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品牌展會認定辦法

《廣州市品牌展會認定辦法(暫行)》是為落實《關於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實施方案》關於展會品牌化建設的要求,規範品牌展會評定工作,引導廣州會展業品牌化、專業化、國際化發展,依據《廣州市關於促進會展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暫行)》等制定的辦法。

2023年3月14日,廣州市商務局制定了《廣州市品牌展會認定辦法(暫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品牌展會認定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
  • 發布單位:廣州市商務局
暫行全文,正文,附屬檔案,內容解讀,

暫行全文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關於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15號)《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實施方案》(粵府〔2016〕25號)關於展會品牌化建設的要求,規範品牌展會評定工作,引導廣州會展業品牌化、專業化、國際化發展,依據《廣州市關於促進會展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暫行)》(穗商務規〔2021〕3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品牌展會是指在我市專業展館定期舉辦,具有相當規模與較強的社會(或行業)影響力,對行業發展起到引領和示範作用的經濟貿易展覽會。
第三條 廣州市品牌展會分重點品牌展會、優質品牌展會和成長型品牌展會,根據當前會展業發展情況,評定數量一般分別不超過10、15、20個。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品牌展會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依法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及其他相關單位;
(二)申報單位未被信用管理部門依法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
(三)申請單位應為展會主辦單位,有多個主辦單位的,應由各主辦單位協商一致委託其中一家單位提出申請,並出具多個主辦單位聯名的委託協定。黨政機關主辦的展會,可由承辦單位代為申請,有多個承辦單位的,應由各承辦單位協商一致委託其中一家單位提出申請,並出具委託協定;
(四)申報項目需符合以下要求:
1.每年或每兩年在廣州線下舉辦一屆(含)以上,並且在廣州已經連續線下舉辦五年(屆)以上,其中重點品牌展會須在廣州已經連續線下舉辦十年(含)以上。疫情等特殊時期不能線下舉辦的項目,須在特殊時期前已達到上述線下舉辦年限要求。
2.申報年度或上一年度至少已舉辦一屆。在疫情等特殊時期前已在廣州連續線下舉辦五年(屆)以上的,在特殊時期線上舉辦可視為線下舉辦的延續。
3.展覽面積須達到一定的規模。其中,重點品牌展會項目、優質品牌展會項目單屆面積須達到5萬平方米以上;成長型品牌展會項目單屆面積須達到3萬平方米以上。疫情等特殊時期不能線下舉辦的項目,以疫情前一年線下舉辦面積確定。
4.申報項目名稱須與實際展會名稱一致,且名稱中表明展會性質、內容和特徵的基本部分原則上至少五年不發生變化。因展會升格或法律法規要求等原因須變更名稱的除外。
5.申報項目名稱不包括舉辦年份、屆別。同一個展會分期、分類別、分季度舉辦的,統一以一個展會名稱申報。
(五)同一主(承)辦單位在一年內舉辦多個主題相同或相似的展會,或在一屆展會中同時舉辦其他名稱展會的,只能以其中一個展會名稱及其相關資料數據提出申請。
(六)申報單位同意接受市商務局委託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的數據核查工作。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五條 廣州市商務局負責制定並發布廣州市品牌展會認定申報指南,按照企業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認定發布的程式進行。認定程式為:
(一)申報。按照自願的原則申報。申報單位應提交真實、可信的展覽數據和申報材料。具體申報材料以廣州市商務局發布的相關通知、公告為準。
(二)專家評審。市商務局組織具備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按照廣州市品牌展會認定指標體系(見附屬檔案)評估分值的降序排列,擬定廣州市品牌展會名單徵求行業協會、專家意見,報市商務局審核。
(三)社會公示。廣州市品牌展會名單經審核後由市商務局向社會公示7個自然日。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在公示規定時間內向市商務局提出,市商務局應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重新審核,異議成立的取消品牌展會資格。
(四)認定發布。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商務局認定為廣州市品牌展會。
第六條 市商務局委託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展會數據核查工作,相關核查結果將作為品牌展會認定評審的參考依據。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經認定的品牌展會可依據有關規定申報享受政策、資金支持。由政府或政府部門主辦、政府財政資金投入舉辦的展會,可依程式認定為品牌展會,但不再額外享受資金支持。
第八條 經認定的品牌展會可在政府宣傳渠道如宣傳推介會、報紙刊物、廣州市會展業公共服務平台等進行重點宣傳和推介。
