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債務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債務的通知》是一部廣東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7年10月18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債務的通知
  • 發布單位:廣東省
  • 發布文號:粵府辦〔2007〕87號
  • 發布日期:2007-10-18
  • 生效日期:2007-10-18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 檔案來源廣東省
發文背景,通知全文,

發文背景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債務的通知
(粵府辦〔2007〕87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廣東省各級政府認真貫徹《轉發省財政廳關於加強廣東省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5〕50號)精神,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著力控制債務規模,積極消化歷史債務,努力防範化解債務風險,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個別地方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還不夠重視,措施落實不到位,管理存在較大漏洞,違規舉債和超規模舉債等現象仍時有發生,地方政府性債務較快增長的勢頭未得到有效遏制。為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嚴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債務,切實防範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通知全文

一、進一步增強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防範意識
地方政府性債務規模龐大,增長過快,管理無序,擾亂了地方經濟秩序,影響政府正常運作,不利於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長治久安。各級政府必須從全局和長遠發展的高度,清醒認識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增強債務風險防範意識,切實按照粵府辦〔2005〕50號文的要求,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機制,落實各項工作措施,嚴格控制債務增長,逐步化解歷史債務,將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控制在地方財力可承受範圍內。
二、嚴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債務
(一)嚴禁違規舉借地方政府性債務。各級政府舉借債務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以地方政府或財政作擔保舉債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財政部關於規範地方財政擔保行為的通知》(財金〔2005〕7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巨觀調控整頓和規範各類打捆貸款的通知》(銀監發〔2006〕27號)等有關規定,不得與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新的打捆貸款協定或授信合作協定。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5〕39號)的規定,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對違規舉借政府性債務的,按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負責人的責任。
(二)不準超規模舉債。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年度政府性債務餘額已經達到或超出政府性綜合財力,或者年度政府直接債務餘額已經達到或超出當年政府預算內財力的地方,不準再直接或變相舉債。
(三)對地方政府性債務實行收支計畫管理。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政府專門成立的基礎設施性企業,為提供基礎性、公益性服務直接借入或提供擔保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債務,全部納入地方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管理,接受有關部門監督。
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地區財力和地方政府性債務規模,合理編制地方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報同級政府審批後執行,並抄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在本級政府批准地方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前,各有關部門(單位)原則上不得舉借新債。計畫執行中如需調整,應按規定程式報本級政府批准,嚴禁在計畫外舉債。
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地方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債務收入,安排債務支出,按時償還債務,並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地方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執行情況;要會同監察、審計等部門加強對下級政府債務收支計畫編制與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和指導,對超規模製訂債務收支計畫,隨意變更債務收支計畫,不按計畫組織債務收入、安排債務支出的,要督促其及時糾正,必要時報請同級政府予以通報批評,並按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三、加大地方政府性債務清理和償還力度
各級政府要認真開展地方政府性債務清理工作,全面清理核實債權債務關係、借貸時間、借款數額及用途、還款期限、利率約定、償還情況等,確認債權債務主體,明確債權債務關係。對清理認定的地方政府性債務,要登記造冊,設定明細台賬,建立債務會計核算和報告制度。同時,要逐步建立完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信息系統,通過信息化手段及時、全面、系統地反映地方政府性債務情況。請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於2008年6月30日前,將清理情況報省財政廳。
各級政府要多渠道籌集資金,切實加大對逾期債務的償還力度。年度政府直接債務餘額已經達到或超出當年政府預算內財力的地方,每年政府預算必須按不低於新增預算內財力的10%安排還債支出,重點用於償還應由政府直接償還的債務。
四、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長效機制
(一)地方政府性債務統一歸口財政部門管理。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統一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各級財政部門要儘快明確具體管理機構和人員,加強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的管理、監控和預警。要制訂完善債務管理規章制度和具體操作辦法,健全債務管理機制,組織編制和執行債務收支計畫,監督債務資金使用,按期償還地方政府性債務。
(二)制訂化解舊債措施,建立償債機制。按照“誰借債、誰受益、誰償還、誰承擔風險”的原則,舉借債務的各級政府是地方政府性債務償還主體。各地要在債務清理的基礎上,對現有地方政府性債務進行分類匯總,明確界定必須由政府負擔的債務,並制訂切實可行的償債計畫。要通過收欠還債、核銷減債、債務重組轉債、資產變現還債和財政安排資金還債等多種方式消化舊債,切實降低和消除地方政府性債務的潛在風險。凡舊債償債措施不明確、償債機制不落實、償債效果不明顯的,不得再舉借新債。
(三)構建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財政收支的情況以及地方政府性債務的現狀,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制訂債務監控指標體系,對當地債務規模進行跟蹤監控,將債務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的範圍內,確保地方政府性債務規模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防止發生債務危機。同時,要加強與金融監管機構和各有關金融機構的協調合作,將控制地方政府性債務工作納入金融風險預警管理,嚴格貸款審查,密切跟蹤監測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健全信息共享分析制度,及時進行風險預警。省財政廳要在各地工作的基礎上,及時總結各地經驗和做法,統籌研究制訂全省性的債務監控預警指標體系,建立全省統一的地方政府性債務預警機制,及時發現各地債務風險苗頭,指導各地採取有力措施,妥善化解風險,切實維護當地財政和經濟穩定。
(四)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目標責任制。各級政府要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目標責任制,對債務規模、新增債務、債務償還額、資金使用績效等制訂管理目標,明確債務管理責任,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進行跟蹤問效和考核。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考評制度,重點對下級政府債務的清理核實、債務管理機構和制度的建立、債務管理目標和責任落實、建立償債機制以及債務規模控制等情況進行綜合考評,並將考評結果作為給予財政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據。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研究制訂,報省政府同意後實施。
(五)把控制債務規模和化解舊債工作列入政績考核內容。各級政府要把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作為本級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按照省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完善債務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新增債務,並立足自身,努力化解現有債務。要將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情況納入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範圍,作為領導幹部業績考核的重要指標。
要建立定期考核通報制度,對成績顯著者,給予通報表揚;對工作不力甚至違規舉債造成債務過度擴張者,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六)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各項債務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溝通聯繫,在財政部門制訂完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有關規章制度的基礎上,加大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力度,督促各地落實各項管理措施,促進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
(七)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統計和人員培訓等基礎工作。各有關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地方政府性債務核算和統計管理,建立完善有關操作規範。要切實做好賬務登記和會計核算工作,按會計基礎規範要求,管理地方政府性債務原始憑證和資料;已遺失的資料,要及時採取措施補救。要加強對經辦人員的業務培訓,切實提高其業務素質,確保地方政府性債務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財政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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