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廣東省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價標準條件》是為深化中國小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科學評價中國小教師專業技術水平,根據國家和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指導意見精神及《關於印發廣東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及配套規定的通知》(粵人社規〔2020〕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教育廳於2022年12月29日印發,自2023年1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5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教育廳
  • 發文字號:粵人社規〔2022〕30號
  • 有效期限:5年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廣東省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審辦法》和《廣東省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通知
粵人社規〔2022〕30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關單位:
  按照國家部署,2016年我省出台中國小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在全省範圍內全面推開改革,當前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已進入規範化、常態化開展階段。為適應新時代教育事業高質量發展以及教育評價改革新要求,根據國家和省職稱評審工作有關規定,我們組織修訂了《廣東省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審辦法》和《廣東省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現印發你們,自2023年1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實施中如有問題及意見,請徑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和省教育廳師資管理處反映。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教育廳
2022年12月29日

辦法全文

廣東省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中國小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科學評價中國小教師專業技術水平,根據國家和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指導意見精神及《關於印發廣東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及配套規定的通知》(粵人社規〔2020〕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普通中國小、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市縣級中國小教師發展中心、基礎教育教學研究機構、電化教育機構和其他校外教育機構(以下簡稱為學校(單位))中實行中國小教師職稱(職務)制度的在編在崗教師的職稱評審。
  民辦中國小、幼稚園教師和其他在崗中國小、幼稚園教師可參照本辦法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條 中國小教師(含幼稚園教師,下同)職稱評審,必須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不再進行崗位結構比例之外、與崗位聘用相脫離的評審。評審結果是中國小教師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民辦中國小、幼稚園可參照公辦中國小教師崗位結構比例設定,不低於或高於公辦中國小的崗位結構比例。
  第四條 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本著客觀、公正、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科學評價教師的職業道德、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實行同行專家評價,注重業內和社會認可。
  第五條 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審實行分級管理。正高級教師職稱評審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備條件的地市經批准可由所在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高級及以下等級教師職稱評審由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一級、二級、三級教師職稱評審由縣(縣級市、區,下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備條件的學校經批准可依據標準自主開展教師職稱評審。
  第六條 拓寬基層中國小教師的專業發展通道。對長期在革命老區、中央蘇區、民族地區等艱苦邊遠地區和農村工作的基層中國小教師,高級教師職稱可實行“定向評價、定向使用”。評審辦法由各地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評審標準按照《廣東省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相關規定執行。“定向評價、定向使用”的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實行總量控制、比例單列,不占各地專業技術高級結構比例,可單獨分組、單獨評審。取得“定向評價、定向使用”職稱的教師,限定在特定實施範圍內聘任和流動,向其他地區或非基層單位流動的,應按程式進行重新評審。
第二章 職稱評審委員會
  第七條 中國小教師職稱實行評審委員會評審制度。根據評審需要分級組建正高級、高級、中級、初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和評審庫,評審同級及以下層級職稱。中國小正高級教師、高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於25人。具體人數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具有核准備案許可權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適當調整。各地組建的中國小中級、初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於11人。各等級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分級管理要求由教育部門負責組建,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備案,並設立評審會辦公室,一般設在職稱評審工作組織實施單位的內設機構或所屬單位。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按照我省有關規定產生,中國小領域的專家不少於四分之三。評審委員會實行核准備案管理制度,備案材料包括評審系列或專業、層級、評審人員範圍、評審專家庫組建方案等。備案有效期3年,期滿重新核准備案。
  評審庫入庫委員須由同行專家和現聘為相應及以上職務等級的人員組成。正高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庫入庫委員由在高等院校、中國小、教師專業發展機構、教學研究機構正高級崗位上任職、相同或相近專業的專家組成。高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庫入庫委員參照以上相應條件。新入庫的評審專家需經評審會組建單位組織培訓後,方可從事職稱評審工作。
第三章 申報
  第九條 各地、各單位在發布職稱評審申報通知時,應同時發布本年度的評聘計畫。
  第十條 申報評審中國小教師職稱,須符合《廣東省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價標準條件》有關規定要求。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不低於《廣東省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申報條件和評審標準,各地制定的制度規定要充分徵求意見,按照規定程式審定印發實施。
  第十一條 中國小教師申報評審職稱,由個人向學校(單位)提出申請,按要求如實填報《廣東省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審表》,並一次性提交全部材料。申報人學歷(學位)證書、教師資格證、現聘任職稱、年度考核等次、支教經歷和繼續教育等材料可實行告知承諾制。
  第十二條 中國小教師可申請跨校競聘、申報。
第四章 考核推薦
  第十三條 學校(單位)根據教師崗位空缺數量和工作需要組織競爭推薦。
  第十四條 學校(單位)成立以同行專家和一線教師為主的推薦委員會(一般不少於7人,其中一線教師占比不少於50%),參加競聘教師在學校(單位)內部公開述職後,對其進行綜合評價,提出推薦意見。
  推薦委員會組成人員實行迴避制度。推薦委員會成員與本人或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與參加競聘教師是夫妻關係,或直系血親關係,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近姻親,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客觀公正評審情形的實行迴避。
  第十五條 學校(單位)根據推薦委員會的推薦意見,結合參加競爭推薦人員任現職以來各學年度的履職表現、考核情況,集體研究確定推薦人選,並將推薦人選的申報材料在學校(單位)內進行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公示無異議的申報人,其申報材料按現行職稱管理許可權逐級審核報送至相應評審會辦公室。
第五章 評審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對學校(單位)推薦人選組織說課講課考核,並將考核結果記入《廣東省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審表》。
  規模較大、教育教學教研力量較強、管理規範的學校(單位)的申報人,申報一級教師及以下層級的,可由教育行政部門委託學校(單位)組織說課講課考核。
  第十八條 評審會辦公室要制定評審工作方案,經評審委員會組建部門審核同意後組織實施評審工作。
  第十九條 評審會辦公室根據有關要求受理申報材料,按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評審會辦公室一次性告知申報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報。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對申報人員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的基本程式:
  (一)評審會辦公室通報評審準備工作情況;
  (二)評審委員會下設專業(學科)評審組,進行分組審議。對申報中國小正高級、高級教師的人員,組織面試答辯,答辯結果作為評審的重要依據,學科組在對評審對象的材料全面審閱的基礎上進行充分討論和評議,提出評議意見,作為評審會評議表決的重要參考;
  (三)評審委員會委員聽取專業(學科)評審組評議情況匯報,審閱評審材料,在充分討論和評議的基礎上,最後採取無記名方式表決,同意票數達到出席會議的評審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為通過。
  第二十二條 評審結束後,評審會辦公室將評審通過人員名單進行公示,同時反饋到申報人員所在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評審會辦公室在公示期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評審結果按職稱管理許可權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認。經公示有異議的,評審會辦公室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核查,並報送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認或備案。因情況複雜,確需延長核查期限的,可延長30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經審核確認獲得教師職稱的人員,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電子職稱證書,可通過登錄廣東省專業技術人才職稱管理系統自行下載列印本人證書。《廣東省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審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五條 中國小思政課教師可實行單列評審,向一線教師傾斜。中國小思政課教師按照教學計畫開展時事教育和組織社會實踐活動的時間,計入課時量。
第六章 紀律
  第二十六條 申報人員須客觀、如實填報並提交申報材料。完善教師失信懲戒機制,對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或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一律撤銷其通過評審的職稱,並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為今後申報、評審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評審組成員、評審會日常工作部門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堅持客觀、公正、準確的評審原則,認真履行職責,不得泄露評審會委員、評審組成員和評審過程中的討論、表決情況;不得有徇私、放寬標準條件及其他有礙公正評審的行為。對違反相關紀律及規定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地可結合實際,進一步創新評價機制,對本辦法的有關內容進行細化,提高職稱評審的科學性。