第九條 品牌展會等級認定結果可用於展覽會的宣傳、招商和招展工作。
第十條 經認定的品牌展會應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提供展會情況的有關資料。品牌展會有義務加強本展會的品牌建設和內部管理,維護好本展會品牌形象。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廣州市商務局建立品牌展會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對已認定的品牌展會,在參評年度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品牌展會稱號,停止享受相關優惠扶持政策,並在廣州市商務局網站和廣州市會展業公共服務平台上進行相關公告。
(一)申報單位以虛假數據材料申請品牌展會認定或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的;
(二)展會項目發生嚴重群體性事件、安全責任事故或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
(三)展會項目自下一年度起連續兩年未在廣州舉辦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8日,期滿後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屬檔案:1.廣州市品牌展會綜合評價指標體系
2.品牌展會指標體系相關術語釋義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廣州市品牌展會綜合評價指標體系
序號
指標
分值
評分標準
1
展覽總面積
(平方米)
22
3萬㎡(含)得9分,3萬㎡以下不得分;每增加5000㎡增加0.5分,滿22分為止。(滿分需16萬㎡)
2
境外參展商數量
(家)
8
10家(含)得1分,10家以下不得分,每增加1家增加0.1分,滿8分為止。(滿分需80家)
3
境外參展商國別和地區數量
2
境外參展商來自10個(含)以上國家和地區的得2分,10個以下不得分。
4
省外企業參展面積占比(%)
12
占比達5%得1分,5%以下不得分,占比每增加1%得0.5分,滿12分為止。(滿分占比需達27%)
5
觀眾人數(人)
15
0.2萬(含)得1分,0.2萬以下不得分,每增加0.1萬增加0.1分,滿15分為止。(滿分需14.2萬)
6
境外觀眾人數(人)
8
100人(含)得1分,100人以下不得分,每增加50人增加0.1分,滿8分為止。(滿分需3600人)
7
境外觀眾人數國別和地區數量
2
境外觀眾來自10個(含)以上國家和地區的得2分,10個以下不得分。
8
線上展會
2
同期舉辦線上展會的得2分,否則不得分。
9
特裝展覽面積比例
5
所占的比例30%(含)以下不計分,30%以上每增加1%增加0.1分,滿5分為止。(滿分需80%)
10
專業論壇規模與規格
6
規模300人以上,演講者級別達到:行政嘉賓部委以上,或行業領軍人物,或學術嘉賓院士以上,並且與展覽主題一致的專業論壇達到1場或以上(6分);規模200—300人,演講者級別達到:行政嘉賓廳級以上,或行業領軍人物,或學術嘉賓教授級以上並且與展覽主題一致的專業論壇達到1場(4分);規模100-200人,演講者級別達到:行政嘉賓局級以上,或行業影響力代表人物,或學術嘉賓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並且與展覽主題一致的專業論壇達到1場(3分);以上均不符合(0分)
11
展會存續性
8
一年舉辦一屆或兩年舉辦一屆的展會,如連續舉辦滿5(含)屆(年)得4分,5屆(年)以下不得分,5屆(年)以上每增加一屆(年)增加0.2分,滿8分為止。一年舉辦兩屆及以上的展會,當年分值計算只算一屆,增加分值計算類推至上一年,同樣只算上一年的一屆。(滿分需25年)
12
展覽收益
7
展覽毛利率為正數開始計分,每提高1個百分點增加0.15分,滿分7分為止(滿分毛利率需達到46.6%)
13
全國展覽行業分類排名
3
全國展覽行業分類排前3名的,第1名得3分、第2名得2分,第3名得1分。
100分
附屬檔案2
品牌展會指標體系相關術語釋義
根據展覽項目專業性特點和發展規律,建立相應的基礎性指標和公共性指標,具體相關術語釋義如下:
1.展覽[會]:在一定地域空間和有限時間內舉辦的,以產品、技術、服務的展示、參觀、洽談、信息交流為主要目標、多人參與的民眾性活動。
2.經濟貿易展覽會:以貿易、投資、經濟合作等商務活動為主要功能的展覽會。
3.展覽總面積:展覽組織單位租賃展館室內外並實際用於展覽活動的所有場地面積,不含單獨租賃的會議室、辦公區、倉儲區的面積。
4.境外參展商:註冊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港澳台)的參展商。
5.省外企業參展面積占比:註冊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廣東省之外的參展企業展台面積占展覽淨面積的比例。
6.展覽淨面積。參展商根據參展契約有償使用的展台面積總和,贈送展台以及主辦方的展台不在統計之列。
7.觀眾人數:展覽會期間,出於收集信息、採購洽談、聯絡參展商等專業或商業目的參加展覽會的觀眾數量,多次觀展只能被計入一次。
8.境外觀眾人數:登記且有效的通信地址或身份證明為境外(含港澳台)的專業觀眾數量,多次觀展只能被計入一次。
9.專業活動:是指圍繞展會,為提升展會品牌、品質,引領行業發展趨勢等策劃、舉辦的各類論壇、會議、培訓、賽事、新技術或新產品發布會、研討會等。
10.毛利率(Gross Profit Margin)是毛利與展覽會經營收入的百分比,其中,毛利是展覽會經營收入與展覽會經營成本之間的差額,用公式表示:毛利率=毛利/展覽會經營收入×100%=(展覽會經營收入-展覽會經營成本)/主營業務收入×100%。
11.展覽會經營收入:主要包括展覽會主、承辦單位收取參展商的參展費和展覽會門票銷售、廣告贊助等銷售收入。
12.展覽會經營成本:包括舉辦展覽會所需的直接費用支出,包括展館租金、搭建會務、招商招展、宣傳、差旅等費用,不包含人員勞動報酬和日常辦公費用。

