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城際鐵路行車組織管理辦法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城際鐵路行車組織管理辦法(試行)》是為了規範城際鐵路行車組織管理工作,保障城際鐵路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制定本辦法。

2023年2月8日,廣東省交通運輸廳發布《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城際鐵路行車組織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城際鐵路行車組織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珠海、佛山、東莞市軌道交通局,省鐵投集團、廣州捷運集團、深圳捷運集團,廣東城際鐵路運營有限公司、廣東深莞惠城際鐵路有限公司:
  為規範我省城際鐵路行車組織管理,保障城際鐵路運行安全,我廳制定了《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城際鐵路行車組織管理辦法(試行)》,2022年9月29日經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1月17日經省司法廳審查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請徑向我廳反映。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2月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際鐵路行車組織管理工作,保障城際鐵路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廣東省管理的城際鐵路行車組織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城際鐵路行車組織工作,應當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堅持集中領導、統一指揮、逐級負責的原則。各參與部門要發揚協作精神,主動配合,緊密聯繫,協同動作,不斷提高效率。
第二章 行車組織基礎
  第四條 城際鐵路運輸企業(以下簡稱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和有關規定製定本企業的行車組織細則,建立健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行車安全管理制度,規範作業流程和作業標準,加強從業人員業務培訓;依法設定安全管理機構,定期研究分析行車安全相關工作;統籌做好企業各專業部門協同作業,管控安全風險,排除安全隱患,及時處理行車工作中的問題,提高運輸效率,確保行車安全。
  第五條 運輸企業應當做好土建工程、牽引供電、通信信號、機車車輛(動車組)等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確保系統兼容協調,能夠按照最大設計能力安全穩定運行,滿足客流和行車組織需要。開展跨線運輸業務的,相關設施設備應當具備跨線運輸條件。
  第六條 列車運行圖的編制應當遵循公平、效率原則,以滿足客流需求為導向,綜合考慮線路客流規律及線網銜接等因素,充分利用設施設備能力,合理安排列車開行計畫、機車車輛運用計畫和施工維修計畫,優先保障跨線運輸和客流量較大的列車運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籌調配列車運行圖,保障各運輸企業公平參與競爭,充分利用線網資源。
  第七條 運輸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列車運行圖組織運輸生產工作。
  第八條 開展列車跨線運輸的線路,相關運輸企業應當明確雙方在運輸、交接、施工維修、安全等方面的內容、責任和義務,做好列車編組、值乘人員、施工維修等信息共享和工作銜接;跨線列車的駕駛操作、行車指令應當相互協調;相鄰調度指揮區段的調度指揮信息應當相互復示。
  第九條 城際鐵路運營應當明確調度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管轄範圍內的調度指揮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列車運行狀態監控、運行調整和應急處置等。跨調度指揮機構的行車組織、分界口管理等工作由相關調度指揮機構協商完成,需調動其他運輸企業應急救援力量時,相關運輸企業應當給予支持。