  第二十九條 其他未盡事項,按《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及配套規定的通知》(粵人社規〔2020〕33號)等規定執行。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廣東省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新時代教育事業高質量發展以及教師隊伍建設改革新要求,根據國家和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指導意見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關於深化中國小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9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評價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評價標準條件適用於廣東省普通中國小、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市縣級中國小教師發展中心、基礎教育教學研究機構、電化教育機構和其他校外教育機構中從事基礎教育教學及教研、教師專業發展、電化教育工作的在職在崗並獲得相應中國小教師資格的人員申報職稱評價。
  第三條 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價設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級,其中初級分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正高級教師。
  第四條 中國小教師參加職稱評審,須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及各級職稱對應的評價標準條件。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思想政治素質、職業道德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胸懷祖國,熱愛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忠誠人民教育事業。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新時代中國小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新時代幼稚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愛崗敬業,關愛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二)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及專業知識和教育教學能力,在教育教學一線任教,切實履行教師崗位職責和義務。
  (三)任現職以來,符合下列條件:
  1.年度考核合格次數不少於學歷、資歷條件規定的任教年數,且近2年年度考核為合格以上。
  2.2年內沒有出現以下情形:因工作失職而引發事故造成損失;體罰學生、變相體罰學生,參加有償補課,或其他侵害學生或家長利益的行為;偽造學歷、資歷、業績材料和剽竊、抄襲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或違反學術規範等情況。
  3.未受到影響參加職稱評定的處理或處分,或受到的處理或處分影響期滿、不影響參加職稱評定的。
  第六條 計算機套用能力條件。
  對計算機套用能力不做統一要求,成績僅作為參考。確需評價計算機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單位在職稱申報推薦環節增加相關要求。
  第七條 繼續教育條件。
  積極參加繼續教育,按照《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和《廣東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等要求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第八條 身心健康條件。
  身體健康,心理素質良好,具備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心健康條件。
第三章 正高級教師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節 高中正高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九條 學歷資歷條件。
  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在高級教師崗位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滿5年。
  城鎮教師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任教經歷,從事特殊教育、民辦學校教育、少數民族班教學的工作年限及由教育行政部門選派教師的支教工作年限可視為有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任教經歷年限。任現職期間在鄉鎮以下學校任教的教師,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評審。
  第十條 育人工作條件。
  (一)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一線,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和教育信念,為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發揮了指導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學科課程育人成效明顯,能準確把握學生成長規律,及時了解學生思想狀態,在引導學生健康成長方面有成功案例。
  (二)從教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10年以上(或擔任德育專職教師、心理健康教育專職教師12年以上),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務,教書育人成果突出,班級管理經驗豐富,形成可供推廣和借鑑的德育經驗或模式,得到同行的高度認可。定期與家長保持良好聯繫,開展家訪,家校共育成效顯著。
  (三)任現職以來,所帶班級獲得校級以上表彰獎勵3次以上,或個人獲得與德育(班主任)工作相關的市級以上稱號。
  第十一條 課程教學條件。
  (一)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論基礎,精深的專業知識,全面而深入地掌握所教學科課程體系,對所在學校(單位)學科課程體系建設有貢獻。具有課程與教學領導力,對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及教材教法有系統認識和通透把握。具有先進的教學理念,形成獨特的教學風格和精湛的教學藝術。學科教學能力強,有較強的信息技術與學科教學融合能力,創造性地對本學科課程的教育教學方法進行改革,教學經驗在本區域內得到推廣並有較大影響,教學業績卓著。能夠全面地對學生的學業情況進行述評分析,提交近3年來個人教學特色經驗總結材料及學生學情分析報告各1份。
  (二)任現職以來達到如下要求:周課時量符合廣東省有關檔案規定;勝任並至少進行過高中循環教學1次以上或擔任高中畢業班把關教師3年以上;在市級以上開設過1次以上教學示範課、觀摩研討課、專題講座並獲好評,或獲得市級優質課、教學技能競賽一等獎或省級二等獎以上。
  (三)能獨立開設活動課程、選修課程或指導學生開展社團活動,促進學生各方面得到良好發展。
  (四)學生對教學的滿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長意見為主)。
  (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同等條件下優先申報:
  1.被評為省特級教師,或省百千萬人才培養工程培養對象,或省級名教師、名校長、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或市級以上名教師、名校長、名班主任。
  2.被聘為高校或教育學院兼職教授、研究生校外(兼職)導師,並承擔過培養碩士研究生工作。
  3.參加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定通過的教材編寫工作。
  4. 獲得省級以上綜合性榮譽稱號。
  第十二條 教研科研條件。
  (一)具有主持、指導和引領本學科領域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並廣泛運用於教學實踐,在實施素質教育中,發揮了示範和引領作用。
  (二)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七項條件中的兩項:
  1.任現職以來,主持1項市級以上本專業教育科學規劃課題,通過結題驗收或成果鑑定,取得創新性的教育教學研究成果,並較好地把成果轉化為教育教學實踐。
  2.任現職以來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的教學、教研科研成果獲省教學成果二等獎以上。
  3.任現職以來出版發行本專業教育教學類學術著作(本人撰寫部分不少於10萬字)。
  4.任現職以來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發行的專業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專業教育教學研究的高水平論文3篇,至少1篇為近3年發表。
  5. 任現職以來主編或參編(除主編外排名前3)正式出版的本專業學科教材、通過國家級或省級審定的教師教學用書1部。
  6. 任現職以來主持或參與完成省級教研基地項目建設,項目建設取得明顯成效,在項目建設中作出了突出貢獻;或設計的教育教學資源被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教研部門採用。
  7. 任現職以來主筆或參與(除主筆外排名前3)完成的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轉化為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政策檔案或決策參考。
  第十三條 示範引領條件。
  (一)在本區域學科教學領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市級以上本專業學術團體主要成員,經常參與組織學術活動。
  (二)是同行公認的教育教學專家,在市級以上骨幹教師隊伍建設上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任現職以來在指導和培養本專業青年教師方面取得成效,其中至少2人成為市級以上骨幹教師,或參加市級以上的教學比賽或班主任技能大賽取得突出成績。
  (四)在本區域發揮學科帶頭人作用,對推動區域學科課程建設、教學工作或學校改革與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第二節 國中正高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十四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在高級教師崗位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滿5年。
  (二)不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在高級教師崗位任教10年以上,並獲得國家級教育教學類獎勵或榮譽稱號。
  城鎮教師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任教經歷,從事特殊教育、民辦學校教育、少數民族班教學的工作年限及由教育行政部門選派教師的支教工作年限可視為有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任教經歷年限。任現職期間在鄉鎮以下學校任教的教師,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評審。
  第十五條 育人工作條件。
  (一)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一線,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和教育信念,為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發揮了指導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學科課程育人成效明顯,能準確把握學生成長規律,及時了解學生思想狀態,在引導學生健康成長方面有成功案例。
  (二)從教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10年以上(或擔任德育專職教師、心理健康教育專職教師12年以上),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務,教書育人成果突出,班級管理經驗豐富,形成可供推廣和借鑑的德育經驗或模式,得到同行的高度認可。定期與家長保持良好聯繫,開展家訪,家校共育成效顯著。
  (三)任現職以來,所帶班級獲得校級以上表彰獎勵3次以上,或個人獲得與德育(班主任)工作相關市級以上榮譽稱號。
  第十六條 課程教學條件。
  (一)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論基礎,精深的專業知識,全面而深入地掌握所教學科課程體系,對所在學校(單位)學科課程體系建設有貢獻。具有課程與教學領導力,對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及教材教法有系統認識和通透把握。具有先進的教學理念,形成獨特的教學風格和精湛的教學藝術。學科教學能力強,有較強的信息技術與學科教學融合能力,創造性地對本學科課程的教育教學方法進行改革,教學經驗在本區域內得到推廣並有較大影響,教學業績卓著;能夠全面地對學生的學業情況進行述評分析,提交近3年來個人教學特色經驗總結材料及學生學情分析報告各1份。
  (二)任現職以來達到如下要求:周課時量符合廣東省有關檔案規定;勝任並至少進行過循環教學1次以上或擔任國中畢業班把關教師3年以上;在市級以上開設過1次教學示範課、觀摩研討課、專題講座並獲好評,或獲得市級優質課、教學技能競賽一等獎或省級二等獎以上。
  (三)能獨立開設活動課程、選修課程或指導學生開展社團活動,促進學生各方面得到良好發展。
