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辦法

廣州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辦法》在1999.06.03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辦法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6.03
  • 實施時間:1999.06.01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我市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認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優先支持電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光機電一體化、環保和高效節能等高新技術領域中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項目。
第四條 廣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是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於國家規定的高新技術範圍、符合《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
(二)在國內自行開發、自主創新的項目,應具有國內領先以上技術水平;從國外引進的項目,應具有國際先進以上技術水平,並有所創新。項目須經過技術或產品鑑定,且具備產業化的條件。
(三)項目承擔單位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項目的投資規模在300萬元以上(軟體項目的投資規模在100萬元以上)。
(四)項目投產後能形成一定的規模,實施後兩年內實現年產值1000萬元以上(軟體產業產值300萬元),年利稅額占銷售收入的20%以上。
(五)項目應有明確的市場需求,所需的資金和原材料能得到保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
第六條 申請認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單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廣州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申請書。
(二)項目承擔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產品鑑定證書、獲獎證書、專利證書、技術標準、質量檢驗報告等。
(四)對項目的意義、技術水平、實施方案、經濟社會效益、市場狀況等進行論述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本單位上年度和近期的財務報表(新辦企業可免交)。
第七條 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申報程式:
(一)申請單位將本辦法第六條所列的申請材料報送主管部門(各局、總公司,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及區內科技園管理委員會,各區、縣級市科技局等)初審。
(二)各主管部門按本辦法的認定條件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後報送市科委。
第八條 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認定程式:
(一)市科委會同市計委、經委、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以及海關等有關部門組成“廣州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評審小組”,組織有關專家,對初審符合條件的項目,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認定條件進行評審。
(二)市科委對通過評審的項目進行核准,並下達批准檔案,頒發《廣州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證書》。
第九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憑批准檔案及《廣州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證書》副本,辦理享受有關優惠政策手續。
第十條 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實行年審制度。認定未滿1年的,可不參加年審。項目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由各主管部門初審後於每年的1月底報市科委:
(一)項目的進展情況報告。
(二)《廣州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證書》副本。
(三)本項目獨立核算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
第十一條 經年審合格的項目,所屬單位憑有效證件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市科委對經認定的項目進行監督。項目實施情況與項目申請書所載內容嚴重不符或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取消其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資格,並停止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承擔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規,如實填報項目的財務報表,虛報、瞞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資格。
第十四條 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所屬單位若發生變更,應及時將變更情況上報市科委,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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