  調度指揮機構應當根據運輸業務需要合理設定調度崗位,並明確各崗位職責和技能要求。
  運輸企業應當加強行車有關人員的安全培訓和專業技能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培訓材料應當存檔備查。
  第十條 正常情況下,在雙線區間運行的列車原則上按左側單方向運行。
  列車應當按規定編定車次。上行列車編為雙數,下行列車編為單數;跨線列車可結合實際情況確定車次。
  第十一條 行車時刻應當以台北時間為標準,從零時起計算,實行24小時制。
  城際鐵路地面固定設備的系統時鐘應當接入鐵路時間同步網。
  行車相關場所的行車時鐘(含系統時鐘)應當同步,並定期校準,確保準時。
  第十二條 列車運行等級順序原則上按速度等級從高到低排序;相同速度等級的,原則上跨線列車優先。開往事故現場救援、搶修、搶救的列車應當優先辦理。特殊指定的列車或列車種類,其等級應當在指定時確定。
  第十三條 調度指揮機構調度人員在組織指揮日常運輸工作中,應當及時正確發布與運輸有關的調度命令,行車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執行;調度人員在發布調度命令前,應當詳細了解現場情況,聽取有關人員的意見,命令內容、受令處所必須正確、完整、清晰。指揮列車運行的命令(運行揭示調度命令除外)和口頭指示,只能由列車調度員通過具備追溯功能的設備發布。
  對跨運輸企業運行的列車,接車運輸企業列車調度員可委託其他相關運輸企業列車調度員轉發涉及本管轄範圍內的行車調度命令。
  調度命令號碼的編制應當按不同調度工種分別規定。調度指揮機構間的調度命令號碼不得重複。
  第十四條 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城際鐵路信號系統設施設備條件,制定列車線上路區段、動車段(所)、跨線運行時人工駕駛、自動駕駛情況下的具體行車組織規則。
第三章 正常行車
  第十五條 運營開始前,列車調度員應當得到相關崗位人員施工天窗結束、線路出清等報告,確認具備行車條件後,安排開行確認列車。確認線路安全後,方可開始運營。開行的確認列車應當納入列車運行圖。
  第十六條 列車進站停車時,機車乘務員(以下簡稱司機)應當確認列車在指定位置停穩後方可開啟站台側的車門。列車在車站出發時,由列車長(客運員)確認旅客上下完畢後,通知司機關閉車門;司機在確認行車憑證、開車時間、車門關閉後,方可起動列車。
  具備自動開關門功能的列車,正常條件下由系統根據列車實際運行時刻自動開關車門。出發時司機確認行車憑證、車門關閉後起動列車。
  第十七條 運輸企業應當合理安排司機工作和值乘時間。司機在出勤時應當通過酒精檢測,有條件的可進行毒品檢測。
  第十八條 接發列車應當在正線或到發線上辦理,並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列車應當接入規定線路;
  (二)列車在車站辦理客運業務時,應當接入有站台的線路;
  (三)通過列車原則上應當在正線辦理。
  第十九條 動車組為固定編組,單組動車組運用狀態下不得解編,兩組短編組同型動車組可重聯運行。救援等特殊情況下,兩組不同型號的動車組可重聯運行。
  動車組回送原則上採用自走行方式,無動力回送時可根據回送技術條件加掛過渡車。
  除經車輛部門鑑定的回送動車組外,超過檢修期限的動車組禁止上線運行。
  動車段(所)應當嚴格按相關檢修規程維修整備動車組,確保動車組運用狀態良好。
  第二十條 車站、動車段(所)調車工作應當按列車運行圖、車站或動車段(所)的技術作業規程及調車作業計畫進行。調車作業時,應當使用規定的設備,嚴格執行作業標準,保證調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及行車安全。調車作業不得影響列車運行。
  動車組進行調車作業時,原則上採用自走行方式,憑地面信號機的顯示運行。
  第二十一條 運輸企業應當綜合考慮氣候條件,以及線路、機車車輛等技術條件,制定機車車輛停留及防溜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二條 列車調度員應當根據列車運行圖組織列車退出服務。
  第二十三條 運輸企業應當建立行車指標統計分析制度,做好日常行車記錄和相關統計分析工作,持續改進和最佳化行車計畫。
第四章 非正常行車
  第二十四條 運輸企業應當制定設施設備故障、自然災害、施工維修、救援、社會事件等非正常情況下的行車組織規則,確保運輸秩序和行車安全。
  第二十五條 司機、車站行車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發現可能危及行車安全或運營秩序的情況時,應當及時向列車調度員報告;遇突發嚴重危及行車安全的情況,可先行採取緊急安全防護措施,再報告列車調度員。