  (四)學生對教學的滿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長意見為主)。
  (五)具備下列之一的同等條件下優先申報。
  1.被評為省特級教師,或省百千萬人才培養工程培養對象,或省級名教師、名校長、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或市級以上名教師、名校長、名班主任。
  2.被聘為高校或教育學院兼職教授、研究生校外(兼職)導師,並承擔過培養碩士研究生工作。
  3.參加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定通過的教材編寫工作。
  4. 獲得省級以上綜合性榮譽稱號。
  第十七條 教研科研條件。
  (一)具有主持、指導和引領本學科領域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並廣泛運用於教學實踐,在實施素質教育中,發揮了示範和引領作用。
  (二)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中的兩項:
  1.任現職以來主持一項市級以上本專業教育教學科研課題,通過結題驗收或成果鑑定,取得創新性的教育教學研究成果,並較好地把成果轉化為教育教學實踐。
  2.任現職以來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的教學、教研成果獲省教學成果二等獎以上。
  3.任現職以來出版發行本專業教育教學類學術著作(本人撰寫部分不少於8萬字)。
  4.任現職以來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專業教育教學研究的高水平論文3篇,至少1篇為近3年發表。
  5. 任現職以來主編或參編(除主編外排名前3)正式出版的本專業學科教材、通過國家級或省級審定的教師教學用書1部。
  6. 任現職以來主持或參與完成省級教研基地項目建設,項目建設取得明顯成效,在項目建設中作出了突出貢獻;或設計的教育教學資源被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教研部門採用。
  7. 任現職以來主筆或參與主筆(除主筆外排名前3)完成的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轉化為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政策檔案或決策參考。
  第十八條 示範引領條件。
  (一)在本區域學科教學領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市級以上本專業學術團體主要成員,經常參與組織學術活動。
  (二)是同行公認的教育教學專家,在市級以上骨幹教師隊伍建設上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任現職以來在指導和培養本專業青年教師方面取得成效,其中至少2人成為市級以上骨幹教師,或參加市級以上的教學比賽或班主任技能大賽取得突出成績。
  (四)在本區域發揮學科帶頭人作用,對推動區域學科課程建設、教學工作或學校改革與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第三節 國小正高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十九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在高級教師崗位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滿5年。
  (二)不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在高級教師崗位任教10年以上,並獲得國家級教育教學類獎勵或榮譽稱號。
  城鎮教師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任教經歷,從事特殊教育、民辦學校教育、少數民族班教學的工作年限及由教育行政部門選派教師的支教工作年限可視為有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任教經歷年限。任現職期間在鄉鎮以下學校任教的教師,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評審。
  第二十條 育人工作條件。
  (一)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一線,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和教育信念,為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發揮了指導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學科課程育人成效明顯,能準確把握學生成長規律,及時了解學生思想狀態,在引導學生健康成長方面有成功案例。
  (二)從教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10年以上(或擔任德育專職教師、心理健康教育專職教師12年以上),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務,教書育人成果突出,班級管理經驗豐富,形成可供推廣和借鑑的德育經驗或模式,得到同行的高度認可。定期與家長保持良好聯繫,開展家訪,家校共育成效顯著。
  (三)任現職以來,所帶班級獲得校級以上表彰獎勵3次以上,或個人獲得與德育(班主任)工作相關市級以上榮譽稱號。
  第二十一條 課程教學條件。
  (一)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論基礎,精深的專業知識,全面而深入地把握所教學科課程體系,對所在學校(單位)學科課程體系建設有貢獻。具有課程與教學領導力,對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及教材教法有系統認識和通透把握。具有先進的教學理念,形成獨特的教學風格和精湛的教學藝術。學科教學能力強,有較強的信息技術與學科教學融合能力,創造性地對本學科課程的教育教學方法進行改革,教學經驗在本區域內得到推廣並有較大影響,教學業績卓著。能夠全面地對學生的學業情況進行述評分析,提交近3年來個人教學特色經驗總結材料及學生學情分析報告各1份。
  (二)任現職以來,達到如下要求:周課時量符合廣東省有關檔案規定;從教以來,進行過循環教學1次以上。任現職以來,進行過小循環教學1次以上;在市級以上開設過1次以上教學示範課、觀摩研討課、專題講座並獲好評,或獲得市級優質課、教學技能競賽一等獎或省級二等獎以上。
  (三)能獨立開設活動課程、選修課程或指導學生開展社團活動,促進學生各方面得到良好發展。
  (四)學生或家長對教學的滿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長意見為主)。
  (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同等條件下優先申報。
  1.被評為省特級教師,或省百千萬人才培養工程培養對象,或省級名教師、名校長、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或市級以上名教師、名校長、名班主任。
  2.被聘為高校或教育學院兼職教授、研究生校外(兼職)導師,並承擔過培養碩士研究生工作。
  3.參加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定通過的教材編寫工作。
  4.獲得省級以上綜合性榮譽稱號。
  第二十二條 教研科研條件。
  (一)具有主持、指導和引領本學科領域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並廣泛運用於教學實踐,在實施素質教育中,發揮了示範和引領作用。
  (二)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中兩項:
  1.任現職以來主持一項市級以上的本專業教育教學科研課題,通過結題驗收或成果鑑定,取得創新性的教育教學研究成果,並較好地把成果轉化為教育教學實踐。
  2.任現職以來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的教學、教研成果獲省教學成果二等獎以上。
  3.任現職以來出版發行本專業教育教學類學術著作(本人撰寫部分不少於6萬字)。
  4.任現職以來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專業教育教學研究的高水平論文3篇,至少1篇為近3年內發表。
  5. 任現職以來主編或參編(除主編外排名前3)正式出版的本專業學科教材、通過國家級或省級審定的教師教學用書1部。
  6. 任現職以來主持或參與完成省級教研基地項目建設,項目建設取得明顯成效,在項目建設中作出了突出貢獻;或設計的教育教學資源被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教研部門採用。
  7.任現職以來主筆或參與主筆(除主筆外排名前3)完成的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轉化為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政策檔案或決策參考。
  第二十三條 示範引領條件。
  (一)在本區域學科教學領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市級以上本專業學術團體主要成員,經常參與組織學術活動。
  (二)是同行公認的教育教學專家,在市級以上骨幹教師隊伍建設上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任現職以來在指導和培養本專業青年教師方面取得成效,其中至少2人成為市級以上骨幹教師,或參加市級以上的教學比賽或班主任技能大賽取得突出成績。
  (四)在本區域發揮學科帶頭人作用,對推動區域學科課程建設、教學工作或學校改革與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第四節 幼稚園正高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二十四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在高級教師崗位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滿5年。
  (二)不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在高級教師崗位任教10年以上,並獲得國家級教育教學類獎勵或榮譽稱號。
  城鎮教師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任教經歷,從事特殊教育、民辦學校教育、少數民族班教學的工作年限及由教育行政部門選派教師的支教工作年限可視為有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任教經歷年限。任現職期間在鄉鎮以下學校任教的教師,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評審。
  第二十五條 育人工作條件。
  (一)長期工作在日常保教一線,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和教育信念,為促進幼兒身心健康成長發揮了指導者和引路人的作用,能準確把握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科學、及時地診斷幼兒的發展狀況,提出有效、適宜的方法,促進幼兒身心健康和諧發展有成功案例。
  (二)從教以來擔任班主任(主班老師)工作10年以上,出色地完成班主任等工作任務,班級管理經驗豐富,形成可供推廣和借鑑的德育經驗或模式,教書育人成果突出,得到同行的高度認可。定期與家長保持良好聯繫,家園共育成效顯著。
  第二十六條 課程教學條件。
  (一)具有深厚的兒童發展心理學和兒童教育理論基礎,精深的幼兒保育和教育知識,以及豐富的通識性知識。具有課程與教學領導力,能夠較好地利用信息技術對幼兒保育和教育教學進行改革,並取得良好效果。具有先進的教學理念,形成獨特的教學風格和精湛的保教藝術。保教能力強,科學安排和組織幼兒一日生活各環節,將教育科學有效地滲透在一日生活中。教學經驗值得借鑑和推廣,保教工作實績卓著。提交2年來個人教學特色的證明材料及環境創設、遊戲指導、家長工作等方面的經驗材料2篇。提交教學筆記及幼兒發展個案各1個。
  (二)任現職以來,達到如下要求:周課時量符合廣東省有關檔案規定;勝任並進行過幼稚園各年齡班循環教學1次以上,在市級以上開設過1次以上教學示範課、半日生活觀摩、專題講座並獲好評,或獲得市級優質課、教學技能競賽一等獎或省級二等獎以上。
  (三)幼兒家長對教學的滿意度高。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同等條件下優先申報。
  1.被評為省特級教師,或省百千萬人才培養工程培養對象,或省級名教師、名校長、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或市級以上名教師、名校長、名班主任。
  2.被聘為高校或教育學院兼職教授、研究生校外(兼職)導師,並承擔過培養碩士研究生工作。
  3.參加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定通過的教材編寫工作。
  4. 獲得省級以上綜合性榮譽稱號。
  第二十七條 教研科研條件。
  (一)在一定區域內具有指導和引領學前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並廣泛運用於教學實踐,在實施素質教育中,發揮了示範和引領作用。
  (二)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中的兩項:
  1.任現職以來主持一項市級以上本專業教育教學科研課題,通過結題驗收或成果鑑定,取得創新性的教育教學研究成果,並較好地把成果轉化為教育教學實踐。
  2.任現職以來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的教學、教研科研成果獲省教學成果二等獎以上。
  3.任現職以來出版發行本專業教育教學類學術著作(本人撰寫部分不少於5萬字)。
  4.任現職以來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專業教育教學研究的高水平論文3篇,至少1篇為近3年內發表。
  5. 任現職以來主編或參編(除主編外排名前3)正式出版的本專業學科教材、通過國家級或省級審定的教師教學用書1部。
  6.任現職以來主持或參與完成省級教研基地項目建設,項目建設取得明顯成效,在項目建設中作出了突出貢獻;或設計的教育教學資源被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教研部門採用。
  7.任現職以來主筆或參與主筆(除主筆外排名前3)完成的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轉化為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政策檔案或決策參考。
  第二十八條 示範引領條件。
