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廣東省舊機動車輛交易管理辦法》的修改決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廣東省舊機動車輛交易管理辦法》的修改決定,本規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廣東省舊機動車輛交易管理辦法》(省政府辦公廳1987年5月26日以粵府辦〔1987〕65號文發布)的第十二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經交易點私下買賣舊車的,對公民處以100元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其按規定辦理成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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