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關於促進會展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暫行)

為提高我市會展業品牌化、數位化、國際化水平,全面促進會展業高質量發展,增強會展業服務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功能,鞏固和提升國際會展之都競爭力和影響力,加快實現“四個出新出彩”,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1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6〕25號)、《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創新展會服務模式 培育展覽業發展新動能有關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關於促進會展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暫行)
  • 實施日期:2021年05月08日
  • 文  號:穗商務規字〔2021〕3號
  • 發布機關: 廣州市商務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一、最佳化會展場館功能和布局
  (一)促進會展場館建設。編制全市會展場館布點規劃,支持會展產業核心區域建設,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新建、改建會展場館和配套設施。符合規劃要求的會展場館和配套設施建設項目,在規劃、基建、管理、會展活動項目引進等方面研究給予政策支持,並納入全市會展業統一宣傳、推介。
  (二)促進會展場館升級改造。鼓勵現有會展場館進行智慧型化改造。會展場館智慧型化改造項目(不含場館基礎硬體標配設施設備,不包括辦公條件、內部人員服務、娛樂設施等改造項目)完成後,按照不超過項目投入費用的30%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集聚優質會展企業和項目
  (三)促進會展企業落戶。對新落戶我市、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會展企業,其首個完整會計年度年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按其首個完整會計年度年營業收入的2%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已獲得我市促進總部經濟發展、促進企業加快落戶等政策獎勵補貼的會展企業原則上不適用此扶持措施。
  (四)促進展覽項目落戶。對辦展單位首次在我市舉辦、展覽面積達到6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覽,以三年作為培育期,連續三年每年給予獎勵(每年在我市舉辦兩屆及以上的,當年只獎勵一屆,以辦展單位自主申報為準)。其中,展覽面積3萬平方米以下的,獎勵30萬元;3萬(含)至5萬平方米的,獎勵60萬元;5萬(含)至10萬平方米的,獎勵100萬元;10萬(含)平方米以上的,獎勵150萬元。專業展覽題材屬於IAB、NEM、數字經濟等廣州市政府明確重點發展產業領域的,獎勵額度上浮50%。
  (五)支持大型展覽穩定發展。在我市舉辦、展覽面積達到5萬平方米(含)以上,處於非培育期的展覽,每屆給予獎勵。其中,面積5萬(含)至10萬平方米的,獎勵20萬元;面積10萬(含)至20萬平方米的,獎勵40萬元;面積20萬(含)至30萬平方米的,獎勵60萬元;面積30萬(含)平方米以上的,獎勵80萬元。
  (六)鼓勵擴大展覽規模。在我市舉辦的非培育期展覽,展覽面積達6000平方米(含)以上,對比上屆在我市舉辦(在我市一年舉辦兩屆及以上的,與上年同季展比較;兩年一屆或每兩年巡迴到我市舉辦的,可隔年比較)面積增長達到一定比例的,按展覽期不超過5天(以布展不超過2天加展覽不超過3天計算)的新增面積場租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具體為:展覽面積6000平方米(含)至5萬平方米,面積增長20%(含)以上的,按新增面積租金的50%給予補助;展覽面積5萬平方米(含)至10萬平方米的,按新增面積租金的50%給予補助;展覽面積10萬平方米(含)以上的,按新增面積租金的8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七)鼓勵舉辦高端會議等活動。對在我市舉辦的符合條件的國際性會議、行業會議和活動等,按照活動場租的80%給予實際出資的主辦或承辦單位補助,每屆活動的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其中,國際性會議指與會人員來自5個(含)以上國家或地區(不含港、澳、台地區)或國際性組織,會期1天(含)以上,與會人數50人(含)以上,外國與會人士占20%(含)以上,以服務產業、技術研討等經濟、科技、文化交流為主要目的的會議。行業會議和活動指國家一級商協會和學會學術研究機構在我市主辦或承辦全國性年會、論壇、與展覽相關賽事、會展講座等活動,參會、參賽人員達到200人(含)以上的活動。會議項目被納入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國際協會聯盟(UIA)等機構統計範圍的,另行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