  (一)在本區域學科教學領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市級以上本專業學術團體主要成員,經常參與組織學術活動。
  (二)是同行公認的教育教學專家,在市級以上骨幹教師隊伍建設上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任現職以來在指導和培養本專業青年教師方面取得成效,其中至少2人成為市級以上骨幹教師,或參加市級以上的教學比賽或班主任技能大賽取得突出成績。
  (四)在本區域發揮學科帶頭人作用,對推動區域保育教育工作或幼稚園改革與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第五節 其他教育機構正高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二十九條 本節正高級教師評價條件僅適用於市縣級中國小教師發展中心、基礎教育教學研究機構、電化教育機構和其他校外教育機構教師。
  第三十條 學歷資歷條件。
  (一)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在高級教師崗位從事本專業教育教學工作滿5年。
  (二)不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在高級教師崗位任教10年以上,並獲得國家級教育教學類獎勵或榮譽稱號。
  第三十一條 育人工作條件。
  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和教育信念,高標準踐行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堅持“五育並舉”,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為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教師專業發展發揮了指導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了教學教研、教師培訓、電化教育或評估監測工作。具有先進的教育理念,形成可供推廣和借鑑的教研、培訓、電教或評價經驗及模式。工作成效卓著,得到同行的高度認可。
  第三十二條 課程建設與教學指導條件。
  (一)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論基礎,精深的專業知識,對教研體系或教師培訓體系有全面而深入的把握。有優勢研究領域,對所研究的學科教學研究領域、教師培訓或教育評估監測要求有系統認識和通透把握。具有課程與教學領導力,按照課程改革要求,推動和指導學科課程的開發和套用或開展教育質量評估監測。具有先進的教學理念,形成獨特的研訓風格和精湛的研訓藝術。研訓或評估監測能力強,有較強的信息技術與研訓及評估監測融合能力,創造性地對研訓活動或評估監測進行改革,研訓或評估監測經驗在本學科領域得到推廣並有較大影響,工作業績卓著。得到同行的高度認可。
  (二)在教育教學方式改革、研究和推進素質教育等方面成績顯著,積極有效規劃、組織和指導區域學科教學實施、教學研究、培訓工作,組織區域性的教師培訓、經驗交流、教學研討、課堂示範、學術年會等活動,有效促進教師專業水平提高,成效顯著,有優秀的經驗總結材料或案例。
  (三)任現職以來一線教學指導工作量符合廣東省有關檔案的規定,勝任中學、國小或幼稚園不同年級相關專業的教研、教學、培訓和指導等工作。有計畫地深入學校調查研究和指導教學、每年聽課評課和組織區域性教師培訓、教學研討、評估監測等活動符合有關規定(須提供基層和所在單位證明材料)。提供1份課例研究報告或教師培訓項目實施情況報告或評估監測報告。教學指導、培訓方式方法或評估監測方式方法符合實際,效果顯著,體現研究深度和個人業務特色,在省內外具有一定的學術影響力。任現職以來,開設縣級以上公開課、研究課、培訓課、示範課、專題講座年均不少於5次,其中至少2次在市級以上範圍內開設。
  (四)任現職以來,每年參與本區域本專業教育教學指導工作(包括專業教學標準研製、教師培訓、評估監測、課程開發、學科教研活動、課題研究指導等)3次以上,成效卓著,有優秀的經驗總結。
  (五)一線教師對教學指導及培訓工作滿意度高。
  (六)除具備上述條件外,具備下列條件中的一項可優先申報。
  1.被評為省特級教師,或省百千萬人才培養工程培養對象,或省級名教師、名校長、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或市級以上名教師、名校長、名班主任。
  2.被聘為高校或教育學院兼職教授、研究生校外(兼職)導師,並承擔過培養碩士研究生工作。
  3.參加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定通過的教材編寫工作。
  4.獲得省級以上綜合性榮譽稱號。
  第三十三條 教研科研條件。
  (一)具有策劃、主持、指導和引領本區域學科領域教育教學研究和教師專業發展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課程改革、教學方法、教師發展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並廣泛運用於實踐,發揮了示範和引領作用。
  (二)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中的兩項:
  1.有優勢研究領域,任現職以來主持省級以上教育教學科研課題1項,或參與國家級本專業教育教學科研、改革課題1項(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通過結題驗收或成果鑑定,取得創新性的教育教學研究成果,並較好地把成果轉化為教育教學實踐或教師專業發展指導。
  2.任現職以來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的教學、教研科研成果獲省教學成果二等獎以上。
  3.任現職以來出版發行教育教學類、教師專業發展類學術著作(本人撰寫部分不少於12萬字)。
  4.任現職以來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發行的專業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專業教育教學研究的高水平論文4篇,至少2篇為近3年內發表。
  5.任現職以來主編或參編(除主編外排名前3)正式出版的本專業學科教材、通過國家級或省級審定的教師教學用書1部。
  6.任現職以來,主持或參與完成省級教研基地項目建設,項目建設取得明顯成效,在項目建設中作出了突出貢獻;或設計的教育教學資源被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教研部門採用。
  7.任現職以來主筆或參與主筆(除主筆外排名前3)完成的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轉化為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政策檔案或決策參考。
  第三十四條 示範引領條件。
  (一)在本區域學科教學領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市級以上本專業學術團體的核心成員和領軍人物,區域學科帶頭人和引領者。
  (二)是同行公認的教育教學專家,在市級以上骨幹教師隊伍建設上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任現職以來在指導和培養本專業青年教師方面取得成效,省級教研員至少培養2人參加國家級以上教育教學類比賽並取得國家級表彰獎勵;市級教研員至少培養2人參加省級以上教育教學類比賽並取得省級表彰獎勵;縣(市、區)教研員至少培養2人參加市級以上教育教學類比賽並取得市級表彰獎勵。
  (四)在本區域發揮學科帶頭人作用,對推動區域學科課程建設、教學工作或學校改革與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第四章 高級教師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節 高中高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三十五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碩士學位,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城鎮教師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任教經歷,從事特殊教育、民辦學校教育、少數民族班教學的工作年限及由教育行政部門選派教師的支教工作年限可視為有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任教經歷年限。任現職期間在鄉鎮以下學校任教的教師,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評審。
  第三十六條 育人工作條件。
  (一)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第一線,具有較高的職業理想和教育信念,能根據高中學生的年齡特徵和思想實際,有效進行思想道德教育,培養學生的自主管理和自主學習能力。積極引導學生健康成長,在引導學生健康成長方面成績比較突出,有優秀的育人經驗總結材料或案例。
  (二)從教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其中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帶班級形成良好的班風、學風,比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務,教書育人成果比較突出。教師同行評價高。經常與家長保持聯繫,開展家訪,家校共育成效好。
  (三)任現職以來,所帶班級獲得校級以上表彰獎勵2次以上,或個人獲得與德育(班主任)工作相關的縣級以上榮譽稱號。
  第三十七條 課程教學條件。
  (一)具有堅實的學科理論基礎,對所教學科的知識體系有全面的把握。有較高的課程與教學領導力,對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及教材教法有比較完整的認識和把握。具有先進的教學理念,形成一定的教學風格。學科教學能力較強,能夠將信息技術與學科教學有效融合,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有豐富的教學經驗,教學業績顯著。能夠較好地對學生的學業情況進行述評分析,提交近1年來對學生的學情分析報告1份。
  (二)任現職以來,達到如下要求:周課時量符合廣東省有關檔案規定;勝任並進行高中循環教學1次以上或擔任高中畢業班把關教師3年以上;每年承擔校級以上公開課1次以上,或任現職以來在縣級以上開設過教學示範或觀摩課1次,或獲得縣級以上教學比賽獎。
  (三)能獨立開設活動課程、選修課程或指導學生開展社團活動,促進學生各方面得到良好發展。
  (四)學生對教學的滿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長意見為主)。
  第三十八條 教研科研條件。
  (一)具有指導與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課程改革、教學方法改進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並在教學實踐中得到推廣運用,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取得比較突出的成績。
  (二)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中的兩項:
  1.任現職以來,主持或參與(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本學科的縣級以上課題,通過結題驗收或成果鑑定,取得水平較高的研究成果,並能夠把成果轉化為教育教學實踐。
  2.正式出版本學科教育教學類學術著作1部(本人撰寫部分不少於5萬字)。
  3.任現職以來,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的教學、教研成果獲市教學成果二等獎、省級三等獎以上。
  4.獨立完成本學科相關教育教學論文2篇,其中1篇專業論文在正式刊物上發表或在縣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宣讀。(附主辦單位的證明材料)
  5.任現職以來,參與完成省級教研基地項目建設,項目建設取得明顯成效,在項目建設中作出了較大貢獻;或設計的教育教學資源被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教研部門採用。
  6.任現職以來,主編或參編(除主編外排名前6)正式出版的本專業學科教材、通過國家級或省級審定的教師教學用書教學參考書1部。
  7.任現職以來,主筆或參與(除主筆外排名前6)完成的教育研究成果轉化為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政策檔案或決策參考。
  第三十九條 示範引領條件。
  (一)積極承擔縣級以上教研活動任務,為同行作出示範,獲得好評。
  (二)任現職以來能發揮教育教學帶頭人的作用,在縣(區)級以上教師隊伍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正確指導青年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教研活動,取得了明顯成效。
  (三)任現職以來,曾獲得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教研部門的表彰獎勵者同等條件下優先申報。
第二節 國中高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四十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碩士學位,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教師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城鎮教師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任教經歷,從事特殊教育、民辦學校教育、少數民族班教學的工作年限及由教育行政部門選派教師的支教工作年限可視為有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任教經歷年限。任現職期間在鄉鎮以下學校任教的教師,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評審。
  第四十一條 育人工作條件。
  (一)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第一線,具有較高的職業理想和教育信念,能根據國中學生的身心發展水平開展育人工作,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在引導學生健康成長方面成績比較突出,有優秀的育人經驗總結材料或案例。積極引導學生健康成長,