內容解讀

一、編制背景
為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15號)《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實施方案》(粵府〔2016〕25號)《廣州市建設國際會展之都三年行動計畫(2020-2022年)》《廣州市關於促進會展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暫行)》(穗商務規字〔2021〕3號),引導品牌展會提升規模水平、服務水平和國際化水平,提升品牌展會知名度和競爭力,增強品牌展會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的能力和水平,促進我市會展業高質量發展和國際會展之都建設,市商務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廣州市品牌展會認定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認定辦法》)
二、主要內容
《認定辦法》共分總則、申請條件、認定程式、權利和義務、管理和監督、附則6章13條。
第一部分總則,主要是明確起草檔案的依據,品牌展會認定範圍、類別和認定的主要原則。
第二部分申請條件,主要明確申請品牌展會應具備的必備條件。
第三部分認定程式,主要規定品牌展會的認定流程和路徑。
第四部分權利和義務,主要規定品牌展會可以享受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五部分管理和監督,主要明確品牌展會管理和監督的主體、方法和具體措施。
第六部分附則,主要明確本辦法的解釋權和有效期。
三、綜合評價指標體系
廣州市品牌展會綜合評價指標體系作為《認定辦法》的附屬檔案,是評估和認定品牌展會的基礎。
(一)指標設定及分值
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圍繞展會規模和影響力、國際化水平、存續性、可持續發展能力等核心要素設定13個指標體系,分值合計100分,具體為展覽總面積(22分)、境外參展商數量(8分)、境外參展商國別和地區數量(2分)、省外企業參展面積占比(12分)、專業觀眾人數(15分)、境外專業觀眾人數(8分)、境外專業觀眾國別和地區數量(2分)、線上展會(2分)、特裝展覽面積比例(5分)、專業論壇規模與規格(6分)、展會存續性(8分)、展覽收益(7分)、全國展覽行業分類排名(3分)。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突出展會規模和影響力。展覽總面積分值22分,專業觀眾人數分值15分,全國分類排名分值3分,以上3個指標分值合計40分,占比40%。
二是突出展會國際化水平。境外參展商數量、境外專業觀眾人數分值各8分,境外參展商數量、境外專業觀眾國別和地區數量各2分,合計分值20分,占比20%。我市展覽國際化水平受疫情影響嚴重,設定國際化水平指標的目的在於引導展會在疫情防控新階段搶抓機遇,加快恢復和提升國際化水平。
三是強化展會促進國內大循環功能。設定省外企業參展面積占比指標,分值12分,占比12%,目的是引導展會主動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增強暢通國內大循環和聯通國內國際雙循環的功能。
四是注重展會可持續發展能力。設定線上展會指標,分值2分,旨在引導展會數位化發展。設定展覽收益指標,分值7分,重在引導展會提升增值能力和競爭力,增強展會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評分標準
根據我市會展業發展實際,在組織部分展會試評的基礎上,每項指標設定不同的起評標準、起評分值、累計增加分值,每項指標的累計得分達到該指標分值滿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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