  三、支持會展品牌化數位化國際化發展
  (八)引導展覽品牌化發展。對被評定為我市重點品牌展會的,給予獎勵50萬元;被評定為優質品牌展會的,給予獎勵30萬元;被評定為成長型品牌展會的,給予獎勵20萬元。上述評定三年進行一次,具體評定辦法另行制定。
  (九)鼓勵展覽數位化發展。對辦展單位線上下展覽項目中實施的套用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區塊鏈、5G等技術的創新項目,項目完成後,按照不超過項目投入費用的45%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十)鼓勵進行國際認證。對獲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等國際展覽機構認證的我市會展場館、會展行業組織、會展項目、會展配套服務企業等,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十一)支持企業境外辦展。對我市商協會、企業等機構在境外舉辦的展覽,參展的廣州地區企業在20家以上、展覽面積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給予獎勵。其中,展覽面積2000平方米(含)至5000平方米的獎勵20萬元,面積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獎勵30萬元。
  (十二)支持穗港澳合作辦展。由我市與香港、澳門會展業促進主管部門雙方或三方共同在我市主辦的展覽,分別對我市參展市場主體按展位費的50%-80%給予補助。
  (十三)鼓勵港澳機構在我市獨立辦展。港澳機構在我市獨立辦展,可享受與境內機構在我市辦展同等待遇,由港澳辦展單位出具委託函,委託境內相關單位申請和領取本政策措施規定的相關獎補資金。
  四、引進和培育會展專業人才
  (十四)鼓勵引進和培育高端人才。引進優秀高端國際會展人才,按照我市有關人才安居政策給予落戶。對申報國家、省、市人才計畫成功的會展人才或團隊,按照我市相關政策標準給予補助。
  (十五)鼓勵社會機構在我市開展會展專業人才培訓。國家一級商協會和學會學術研究機構在我市舉辦會展職業技能培訓,培訓時間3天(含)以上,培訓人員達50人(含)以上的,對我市承辦單位實際支出給予專項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已獲得我市職業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等措施培訓補貼的會展職業技能培訓項目不適用此扶持措施。
  五、最佳化會展公共服務
  (十六)支持展會與商旅文融合。由市會展業主管部門聯合相關部門,最佳化會展公共平台服務功能,推薦我市商務考察、旅遊觀光路線及餐飲、購物地點,支持重點展會強化投資、貿易和城市宣傳推介功能,組織嘉賓和重點參展參會人員到我市相關產業園區、重要歷史街區、商業功能區、餐飲集聚區及人文旅遊資源景區參觀考察,促進參展企業與我市相關行業企業合作交流,促進展會與商旅文融合發展。
  (十七)服務保障重點展會舉辦。通過市會展業改革發展工作聯席會議機制,對大型展會、國際性展會等在展會報批備案、展品通關、海關監管、交通疏導等方面予以重點服務保障。
  六、其他
  (十八)黨政機關舉辦或獲得其他專項財政資金支持的會展項目不適用於上述財政資金扶持措施。
  (十九)同一屆展覽(主名稱相同)分期舉辦的(分期間隔不超過30天),可以合併申請扶持資金。辦展單位在同一時間舉辦兩個以上題材展覽的,須分開不同展覽申報;以其中一個展覽簽訂場地租賃契約的,以展點陣圖確定各個題材展會規模。
  (二十)對市政府明確需要重點支持的、落戶我市的國內外知名會展企業、機構及具有重大行業影響力的創新技術類大會等品牌會議或展覽項目,由市商務主管部門牽頭研究提出支持政策,並按程式報市政府決策。
  本措施自正式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我市制定的《廣州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會展事項實施細則》(穗商務會〔2017〕18號)等會展業扶持政策檔案,與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為準。

政策解讀