  (二)從教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其中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帶班級形成良好的班風、學風,比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務,教書育人成果比較突出。教師同行評價高。經常與家長保持聯繫,開展家訪,家校共育效果好。
  (三)任現職以來,所帶班級獲得校級以上表彰獎勵2次以上,或個人獲得與德育(班主任)工作相關的縣級以上榮譽稱號。
  第四十二條 課程教學條件。
  (一)具有堅實的學科理論基礎,對所教學科的知識體系有全面的把握。有較高的課程與教學領導力,對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及教材教法有比較完整的認識和把握。具有先進的教學理念,形成一定的教學風格。學科教學能力較強,能夠將信息技術與學科教學有效融合,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有豐富的教學經驗,教學業績顯著。能夠較好地對學生的學業情況進行述評分析,提交近1年來個人對學生學情分析報告1份。
  (二)任現職以來,達到如下要求:周課時量符合廣東省有關檔案的規定;勝任並進行國中循環教學1次以上或擔任國中畢業班把關教師3年以上;每年承擔校級以上的公開課1次以上,或任現職以來在縣級以上開設過教學示範或觀摩課1次,或獲得縣級以上教學比賽獎。
  (三)能獨立開設活動課程、選修課程或指導學生開展社團活動,促進學生各方面得到良好發展。
  (四)學生對教學的滿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長意見為主)。
  第四十三條 教研科研條件。
  (一)具有指導與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課程改革、教學方法改進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並在教學實踐中得到推廣運用,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取得比較突出的成績。
  (二)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中的兩項:
  1. 任現職以來,主持或參與(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名)本學科的縣級以上課題,通過結題驗收或成果鑑定,取得水平較高的研究成果,並能夠把成果轉化為教育教學實踐。
  2.正式出版本學科教育教學著作1部(本人撰寫部分不少於4萬字)。
  3.任現職以來,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的教學、教研成果獲市教學成果二等獎、省級三等獎以上。
  4.獨立完成本學科相關教育教學論文2篇,其中1篇育人方面的論文,至少1篇專業論文須在正式刊物上發表,或在縣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宣讀(附主辦單位的證明材料)。
  5.任現職以來主編或參編(除主編外排名前6)正式出版的本專業學科教材、通過國家級或省級審定的教師教學用書1部。
  6.任現職以來,參與完成省級教研基地項目建設,項目建設取得明顯成效,在項目建設中作出了較大貢獻;或設計的教育教學資源被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教研部門採用。
  7.任現職以來,主筆或參與(除主筆外排名前6)完成的教育研究成果轉化為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政策檔案或決策參考。
  第四十四條 示範引領條件。
  (一)積極承擔縣級以上教研活動任務,為同行作出示範,獲得好評。
  (二)任現職以來能發揮教育教學帶頭人的作用,在縣(區)級以上教師隊伍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正確指導青年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教研活動,取得了明顯成效。
  (三)任現職以來,曾獲得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教研部門的表彰獎勵者同等條件下優先申報。
第三節 國小高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四十五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碩士學位,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教師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中等師範學校畢業,累計從事教師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城鎮教師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任教經歷,從事特殊教育、民辦學校教育、少數民族班教學的工作年限及由教育行政部門選派教師的支教工作年限可視為有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任教經歷年限。任現職期間在鄉鎮以下學校任教的教師,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評審。
  第四十六條 育人工作條件。
  (一)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一線,具有較高的職業理想和教育信念,能根據小學生的身心發展水平開展育人工作。積極引導學生健康成長,在教育、引導學生成長中形成自己的工作特色,有優秀的育人經驗總結材料或案例。
  (二)從教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其中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帶班級形成良好的班風、學風, 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務,教書育人成果突出。教師同行評價高。經常與家長保持聯繫,開展家訪,家校共育效果好。
  (三)任現職以來,所帶班級獲得校級以上表彰獎勵2次以上,或個人獲得與德育(班主任)工作相關的縣級以上榮譽稱號。
  第四十七條 課程教學條件。
  (一)具有堅實的學科理論基礎,對所教學科的知識體系有全面的把握。有較高的課程與教學領導力,對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及教材教法有比較完整的認識和把握。具有先進的教學理念,形成一定的教學風格。學科教學能力較強,能夠將信息技術與學科教學有效融合,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有豐富的教學經驗,教學業績顯著。能夠較好地對學生的學業情況進行述評分析,提交近1年來個人對學生的學情分析報告1份。
  (二)任現職以來,達到如下要求:周課時量符合廣東省有關檔案的規定;勝任並進行各年級教學,熟練擔任1門以上課程的教學工作並進行過所申報學科小循環或學段循環教學。每年承擔校級公開課1次以上,並組織開展主題教育活動2次以上,或任現職以來在縣級以上開設過教學示範或觀摩課1次,或獲得縣級以上教學比賽獎。
  (三)能獨立開設活動課程、選修課程或指導學生開展社團活動,促進學生各方面得到良好發展。
  (四)學生或家長對教學的滿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長意見為主)。
  第四十八條 教研科研條件。
  (一)具有指導與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課程改革、教學方法改進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並在教學實踐中得到推廣運用,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取得比較突出的成績。
  (二)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中的兩項:
  1.任現職以來,主持或參與(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縣級以上教育教學課題研究,取得水平較高的成果,並能夠把成果轉化為教育教學實踐。
  2.正式出版本學科教育教學著作1部(本人撰寫部分不少於3萬字)。
  3.任現職以來,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的教學、教研成果獲市教學成果二等獎、省級三等獎以上。
  4.獨立完成本學科相關教育教學論文2篇,其中1篇育人方面的論文,至少1篇須在正式刊物上發表或在縣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宣讀(附主辦單位的證明材料)。
  5.任現職以來主編或參編(除主編外排名前6)正式出版的本專業學科教材、通過國家級或省級審定的教師教學用書1部。
  6.任現職以來參與完成省級教研基地項目建設,項目建設取得明顯成效,在項目建設中作出了較大貢獻;或設計的教育教學資源被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教研部門採用。
  7.任現職以來主筆或參與(除主筆外排名前6)完成的教育研究成果轉化為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政策檔案或決策參考。
  第四十九條 示範引領條件。
  (一)積極承擔縣級以上教研活動任務,為同行作出示範,獲得好評。
  (二)任現職以來能發揮教育教學帶頭人的作用,在縣(區)級以上教師隊伍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正確指導青年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教研活動,取得了明顯成效。
  (三)任現職以來,曾獲得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教研部門的表彰獎勵者同等條件下優先申報。
第四節 幼稚園高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五十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碩士學位,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教師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中等師範學校畢業,累計從事教師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城鎮教師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任教經歷,從事特殊教育、民辦學校教育、少數民族班教學的工作年限及由教育行政部門選派教師的支教工作年限可視為有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任教經歷年限。任現職期間在鄉鎮以下學校任教的教師,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評審。
  第五十一條 育人工作條件。
  (一)長期工作在日常保教一線,具有較高的職業理想和教育信念。能與家長進行有效溝通,協助幼稚園與社區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積極引導幼兒健康成長,培養幼兒健康活潑的個性、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與行為習慣,每年幼兒發展水平測評各項指標達標率高。
  (二)從教以來擔任班主任(主班老師)工作8年以上,其中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主班老師)工作3年以上,比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務,教書育人成果比較突出。教師同行評價高。經常與家長保持聯繫,家園共育效果好。
  第五十二條 課程教學條件。
  (一)具有堅實的幼兒保教理論基礎,對幼兒保育知識有系統認識和通透把握。具有先進的保教觀念,形成一定的教學風格。保教能力較強,能夠合理安排和組織幼兒一日生活各環節,將教育科學有效地滲透在一日生活中,積累豐富的教學經驗,教學成績顯著。提交2年來個人教學特色的證明材料及環境創設、遊戲指導、家長工作等方面的經驗材料2篇。提交教學筆記及幼兒發展個案各1個。
  (二)任現職以來,每周課時量符合廣東省有關檔案的規定。勝任並進行過幼稚園各年齡班循環教學1次以上。每年承擔校級示範教學或幼兒一日生活觀摩活動1次,或任現職以來承擔縣級(區、縣級市)以上教學公開示範活動或觀摩課1次以上,或獲得縣級以上教學比賽獎。
  (三)注重保教結合,堅持以遊戲為基本活動,能根據幼兒興趣需要、年齡特點和發展目標,充分利用與合理設計空間,合理利用資源,為幼兒提供和製作適合的玩教具和學習材料,提供豐富、適宜的遊戲材料,支持、引發和促進幼兒遊戲。
  (四)幼兒家長對教學的滿意度高。
  第五十三條 教研科研條件。
  (一)具有按照科學研究規範獨立設計教科研課題研究方案的能力,能結合教育教學實際,有針對性地運用規範的科學研究方法進行課題研究,取得對實踐有指導意義的成果,並將成果有效套用於幼兒教育教學實踐。
  (二)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中的兩項:
  1.任現職以來,主持或參與(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縣級以上教育教學課題研究,取得水平較高的成果,並能夠把成果轉化為教育教學實踐。
  2.正式出版本學科教育教學著作1部(本人撰寫部分不少於2萬字)。
  3.任現職以來,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的教學、教研成果獲市教學成果二等獎、省級三等獎以上。
  4.獨立完成本學科相關教育教學論文2篇,其中1篇育人方面的論文,至少1篇須在正式刊物上發表或在縣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宣讀(附主辦單位的證明材料)。
  5.任現職以來主編或參編(除主編外排名前6)正式出版的本專業學科教材、通過國家級或省級審定的教師教學用書1部。
  6.任現職以來參與完成省級教研基地項目建設,項目建設取得明顯成效,在項目建設中作出了較大貢獻;或設計的教育教學資源被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教研部門採用。
  7.任現職以來主筆或參與(除主筆外排名前6)完成的教育研究成果轉化為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政策檔案或決策參考。
  第五十四條 示範引領條件。
  (一)積極承擔縣級以上教研活動任務,為同行作出示範,獲得好評。
