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廣東省舊機動車輛交易管理辦法》的修改決定,本規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廣東省舊機動車輛交易管理辦法》的修改決定,本規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廣東省舊機動車輛交易管理辦法》的修改決定,本規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廣東省舊機動車輛交易管理辦法》(省政府辦公廳1987年5月26日以粵府辦〔1987〕...
3.第十八條修改為:"出租小汽車經營者違反本管理辦法,或對乘客投訴不予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五、關於《廣東省舊機動車輛交易管理辦法》的修改決定 《廣東省舊機動車輛交易管理辦法》(省政府辦公廳1987年5月26日...
《廣東省舊機動車輛交易管理辦法》在1987.05.26由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第一條 為加強對舊機動車輛交易活動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舊機動車輛,是指已使用半年以上的汽車(計畫進口...
4.將第八條修改為:“當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五、廣東省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防震減災工作管理辦法(1998年6月10日粵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廣東省出租小汽車計費器管理辦法》的修改決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廣東省出租小汽車計費器管理辦法》(省政府辦公廳1987年1月26日以粵辦函〔1987〕41...
對《廣東省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防震減災工作管理辦法》等17部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屬檔案:省政府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規章 附屬檔案 省政府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規章 一、廣東省地震重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廣東省執行國家機動車輛廢氣排放標準施行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執行國家機動車輛廢氣排放標準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