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廣州市港務局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廣州海事局關於印發廣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補貼資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補貼資金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廣州市港務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港務局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廣州海事局
2022年9月19日
檔案全文
廣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補貼資金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減少港口船舶污染排放,促進港口船舶使用清潔能源,推進廣州港航業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中發〔2021〕36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印發<交通強國建設綱要>的通知》(中發〔2019〕39號)、《關於建設世界一流港口的指導意見》(交水發〔2019〕141號)、《廣東省提升內河航運能力和推動內河航運綠色發展總體分工方案》(粵府辦〔2021〕25號)、《廣東省深化治理港口船舶水污染物工作方案》(粵交港〔2021〕547號)有關工作部署,制定本辦法。
一、工作目標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要求,通過實施經濟補貼政策,對在廣州港開展清潔能源設備更新改造、建設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設施、新建或改造清潔能源船舶的廣州港航企業給予一定的經濟補貼,促進港航企業推廣使用清潔能源,進一步減少港口船舶污染排放,改善大氣和水環境質量。
二、補貼對象
加入並履行廣州港航綠色公約,在廣州港港區內開展清潔能源設備更新改造、建設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設施的港口企業,以及新建或改造清潔能源船舶的港航企業。
三、補貼項目與補貼期限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要求,結合廣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補貼資金政策在2019年至2020年實施情況,本辦法的補貼項目為清潔能源動力船舶補貼、港口清潔能源設備補貼、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設施補貼,補貼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對於2016年7月20日廣州綠色港口行動計畫啟動大會召開以來,積極回響國家號召,率先建造的清潔能源動力船舶、更新改造的港口清潔能源設備、建成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設施,依照本辦法標準給予補貼。
申請廣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補貼資金的項目,已獲得的國家、省、市等各級補貼之和不得超過其建設或購置成本,否則本補貼將相應減少。
對於享受過市級同類財政資金補貼的項目或者尚未建成驗收的項目,不予補貼。
四、補貼標準
(一)清潔能源動力船舶補貼
1.以液化天然氣(LNG)為動力的新建或改造的廣州籍船舶,根據《廣東省內河航運綠色發展示範工程船舶LNG動力改造補貼實施方案》規定的補貼標準,按照省級實際發放補貼金額的60%予以補貼。具體補貼金額為:
表1 廣州市LNG動力船舶補貼標準
註:P指改造後的船舶功率。省級補貼金額可按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我市按照省級實際發放補貼金額的60%予以補貼。
2.以電能為動力的新建或改造的廣州籍珠江遊船舶,按照船舶電動總功率及電池容量綜合進行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為電動功率(P)每千瓦補貼0.3萬元,電池容量(W)每千瓦時補貼0.136萬元,每艘船舶最高補貼額度不得超過1000萬。
具體補貼金額為:0.3P+0.136W(單位:萬元)
3.與電動船相匹配建設的船舶充電樁按照總裝機容量進行補貼。補貼標準為:
表2 廣州市船舶充電樁補貼標準
(二)港口清潔能源設備補貼:對於廣州港港區內替代更新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釆用液化天然氣(LNG)能等清潔能源的港口企業,按照其購置或改造費用的30%予以補貼;每台設備最高補貼額度不得超過15萬。
(三)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設施補貼:對於2022年底前按照國家或廣東省標準建成1套包含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船舶水污染物標準化接收設施,並自建成驗收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向內貿航線船舶提供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免費接收服務的港口企業,給予定額補貼。對於回響省市要求、積極先行先建,於2022年6月底前建成驗收並提供上述免費接收服務的港口企業,適當增加補貼金額,補貼標準見表3:
表3 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設施補貼標準
(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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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接收接頭、接收軟管、截止閥、污水提升泵、流量計齊備、可用 | | |
| | 1個鋼質接收罐,1個非鋼質接收罐/接收池,或者2個接收罐均為鋼質 | 接收接頭、接收軟管、截止閥、污水提升泵、流量計齊備、可用 | | |
| | | 接收接頭、接收軟管、截止閥、污水提升泵、流量計齊備、可用 | | |
| | 2台槽罐車(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各1台),或1艘接收船 | 接收接頭、接收軟管、截止閥、污水提升泵、流量計齊備、可用 | | |
五、補貼申報審批流程
(一)根據廣州市港務局在公眾信息網站發布的通知及申報指南,企業按申請補貼類別提交申報材料;
(二)市港務局組織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開展現場核實,出具評審意見;
(三)市港務局確定擬給予補貼的項目及補貼金額,並在入口網站上向社會公示7天;
(四)對於公示後有異議的項目,由市港務局進行覆核,根據覆核結果重新進行公示;對於公示後無異議的項目,由市港務局報市政府審定;
(五)經市政府審定後的補貼資金根據部門預算管理辦法規定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六、職責分工
(一)廣州市港務局
1.推進綠色港口建設,倡導港航企業加入並履行廣州港航綠色公約;
2.負責受理補貼申請,並組織專家對受理的補貼申請進行評審;
3.負責對申請補貼資料進行審核、公示,並報市政府審定;
4.負責按照經市政府審定的補貼資金總額申報財政預算,以及專項補貼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
5.負責根據批覆的預算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撥付補貼資金;
6.負責組織績效目標管理、運行跟蹤、績效評價、結果套用等各項管理工作;
7.對港口清潔能源設備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抽查。
(二)市財政局
1.做好經審定項目補貼資金保障工作;
2.負責指導和組織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3.職責範圍內其他工作事項。
(三)市生態環境局
1.協助推廣清潔能源套用等工作;
2.配合對港口清潔能源設備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抽查;
3.負責協助做好省級環保專項資金補貼的申報工作;
4.職責範圍內其他工作事項。
(四)廣州海事局
1.配合發動航運企業加入廣州港航綠色公約;
2.組織對船舶排放水污染物等工作開展監督抽查;
3.職責範圍內其他工作事項。
七、監督管理
(一)補貼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嚴格管理,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二)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自覺接受市港務局、生態環境局、廣州海事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並配合做好數據報送等工作。對於謊報、瞞報及提供虛假信息的企業,市港務局應當取消其補貼申請資格,依法予以追回已發放的相關補貼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各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按要求開展核查工作,遵循補貼資金審核流程,避免違規操作。對於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或擠占補貼資金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補貼審核、資金劃撥時間不在此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