  (二)任現職以來能發揮教育教學帶頭人的作用,在縣(區)級以上教師隊伍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正確指導青年教師開展幼兒教育教學教研活動,取得了明顯成效。
  (三)任現職以來,曾獲得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教研部門的表彰獎勵者同等條件下優先申報。
第五節 其他教育機構高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五十五條 本節高級教師評價條件僅適用於市縣級中國小教師發展中心、基礎教育教學研究機構、電化教育機構和其他校外教育機構教師。
  第五十六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碩士學位,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教師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中等師範學校畢業,累計從事教師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第五十七條 育人工作條件。
  具有較高的職業理想和教育信念,踐行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堅持“五育並舉”,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為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教師專業發展,較好地完成了教學教研、教師培訓、電化教育或評估監測工作,積累有優秀的教研、培訓、電教或評價經驗及模式。工作成效顯著,得到同行的認可。
  第五十八條 課程建設與教學指導條件。
  (一)對教研體系或教師培訓體系有全面而深入的把握。研究方向明確,對所研究的學科教學研究領域、教師培訓或教育評估監測要求有系統認識和通透把握。具有課程與教學領導力,按照課程改革要求,推動和指導各類課程的開發和套用或開展教育質量評估監測。具有先進的教學思想,形成一定的研訓風格。研訓或評估監測能力較強,有較強的信息技術與研訓及評估監測融合能力,創造性地對研訓活動或評估監測進行改革。積累了豐富的研訓或評估監測經驗,工作業績顯著。得到同行的認可。
  (二)在教育教學方式研究、改革和推進素質教育等方面成績顯著,積極有效規劃、組織和指導區域學科教學實施、教學研究、教師培訓、電化教育、教育評估監測工作,組織區域性的教師培訓、經驗交流、教學研討、課堂示範、學術年會等活動,有效促進教師專業水平提高,成效顯著,有優秀的經驗總結材料或案例。
  (三)任現職以來一線教學指導工作量符合廣東省有關檔案的規定,勝任中學、國小或幼稚園不同年級相關專業的教學、教研、培訓和指導、教育評估監測等工作。提供1份課例研究報告或教師培訓項目實施情況報告或評估監測報告。教學指導、培訓方式方法或評估監測方式方法符合實際,效果顯著。任現職以來,開設縣級以上公開課、研究課、培訓課、示範課、專題講座年均不少於3次,其中至少1次在市級以上範圍內開設。
  (四)任現職以來每年參與本區域本專業教育教學指導工作(包括專業教學標準研製、教師培訓、評估監測、課程開發、學科教研活動、課題研究指導等)2次以上,成效顯著,有經驗總結。
  (五)一線教師對教學指導及培訓工作滿意度高。
  第五十九條 教研科研條件。
  (一)具有策劃、主持、指導和引領本區域學科領域教育教學研究和教師專業發展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課程改革、教學方法、教師發展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並廣泛運用於實踐。
  (二)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中的兩項:
  1.任現職以來,主持一項縣級或參與(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其中專職教研人員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兩項市級以上教育教學科研課題,取得創新性的教育教學研究成果,並有效地把成果轉化為教育教學實踐。
  2.任現職以來,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其中專職教研人員排名前3)的教學、教研成果獲市教學成果二等獎、省級三等獎以上。
  3.任現職以來出版本專業教育教學類、教師專業發展類等學術著作(本人撰寫部分不少於6萬字)。
  4.任現職以來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專業教育教學研究的高水平論文3篇,其中至少1篇為近3年內發表。
  5.任現職以來主編或參編(除主編外排名前6)正式出版的本專業學科教材、通過國家級或省級審定的教師教學用書1部。
  6.任現職以來參與完成省級教研基地項目建設,項目建設取得明顯成效,在項目建設中作出了較大貢獻;或設計的教育教學資源被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教研部門採用。
  7.任現職以來主筆或參與(除主筆外排名前6,其中專職教研人員除主筆外排名前3)完成的教育研究成果轉化為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政策檔案或決策參考。
  第六十條 示範引領條件。
  (一)在本區域學科教學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是縣級以上教育教學研究團隊的重要成員。
  (二)任現職以來能發揮教育教學帶頭人的作用,在縣(區)級教師隊伍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正確指導青年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教研活動,取得了明顯成效。
  (三)任現職以來,曾獲得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教研部門的表彰獎勵者同等條件下優先申報。
第五章 一級教師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節 高中一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六十一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
  (二)具備碩士學位,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
  第六十二條 育人工作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職業理想和教育信念,教育教學工作認真負責。能根據學生的身心發展特點有效實施道德教育,積極引導學生健康成長,能準確把握學生成長規律,及時了解學生思想狀態,培養學生的自主管理和自主學習能力。在引導學生健康成長方面成績比較明顯,有質量較高的育人經驗總結材料或案例。
  (二)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有比較豐富的班主任工作經驗,較好地完成教書育人任務。教師同行評價較高。經常與家長保持聯繫,開展家訪,家校共育效果較好。
  (三)任現職以來,所帶班級獲得校級集體榮譽,或個人獲得與德育(班主任)工作相關的校級榮譽稱號。
  第六十三條 課程教學條件。
  (一)具有比較紮實的學科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對所教學科的知識體系有整體認識。對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教法和教育教學基本功有比較完整的認識和把握。學科教學能力較強,教學有一定特色,教學經驗較豐富,教學效果好。能夠對學生的學業情況進行述評分析,提交近1年來個人對學生的學情分析報告1份。
  (二)任現職以來,周課時量符合廣東省有關檔案的規定。進行過高中循環教學或擔任畢業班把關教師1年以上。任現職期間曾承擔校級公開課,獲得好評。
  (三)按照課程改革要求,獨立開設綜合實踐活動課程、選修課程或知識講座,或開展科技、體育、藝術等課外活動,促進學生的多方面發展效果明顯。
  (四)學生對教學的滿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長意見為主)。
  第六十四條 教研科研條件。
  (一)積極參與並完成本學科的常規教研任務,參與各級課程資源開發整合、教學方法改進等方面的研討,具有一定的組織和開展教育教學探索的能力,能獨立承擔一定的教學研究任務,取得一定的成果。
  (二)任現職以來主持或參與(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並完成1項本學科的校本教研項目,並能夠把成果轉化為教育教學實踐。
  (三)任現職以來獨立撰寫本學科教學研究論文1篇,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套用價值。
  第六十五條 示範引領條件。
  (一)積極承擔校級以上教研活動任務,為同行作出示範,獲得好評。
  (二)能發揮教育教學骨幹作用,在學校培養新教師提高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績。
第二節 國中一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六十六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
  (二)具備碩士學位,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
  第六十七條 育人工作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職業理想和教育信念,教育教學工作認真負責。能根據學生的身心發展特點有效實施道德教育,積極引導學生健康成長,能準確把握學生成長規律,及時了解學生思想狀態,培養學生的自主管理和自主學習能力。在引導學生健康成長方面成績比較明顯,有質量較高的育人經驗總結材料或案例。
  (二)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有比較豐富的班主任工作經驗,較好地完成教書育人任務。教師同行評價較高。經常與家長保持聯繫,開展家訪,家校共育效果較好。
  (三)任現職以來,所帶班級獲得校級集體榮譽,或個人獲得與德育(班主任)工作相關的校級榮譽稱號。
  第六十八條 課程教學條件。
  (一)具有比較紮實的所教學科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對所教學科的知識體系有整體認識。對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教法和教育教學的基本功有比較完整的認識和把握。學科教學能力較強,教學有一定特色,教學經驗較豐富,教學效果好。能夠對學生的學業情況進行述評分析,提交近1年來個人對學生的學情分析報告1份。
  (二)任現職以來,周課時量符合廣東省有關檔案的規定。進行過國中循環教學或擔任畢業班把關教師1年以上。任現職期間曾承擔校級公開課,獲得好評。
  (三)按照課程改革要求,獨立指導學生開展綜合實踐活動,或開設知識講座,組織指導科技、體藝等課外活動,促進學生的健康發展效果明顯。
  (四)學生對教學的滿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長意見為主)。
  第六十九條 教研科研條件。
  (一)積極參與並完成本專業的常規教研任務,參與各級課程資源開發整合、教學方法改進等方面的研討,具有一定的組織和開展教育教學探索的能力,能獨立承擔一定的教學研究任務,取得一定的成果。
  (二)任現職以來主持或參與(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並完成1項本學科的校本教研項目,能夠把成果轉化為教育教學實踐。
  (三)任現職以來獨立撰寫本學科教學研究論文1篇,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套用價值。
  第七十條 示範引領條件。
  (一)積極承擔校級以上教研活動任務,為同行作出示範,獲得好評。
  (二)能發揮教育教學骨幹作用,在學校培養新教師提高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績。
第三節 國小一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七十一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
  (二)具備碩士學位,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
  (五)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第七十二條 育人工作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職業理想和教育信念,教育教學工作認真負責。能根據學生的身心發展特點有效實施道德教育,積極引導學生健康成長,能準確把握學生成長規律,及時了解學生思想狀態,培養學生的自主管理和自主學習能力。在引導學生健康成長方面成績比較明顯,有質量較高的育人經驗總結材料或案例。
  (二)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有比較豐富的班主任工作經驗,較好地完成教書育人任務。教師同行評價較高。經常與家長保持聯繫,開展家訪,家校共育效果較好。
  (三)任現職以來,所帶班級獲得校級集體榮譽,或個人獲得與德育(班主任)工作相關的校級榮譽稱號。
  第七十三條 課程教學條件。
  (一)具有比較紮實的所教學科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對所教學科的知識體系有整體認識。對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教法和教育教學的基本功有比較完整的認識和把握。學科教學能力較強,教學有一定特色,教學經驗較豐富,教學效果好。能夠對學生的學業情況進行述評分析,提交近1年來個人對學生的學情分析報告1份。
  (二)任現職以來,周課時量符合廣東省有關檔案的規定。進行過小循環或學段循環教學。任現職期間曾承擔校級公開課,獲得好評。
  (三)能結合教學開展課外實踐活動,教學效果好。
  (四)學生或家長對教學的滿意度高的(特殊教育以家長意見為主)。
  第七十四條 教研科研條件。
  (一)積極參與並完成本專業的常規教研任務,參與各級課程資源開發整合、教學方法改進等方面的研討,具有一定的組織和開展教育教學探索的能力,能獨立承擔一定的教學研究任務,取得一定的成果。
  (二)任現職以來主持或參與(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名)並完成一項本學科的校本教研項目,並能夠把成果轉化為教育教學實踐。
  (三)任現職以來獨立撰寫本學科教學研究論文1篇,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套用價值。
