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2011年修正本)

2000年6月12日蘭州市人民政府印發,根據2010年12月17日蘭州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3月28日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等9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2011年修正本)
  • 頒布單位:蘭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1.03.28
  • 實施時間:2011.03.28
(2000年6月12日蘭州市人民政府印發 根據2010年12月17日蘭州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1年3月28日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等9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實施西部大開發和科教興市戰略,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推進科技經濟一體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甘肅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蘭州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發展改革、科技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發揮優勢,突出重點,強化創新,加強集成”的原則,以現代生物與醫藥、精細化工、新型建材、環境保護、電子信息、機電一體化、核技術套用為重點發展領域,編制高新技術產業指南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長期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給予以發布。
第三條 實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製度。由市科技行政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技術等級、商場前景、經濟效益、項目風險等方面的評估認定,並頒發認定證書。凡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可享受本規定的有關政策。
第四條 市政府設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服務中心。該中心從事國內外科技成果的採集、貯存、發布、推廣和生產、套用領域需要科技攻關的信息蒐集,建立科技界與產業界、金融界的溝通渠道,開展產學研成果信息交流,並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立項、工商註冊登記、稅務登記和政策諮詢等提供聯合服務。
第五條 設立蘭州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風險資金。風險資金由市企業發展資金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企業等多渠道籌措組成。主要用於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貸款貼息、股權投資和融資擔保。
第六條 增加科技三項經費投入。從2001年起,市、縣(區)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項經費要占到同級財政預算支出的1.2%以上。科技三項經費的50%以上要用於高新技術成果項目的轉化。
第七條 經市科技行政部門初審,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政策,即按15%的稅率納稅。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在實施產業化過程中,所購置生產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台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
第八條 經評估認定後的高新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參與轉化項目投資,成果價值所占註冊資本的比例可達35%,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持有者創辦企業,其註冊資本額按法定最低標準註冊,經營範圍可適當放寬。
第十條 由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提供經費並指派專業技術人員研究的高新技術成果,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成果完成人可優先按成本買斷科技成果,採取多種形式進行轉化。
屬國家為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而資助的套用性研究項目,其研究成果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必須向社會公開轉讓。
第十一條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應當依法對研究開發該項科技成果的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其中,以技術轉讓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所取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0%的比例用於一次性獎勵;自行實施轉化或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的,科研機構或高等學校應當在項目成功投產後,連續在3-5年內,從實施該科技成果的年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用於獎勵,或者參照此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採用股份形式的企業實施轉化的,也可以用於不低於科技成果入股時作價金額20%的股份給予獎勵,該持投人依據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所得獎額應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
從事成果轉化的科技人員股權收益,用於高新技術轉化項目投資,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給予稅基扣除。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可由科技部門根據科技成果管理相關規定將科技資金作為企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予以支持。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需要征地的,可免交新菜田建設基金、征地配套費、建設增容費;在基建期間,兩年內免徵土地使用費。
第十四條 外省市科技人員帶高新技術成果來蘭州實施轉化的,經認定,準其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戶口落入本市,免交各種費用。用人單位對其可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
第十五條 對從事套用性研究開發的工程技術人員晉升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應將其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作的業績作為必要條件。業績突出的,可不受學歷、資歷和崗位職數等條件的限制,按照有關規定破格評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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