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在1995.10.12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10.12
- 實施時間:1995.11.01
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在1995.10.12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現將《廣東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規定》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廣東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規定》,...
將第十條第三項修改為:“(三)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六、廣東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2001年1月18日粵府令第...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現將《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級審批管理規定》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三日 廣...
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根據國家地震局印發的《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暫行規定》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廣東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規定》...
(三)省、市級重要工程,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重大公共設施等工程建設場地必須按《廣東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現將《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6月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的《廣東省個體醫生和聯合醫療機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廣東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為了加強海域的使用管理,促進我省海洋經濟的發展,現將《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規定》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廣東省...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規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1997.12.15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註:本辦法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
廣東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5.06.29 實施時間 1995.08.01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現將《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定》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
前款規定的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必須經省地震局、省建委等部門專家組成的廣東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或國家烈度評定委員會)進行技術評審通過。第十條 ...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印發的《廣東省海上搜尋救助工作暫行辦法》(粵府〖1988〗1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