  第七十五條 示範引領條件。
  (一)積極承擔校級以上教研活動任務,為同行作出示範,獲得好評。
  (二)能發揮教育教學骨幹作用,在學校培養新教師提高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績。
第四節 幼稚園一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七十六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
  (二)具備碩士學位,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
  (五)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第七十七條 育人工作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職業理想和教育信念,教育教學工作認真負責。能根據幼兒的身心發展特點有效實施道德教育,積極引導幼兒健康成長,所教幼兒情緒愉快、健康活潑,有良好的衛生生活習慣與行為習慣,自理能力較強,每年幼兒發展水平測評各項指標均達標率高。
  (二)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主班老師)工作3年以上,有比較豐富的班主任工作經驗,較好地完成保教任務。教師同行的評價較高。經常與家長保持聯繫,家園共育效果較好。
  第七十八條 課程教學條件。
  (一)具有比較紮實的學前教育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對幼兒保育知識有整體認識。學科教學能力較強,教學有一定特色,教學經驗較豐富,教學效果好。熟悉各領域教學的特點及知識,能進行各年齡班的課程規劃,合理安排和組織幼兒一日生活各環節。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成績突出。提交2年來個人教學特色的證明材料及環境創設、遊戲指導、家長工作等方面的經驗材料1份。提交教學筆記及幼兒發展個案各1個。
  (二)任現職以來每周課時量符合廣東省有關檔案的規定。能勝任並進行幼稚園各年齡班循環教學。每年承擔校級示範教學或幼兒一日生活觀摩活動1次,或承擔校級展示與研討活動一次。
  (三)注重保教結合,堅持以遊戲為基本活動,遊戲時間、空間充足,與一日生活各環節有機結合。能為幼兒提供和製作適合的玩教具和學習材料,體現豐富性與多樣性。
  (四)幼兒家長對教學的滿意度高。
  第七十九條 教研科研條件。
  (一)積極參與並完成本專業區域性的常規教研任務,參與各級課程改革、資源開發整合、教學方法改進等方面的研討,具有一定的組織和開展教育教學探索的能力,能獨立承擔一定的教學研究任務,取得一定的成果。
  (二)任現職以來主持並完成1項園本教研項目,並善於把成果轉化為教育教學實踐。
  (三)任現職以來獨立撰寫本學科教學研究論文1篇,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套用價值。
  第八十條 示範引領條件。
  (一)任職期間有1次以上在園級以上學術研討、教學交流中進行論文宣讀或者經驗介紹。
  (二)具備指導青年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教研活動的能力,在園內指導青年教師獲得認可。
第五節 其他教育機構一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八十一條 本節一級教師評價條件僅適用於市縣級中國小教師發展中心、基礎教育教學研究機構、電化教育機構和其他校外教育機構教師。
  第八十二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
  (二)具備碩士學位,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
  (五)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並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八十三條 育人工作條件。
  具有明確的職業理想和教育信念,踐行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堅持“五育並舉”,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為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教師專業發展,順利完成了教學教研、教師培訓、電化教育或評估監測工作,積累有一定的教研、培訓、電教或評價經驗及模式。工作成效好,得到同行的認可。
  第八十四條 課程建設與教學指導條件。
  (一)對教研體系或教師培訓體系有全面而深入的把握。研究方向明確,對所研究的學科教學研究領域、教師培訓或教育評估監測要求有整體認識和把握。具有課程與教學領導力,按照課程改革要求,參與推動和指導各類課程的開發和套用或開展教育質量評估監測。研訓或評估監測能力強,能夠充分地運用信息技術與研訓及評估監測融合能力,創造性地對研訓活動或評估監測進行改革。積累一定的研訓或評估監測經驗,工作業績好。得到同行的認可。
  (二)有計畫地深入學校調查研究、指導教學,積極參與組織區域性的教師培訓、評估監測、經驗交流、教學研討、課堂示範、學術年會等活動,有效促進教師專業水平提高,成效比較突出,有質量較高的經驗總結材料或案例。
  (三)任現職以來一線教學指導工作量符合廣東省有關檔案的規定,勝任中學、國小或幼稚園不同年級相關專業的教研、教學、培訓和指導等工作。深入基層,指導和培訓方式方法符合實際,效果顯著。提供1份課例研究報告或教師培訓項目實施情況報告或評估監測報告。教學指導、培訓方式方法或評估監測方式方法符合實際,效果好。開設縣級以上公開課、研究課、培訓課、示範課或專題講座年均不少於2次。
  (四)任現職以來每年參與本區域本專業教育教學指導工作(包括專業教學標準研製、教師培訓、課程開發、學科教研活動、課題研究指導等)1次以上,成效好,有經驗總結。
  (五)一線教師對教學指導及培訓工作滿意度高。
  第八十五條 教研科研條件。
  (一)具有策劃、主持、指導和引領本區域學科領域教育教學研究或教師專業發展的能力,能獨立承擔一定的教學或教師發展研究任務,取得一定的成果。
  (二)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任現職以來主持一項或參與(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兩項縣級以上教育教學科研課題,並善於把成果轉化為教育教學實踐。
  2.任現職以來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的教學、教研成果獲縣教學成果三等獎以上。
  3.任現職以來出版本專業教育教學類學術著作(本人撰寫部分不少於3萬字)。
  4.任現職以來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專業教育教學研究論文1篇。
  5.任現職以來主編或參編(除主編外排名前6)正式出版的本專業學科教材、通過國家級或省級審定的教師教學用書1部。
  6.任現職以來參與完成省級教研基地項目建設,項目建設取得明顯成效,在項目建設中作出了貢獻;或設計的教育教學資源被縣(區)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教研部門採用。
  7.任現職以來主筆或參與主筆(除主筆外排名前3)完成的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轉化為縣(區)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政策檔案或決策參考。
  第八十六條 示範引領條件。
  (一)在本區域學科教學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是縣級以上本專業學術團體成員。
  (二)能發揮教育教學帶頭人的作用,在培養青年教師方面發揮了作用,取得了成效。
第六章 二級教師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節 高中二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八十七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碩士學位。
  (二)具備學士或大學本科學歷,在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
  第八十八條 育人工作條件。
  (一)具有積極向上職業追求,比較熟練地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引導學生健康成長工作取得一定成績,能獨立撰寫經驗總結材料或德育案例。
  (二)勝任班主任工作,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班級管理能力和工作經驗,能較好地完成班級管理任務。經常與家長保持聯繫,開展家訪,家校共育有成效。
  (三)所帶班級形成良好的班風、學風,得到同行的認同。
  第八十九條 課程教學條件。
  (一)對所教學科的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有較好的理解,能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有一定的教學經驗和專業知識技能,教學方法較靈活,教學效果較好。能夠對學生的學業情況進行述評分析,提交近1年的學生學情分析報告。
  (二)任現職以來,周課時量符合廣東省有關檔案的規定。在教學改革和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績。能較好地指導學生的綜合實踐活動或社團活動。
  (三)任現職期間,積極參與集體備課等教研工作,每年能在學科內承擔教學研討觀摩課1次,獲得好評。
  (四)學生對教學的滿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長意見為主)。
  第九十條 教研科研條件。
  (一)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學研究能力,在同行指導下完成1項本學科的校本教研項目,並把成果轉化為教育教學實踐。
  (二)能結合教學實際經常進行教學反思與總結。任現職期間,獨立撰寫本學科教育教學經驗總結2篇或專業論文1篇。
第二節 國中二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九十一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碩士學位。
  (二)具備學士或大學本科學歷,在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並在三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並考核合格。
  第九十二條 育人工作條件。
  (一)具有積極向上職業追求,比較熟練地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引導學生健康成長工作取得一定成績,能獨立撰寫經驗總結材料或德育案例。
  (二)勝任班主任工作,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班級管理能力和工作經驗,能較好地完成班級管理任務。經常與家長保持聯繫,開展家訪,家校共育有成效。
  (三)所帶班級形成良好的班風、學風,得到同行的認同。
  第九十三條 課程教學條件。
  (一)對所教學科的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有較好的理解,能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有一定的教學經驗和專業知識技能,教學方法較靈活,教學效果較好。能夠對學生的學業情況進行述評分析,提交近1年的學生學情分析報告。
  (二)任現職以來,周課時量符合廣東省有關檔案的規定。在教學改革和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績。能較好地指導學生的綜合實踐活動或社團活動。
  (三)任現職期間,積極參與集體備課等教研工作,每年能在學科內承擔教學研討觀摩課1次,獲得好評。
  (四)學生對教學的滿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長意見為主)。
  第九十四條 教研科研條件。
  (一)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學研究能力,在同行指導下完成1項本學科的校本教研項目,並把成果轉化為教育教學實踐。
  (二)能結合教學實際經常進行教學反思與總結。任現職期間,獨立撰寫本學科教育教學經驗總結2篇或專業論文1篇。
第三節 國小二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九十五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碩士學位。
  (二)具備學士或大學本科學歷,在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並在三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並考核合格。
  (四)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並在三級教師崗位任教3年以上並考核合格。
  第九十六條 育人工作條件。
  (一)具有積極向上職業追求,比較熟練地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引導學生健康成長工作取得一定成績,能獨立撰寫經驗總結材料或德育案例。
  (二)勝任班主任工作,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班級管理能力和工作經驗,能較好地完成班級管理任務。經常與家長保持聯繫,開展家訪,家校共育有成效。
  (三)所帶班級形成良好的班風、學風,得到同行的認同。
  第九十七條 課程教學條件。
  (一)對所教學科的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有較好的理解,能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學大綱)、教材、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有一定的教學經驗和專業知識技能,能正確地傳授知識和技能,教學效果較好。能夠對學生的學業情況進行述評分析,提交近1年的學生學情分析報告。
  (二)任現職以來,周課時量符合廣東省有關檔案規定。在教學改革和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績。能較好地指導學生的綜合實踐活動或社團活動。
  (三)任現職以來,每年承擔1次科組或級組研討觀摩課。
  (四)學生或家長對教學的滿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長意見為主)。