  為便於各有關單位和企業、社會公眾更好地知曉、理解《廣州市關於促進會展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暫行)》的相關內容,現作如下解讀:
1.出台《若干措施》的目的是什麼
  自1957年春季舉辦首屆廣交會以來,經過數十年的沉澱,廣州已經發展成為我國最具影響力和競爭力的會展城市,會展規模居全國前列。進入新時代後,廣州國家中心城市地位更加鞏固,國際商貿中心、國際交通樞紐功能更加突出,城市國際影響力快速提升,產業轉型升級步伐顯著加快,會展業高質量發展態勢更加明顯。出台《若干措施》的目的,主要是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15 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6〕25 號)、《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創新展會服務模式 培育展覽業發展新動能有關工作的通知》精神,圍繞建設國際會展之都的目標任務,從政策層面支持會展場館建設,會展業國際化、品牌化、信息化發展,最佳化會展營商環境,全面促進我市會展業高質量發展,增強會展業服務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功能。
2.有哪些創新和突破
  跟原來的會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相比,《若干措施》擴大了政策支持覆蓋面。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增加了對會展場館建設和改造的支持。包括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新建、改建會展場館和配套設施,對現有會展場館智慧型化改造予以扶持。
  二是增加了對會展企業的扶持。我市2017年9月開始實施的會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主要對會展活動項目進行扶持,《若干措施》增加了對會展企業落戶廣州的扶持,有利於進一步吸引會展企業集聚廣州,培育壯大我市會展市場主體規模。
  三是對新展覽項目實施三年培育期扶持政策。原有政策對承諾在我市連續舉辦三屆的新展覽項目給予一次性扶持。《若干措施》借鑑了一些兄弟城市的做法,對新展覽項目在培育期內連續給予三年扶持。
  四是支持大型展覽穩定發展。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展覽,受場館規模限制等因素影響,較難享受到原有政策中的新增面積補貼。《若干措施》對此類中大型展覽項目予以專項扶持,支持其穩定發展,做優做強。
  五是引導展覽品牌化發展。《若干措施》對被評定為我市重點品牌展會、優質品牌展會、成長型品牌展會的項目,給予獎勵,引導展覽項目紮根廣州,做優品牌。
  六是鼓勵展覽數位化發展。原來的政策鼓勵場館升級改造和數字會展發展。《若干措施》根據我市會展業實際和會展業發展趨勢,調整為鼓勵展覽套用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區塊鏈、5G等技術。
  七是鼓勵港澳機構在我市獨立辦展。港澳機構在我市獨立辦展,可享受與境內機構在我市辦展同等待遇,由港澳辦展單位出具委託函,委託境內相關單位申請和領取本政策措施規定的相關獎補資金。
  八是放寬了對申報扶持主體的條件限制。《若干措施》對展覽和會議項目的扶持,不再限定申報主體必須為我市註冊的法人企業。只要是在我市實際舉辦的項目,符合條件均可獲得扶持。
3.對企業的扶持力度是否有加大
  除了新增加的政策外,《若干措施》不少政策通過豐富扶持內容、提高扶持標準等方式,加大了對會展企業的扶持力度。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新展覽項目的扶持力度加大。不僅直接提高了扶持金額,而且通過實施三年培育期政策,延長了扶持年限。
  二是對規模擴大的展覽項目的扶持力度加大。原政策要求辦展面積比上屆增加20%(含)以上才能獲得補貼。《若干措施》根據我市展覽業的實際,調整為按規模分類確定面積增長標準,擴大了政策受惠面。
  三是擴展了對國際會議扶持的內容。除了繼續對符合條件的國際性會議按場租的一定比例給予扶持外,《若干措施》對被納入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國際協會聯盟(UIA)等國際機構統計範圍的會議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
  四是豐富了對高端行業會議等活動扶持的內容。除了年會、論壇等行業會議,還增加了對與展覽相關的賽事、會展講座等活動的扶持,並且將扶持標準從場租的50%提高到80%。同時,增加了對在我市舉辦會展職業技能培訓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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