  第二十六條 遇發生影響行車的設施設備故障時(列車設備故障除外),原則上應當先處理故障,後組織行車。遇設施設備故障暫時無法修復,但又確需組織行車時,應當根據有關行車限制條件組織行車。
  運輸企業應當制定列車處於長大橋樑區間、長大隧道區間情況下的應急行車處置措施。
  第二十七條 遇大風、暴雨或地震等極端情況,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重點地段和設施設備的檢查,必要時應當封鎖或限速,並做好防護後再檢查;發現影響行車安全的,應當及時通知列車調度員發布限速運行命令或封鎖線路。
  第二十八條 接到大風、暴雨、地震、異物侵限等報警信息時,列車調度員應當根據報警提示或有關行車限制要求,向相關列車發布限速運行或禁止運行的調度命令。對來不及發布調度命令的,列車調度員應當立即口頭指示司機限速運行或停車。需要檢查處理的,應當及時通知設施設備管理單位趕赴現場檢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遇地震、洪澇、氣象災害、恐怖攻擊、急性傳染病傳播、刑事案件等危及行車安全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的突發事件時,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安全風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調整列車運行計畫,視情況可採取越站、停辦客運業務或停運等措施。
  第三十條 列車運行中出現故障,司機(隨車機械師)應當按車載信息監控裝置的提示,按規定及時處理。經處置確認無法正常運行時,司機應當按車載信息監控裝置的提示和其他有關要求,選擇維持運行或停車等方式,並報告列車調度員。
  列車在區間被迫停車不能繼續運行時,司機應當根據需要迅速請求救援,並立即通知列車調度員;可能妨礙後續列車和鄰線時,列車調度員應當立即通知後續列車、鄰線上運行的列車。
  第三十一條 車站接發列車時,遇接入列控車載設備及列車運行監控裝置均出現故障的列車、制動力部分切除的列車、列車運行監控裝置或軌道車運行控制設備故障的其他列車,當接車線末端無隔開設備時,禁止辦理相對方向同時接車和同方向同時發接列車。
  第三十二條 司機發現列車發生火災、爆炸或接到列車發生火災、爆炸的通知或報警時(收到動車組煙感報警裝置的報警時,應立即限速運行並組織確認),應儘可能維持運行駛離隧道、橋樑或到前方站停車,並報告列車調度員。列車不能維持進站或繼續運行無法確保全全的,應立即停車並組織區間疏散。列車調度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通知鄰線相關列車及本線後續列車停車,不再向區間放行列車; 對已進入區間的列車,應當視情況組織列車越站或退回車站。需組織旅客疏散時,司機收到鄰線列車已扣停的通知後,通知列車工作人員將旅客疏散到安全地帶。
  列車發生火災、爆炸後,重聯動車組列車需解編時,由隨車機械師(無隨車機械師為相關勝任人員)負責引導,司機確認並拉開安全距離。解編後,動車組應當按規定分別採取防溜措施。
  第三十三條 列車調度員接到有關單位提出的限速要求時,應當按規定發布臨時限速調度命令,並設定列控限速(針對某一列車的限速除外);無法及時發布臨時限速調度命令時,應當立即通知司機限速運行。
第五章 施工維修組織
  第三十四條 鐵路營業線施工維修作業應當納入運行圖天窗,不得利用列車間隔進行。天窗時間外,未經列車調度員同意,任何人員、機具、物料不得進入橋面、隧道和路基地段柵欄範圍內。
  第三十五條 運輸企業應當合理安排施工維修作業計畫;影響行車的施工維修作業,應當嚴格按批准的施工維修作業計畫執行,不得隨意變更;鄰近營業線可能影響行車安全的施工維修作業,也需辦理施工維修作業計畫手續。臨時搶修施工作業,按列車調度員發布的調度命令實施。
  運輸企業分界站及其相鄰區間施工維修作業需要其他運輸企業配合時,應當提前將施工維修作業計畫提報相關運輸企業。
  第三十六條 鐵路營業線施工維修作業應當按規定設定防護。未設好防護的,禁止作業。
  施工維修作業時,應當嚴格遵守作業人員、機具和物料避車制度,並採取措施保證運營列車和作業人員安全。
  第三十七條 施工維修作業完畢後,施工維修單位及運輸企業應當嚴格檢查確認,在達到放行列車條件和規定的開通速度要求後,按規定開通線路。若不能按時開通線路或不能達到規定的開通條件時,應當申請延長施工時間或提出行車限制條件。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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