  第九十八條 教研科研條件。
  (一)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學研究能力,在同行指導下完成1項本學科的校本教研項目,並把成果轉化為教育教學實踐。
  (二)能結合教學實際經常進行教學反思與總結。任現職期間,獨立撰寫本學科教育教學經驗總結1篇或專業論文1篇。
第四節 幼稚園二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九十九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碩士學位。
  (二)具備學士或大學本科學歷,在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並在三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並考核合格。
  (四)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並在三級教師崗位任教3年以上並考核合格。
  第一百條 育人工作條件。
  (一)具有積極向上職業追求,比較熟練地掌握教育幼兒的原則和方法,所教幼兒健康活潑、習慣良好,每年幼兒發展水平測評各項指標基本達標。
  (二)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主班老師)工作1年以上。勝任班主任工作,能與班級保教人員團結合作,得到同行的認同。經常與家長保持聯繫,家園共育有成效。
  第一百零一條 課程教學條件。
  (一)能根據各領域教學的特點及幼兒發展需要,運用各種教學組織形式和適宜的教育方式,合理安排和組織幼兒一日生活。能根據保教結合的要求照顧幼兒的日常生活,保證幼兒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教育引導兒童成長過程中有措施,開始形成自己的教育特色,提交1年來個人教學特色的證明材料及環境創設、遊戲指導、家長工作等方面的經驗材料1篇。提交教學筆記及幼兒發展個案各1個。
  (二)任現職以來每周課時量達標。任現職以來每年承擔1次科組或級組公開課或幼兒半日生活觀摩活動,效果教好。
  (三)能根據幼兒興趣需要、年齡特點和發展目標,合理利用資源,為幼兒提供和製作適合的玩教具和學習材料,創設有助於幼兒成長、遊戲和學習的環境,幫助幼兒在遊戲中獲得身體、認知、語言和社會性等各方面的發展。
  (四)教學效果得到幼兒家長的肯定。
  第一百零二條 教研科研條件。
  (一)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學研究能力,在同行指導下完成1項園本教研項目,並把成果轉化為教育教學實踐。
  (二)任現職期間,能結合教學實際經常進行教學反思與總結,獨立撰寫本專業教育教學經驗總結或專業論文。
第五節 其他教育機構二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一百零三條 本節二級教師評價條件僅適用於市縣級中國小教師發展中心、基礎教育教學研究機構、電化教育機構和其他校外教育機構教師。
  第一百零四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碩士學位。
  (二)具備學士或大學本科學歷,在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並在三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並考核合格。
  (四)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並在三級教師崗位任教3年以上並考核合格。
  第一百零五條 育人工作條件。
  具有積極的職業追求,踐行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堅持“五育並舉”,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為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教師專業發展,順利完成了教學教研、教師培訓、電化教育或評估監測工作,工作有一定的成效,得到同行的認可。
  第一百零六條 課程建設與教學指導條件。
  (一)比較熟練地掌握教學研究與指導、教師培訓等的原則和方法,有計畫地深入學校調查研究、指導教學,積極參與組織區域性的教師培訓、經驗交流、教學研討、課堂示範、學術年會等活動,有效促進教師專業水平提高。能進行經驗總結材料或撰寫案例。
  (二)任現職以來一線教學指導工作量符合廣東省有關檔案的規定,能承擔一定的教研、教學、培訓和指導任務。能夠獨立完成課例研究報告或教師培訓項目實施情況報告或評估監測報告。每年承擔1次縣級以上示範研討課和教學交流專題發言。
  (三)任現職以來參與本區域本專業教育教學指導工作(包括專業教學標準研製、教師培訓、評估監測、課程開發、學科教研活動、課題研究指導等)1次以上,成效好,有經驗總結。
  (四)教學指導及培訓工作得到一線教師的肯定。
  第一百零七條 教研科研條件。
  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學研究或教師專業發展指導能力,能夠在同行指導下開展教研或教師培訓項目,在教學方法研究、改革和推進素質教育,或教師發展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績。
  (一)主持校級以上或參與(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縣級以上的教育教學科研課題1項,能夠與教育教學實踐緊密結合。
  (二)任現職期間,能結合教學實際經常進行教研反思與培訓總結,獨立撰寫本專業教育教學經驗總結或專業論文1篇。
第七章 三級教師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節 國中三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一百零八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在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
  第一百零九條 育人工作條件。
  (一)教學做到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健康發展,注意引導學生健康成長,能撰寫德育案例。
  (二)任職以來擔任過班主任工作,能夠較好地完成班級管理任務。得到同行的認同。經常與家長保持聯繫,開展家訪,家校共育有成效。
  (三)所教班級形成較好的班風、學風。
  第一百一十條 課程教學條件。
  (一)基本掌握所教學科的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基本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教法,能夠完成教學任務。能選擇合適的教學方法進行教學並取得一定的成績。能夠在同行指導下對學生的學業情況進行述評分析,撰寫學情分析報告。
  (二)任現職以來,周課時量符合廣東省有關檔案的規定。能指導學生的綜合實踐活動或社團活動。
  (三)任現職期間積極參與集體備課等教研工作,能在同行指導下承擔承擔科組或級組公開課,獲得好評。
  (四)學生對教學的滿意度高的(特殊教育以家長意見為主)。
  第一百一十一條 教研科研條件。
  (一)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學研究能力,在同行指導下完成1項本學科的校本教研項目,並把成果轉化為教育教學實踐。
  (二)能結合教學實際進行反思,並在同行指導下撰寫教育教學經驗總結或教學案例。
第二節 國小三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一百一十二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在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
  (二)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在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年,並考核合格。
  第一百一十三條 育人工作條件。
  (一)做到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健康發展,注意引導學生健康成長,能撰寫德育案例。
  (二)任職以來擔任過班主任工作,能夠較好地完成班級管理任務。得到同行的認同。經常與家長保持聯繫,開展家訪,家校共育有成效。
  (三)所帶班級形成較好的班風、學風。
  第一百一十四條 課程教學條件。
  (一)基本掌握所教學科的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基本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教法,能夠完成教學任務。能選擇合適的教學方法進行教學並取得一定的成績。能夠在同行指導下對學生的學業情況進行述評分析,撰寫學情分析報告。
  (二)任現職以來,周課時量符合廣東省有關檔案規定,能指導學生的綜合實踐活動或社團活動。
  (三)任現職期間積極參與集體備課等教研工作,能在同行指導下承擔承擔科組或級組公開課,獲得好評。
  (四)學生或家長對教學的滿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長意見為主)。
  第一百一十五條 教研科研條件。
  任現職期間,能結合教學實際進行反思,在同行的指導下撰寫教育教學經驗總結。
第三節 幼稚園三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一百一十六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在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
  (二)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在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年,並考核合格。
  第一百一十七條 育人工作條件。
  (一)按保教結合的要求照料幼兒的日常生活,所教幼兒情緒穩定、心情愉快,有良好的衛生生活習慣與行為習慣,每年幼兒發展水平測評各項指標均基本達標。
  (二)任職以來擔任過班主任(主班老師)工作,能較好地完成班級管理任務。得到同行的認同。積極與家長進行有效溝通,共同促進幼兒發展。經常與家長聯繫,家園共育有成效。
  第一百一十八條 課程教學條件。
  (一)能根據幼兒興趣需要、年齡特點組織各領域教學,按幼兒一日生活和遊戲的規範組織活動。創設有助於幼兒成長、遊戲和學習的環境,幫助幼兒在遊戲和學習中獲得各方面發展。
  (二)在指導教師的輔導下能承擔園內公開課、主題教育活動或幼兒一日生活觀摩活動。
  (三)積極參與教學實踐和探索,提交1年來個人教學探索的證明材料及環境創設、遊戲指導、家長工作等方面的經驗材料。提交教學筆記及幼兒發展個案各1個。
  (四)幼兒家長對教學的滿意度高。
  第一百一十九條 教研科研條件。
  任現職期間,能結合教學實際進行反思,在同行的指導下撰寫教育教學經驗總結。
第四節 其他教育機構三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一百二十條 本節三級教師評價條件僅適用於市縣級中國小教師發展中心、基礎教育教學研究機構、電化教育機構和其他校外教育機構教師。
  第一百二十一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在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
  (二)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在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年,並考核合格。
  第一百二十二條 育人工作條件。
  具有積極的職業追求,踐行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堅持“五育並舉”,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為促進學生健康成長,順利完成了教學教研、教師培訓、電化教育或評估監測工作,工作有一定的成效,得到同行的認可。
  第一百二十三條 課程建設與教學指導條件。
  (一)掌握教學研究與指導、教師培訓等的原則和方法,能夠深入學校調查研究、指導教學,積極參與組織區域性的教師培訓、經驗交流、教學研討、課堂示範、學術年會等活動,有效促進教師專業水平提高。能撰寫經驗總結材料或案例。
  (二)任現職以來一線教學指導工作量符合廣東省有關檔案的規定,能承擔一定的教研、教學、培訓和指導任務。能夠在同行指導下完成課例研究報告或教師培訓項目實施情況報告或評估監測報告。任現職以來承擔1次縣級以上示範研討課和教學交流專題發言。治學態度嚴謹,深入基層,指導和培訓方式方法符合實際,取得一定的效果。
  (三)任現職以來參與本區域本專業教育教學指導工作(包括專業教學標準研製、教師培訓、評估監測、課程開發、學科教研活動、課題研究指導等)1次以上,有經驗總結。
  (四)教學指導或培訓工作得到一線教師的肯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教研科研條件。
  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學研究或教師專業發展指導能力,能夠在同行指導下開展教研或教師培訓項目,在教學方法研究、教師培訓、評估評價和推進素質教育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績。
  (一)參與(除主持人外排名前6)縣級以上的教育教學科研課題1項,能夠與教育教學實踐緊密結合。
  (二)任現職期間,能結合教學實際經常進行教研反思與培訓總結,獨立撰寫本專業教育教學經驗總結或專業論文。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二十五條 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分別按相當於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職稱。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標準條件自2023年1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廣東省中國小教師水平評價標準(試行)》同時廢止。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本標準條件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一百二十八條 本標準條件相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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