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企業職工勞動權益保障規定》第十二條的決定

1994年4月30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94年5月15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企業職工勞動權益保障規定》第十二條的決定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05.15
  • 實施時間:1994.05.15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對《廣東省企業職工勞動權益保障規定》第十二條修改如下:
“企業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職工工作時間。職工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4小時的工作制度。”
附《廣東省企業職工勞動權益保障規定》第十二條原文:
“企業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企業職工工作時間。職工實行每周六個工作日、每個工作日八小時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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