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品牌展會認定辦法

《深圳市品牌展會認定辦法》是2015年深圳市商務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品牌展會認定辦法
  • 發布單位:深圳市商務局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關於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15號)《深圳市加快會展業發展三年行動計畫(2020-2022年)》關於展會品牌化建設的要求,規範品牌展會認定工作,引導深圳會展業品牌化、專業化、國際化、信息化、可持續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展會,是指在專業展館定期舉辦,在一定期限內通過產品、技術或服務的展示,實現產品、服務貿易和信息、技術交流的展覽會,包括綜合展覽會、經濟貿易展覽會、專業性展覽會和博覽會(不包括展銷會)。
  第三條 深圳市品牌展會的認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自願申請、第三方認證、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認定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深圳市品牌展會的認定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申請深圳市品牌展會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舉辦;
  (二)定期舉辦過三屆以上(往屆舉辦地不限於深圳,從第四屆開始方可申請);
  (三)展覽淨面積達1.5萬平方米以上;
  (四)申請單位應為展會主辦單位,有多個主辦單位的,應由各主辦單位協商一致委託其中一家單位提出申請,並出具委託協定。政府主辦展會可由承辦單位代為申請,有多個承辦單位的,應由各承辦單位協商一致委託其中一家單位提出申請,並出具委託協定;
  (五)展覽期間未出現因安全事故、智慧財產權糾紛等不良事件而被行政機關處罰或司法機關判決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
  (六)同一主(承)辦單位在一年內舉辦多個主題相同或相似的展會的,只能以其中一個展會提出申請。
第三章 申請與認定程式
  第六條 深圳市品牌展會原則上每年認定一次。
  第七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發布年度深圳市品牌展會認定申請指南。
  第八條 申請時間原則上定在認定年度下半年,具體時間以年度申請指南為準。申請單位應在申請截止日期前向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九條 申請材料包括:
  (一)深圳市品牌展會認定申請表;
  (二)第三方展會數據機構對上年度該展覽會相關數據的認證報告;
  (三)專業展館場地租賃協定,相關媒體報導、配套專業會議及活動資料。
  第十條 每年擬認定的深圳市品牌展會數量為10-20家,根據當年深圳市會展業的發展情況適當調整,具體數量以當年度申請指南為準。
  第十一條 認定程式:
  (一)市商務主管部門對品牌展會申請材料予以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正式受理;
  (二)市商務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已經受理的認定申請進行評審,按照深圳市品牌展會認定指標體系(附屬檔案1)評估分值的降序排列,擬定年度深圳市品牌展會名單;
  (三)市商務主管部門將年度深圳市品牌展會名單向社會公示10天。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市商務主管部門應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重新審核,異議成立的取消品牌展會資格。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商務主管部門認定為年度深圳市品牌展會,並頒發證書。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經認定為深圳市品牌展會的項目,在深圳市會展業宣傳和推介活動中予以重點宣傳,並按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年度深圳市品牌展會主(承)辦單位在開展對外宣傳推廣活動時,允許冠名使用該年度“深圳市品牌展會”稱號。
  第十四條 經認定的深圳市品牌展會應著重加強本展會的品牌建設和內部管理,維護好本展會品牌形象。
  第十五條 經認定的深圳市品牌展會應重視智慧財產權的宣傳和保護工作,成立智慧財產權部門或設定相關崗位,在展會期間開展智慧財產權宣傳、對接相關政府部門處理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等工作。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對已認定為深圳市品牌展會的展會項目,因參評年度出現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認定承擔法律責任的,取消其品牌展會資格並收回證書,停止享受相關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 申請單位以虛假材料申請品牌展會認定的,取消評審資格並在市商務主管部門入口網站上公告。對存在上述違規行為的單位,市商務主管部門應將該單位及單位責任人列入品牌展會認定“重點監管名單”,並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其品牌展會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展會數據認證機構在認證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與申請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的,一經查實,將不採信其出具的相關認證數據,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深圳市品牌展會認定過程中存在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辦法自2020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品牌展會認定辦法》(深經貿信息規〔2017〕4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認定辦法》修訂背景
  《認定辦法》實施以來,在促進我市品牌展會跨越式發展方面起到了積極地推動作用,但也逐步顯現出認證指標體系不健全,指標分值設定不合理等問題。鑒於機構改革及深圳國際會展中心啟用後我市會展業發展格局等發生變化,為進一步推動我市會展業專業化、國際化、品牌化、信息化發展,完善品牌展會評定製度,根據《深圳市加快會展業發展三年行動計畫(2020-2022年)》有關部署,對《深圳市品牌展會認定辦法》予以修訂。
二、《認定辦法》修訂內容
  (一)調整認定部門。根據《深圳市機構改革方案》(深發〔2019〕2號),深圳市商務局承接原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的商業職能,相應承接會展業行業主管職能。據此,深圳市品牌展會認定部門由原“市經貿信息部門”修改為“市商務主管部門”。
  (二)調整申請條件。規模化是國際上會展發展的方向之一,也是推動深圳展覽的發展導向之一,為鼓勵展會做大做強,申請條件(三)“展覽淨面積達1萬平方米以上”調整為“展覽淨面積達1.5萬平方米以上”。認定指標體系中的“展覽規模”也相應調整,“展覽總面積”由“20000平方米開始計分”改為”40000平方米開始計分”,“展覽淨面積 ”由“10000平方米開始計分”改為”15000平方米開始計分”,“境外參展商展覽淨面積”由“500平方米開始計分, 每增加200平方米增加3分”改為“從750平方米開始計分, 每增加300平方米增加3分”。
  (三)調整認定數量。鑒於深圳國際會展中心(一期)啟用後,我市專業展館可供展覽面積由10.5萬平方米增加到50.5萬平方米,在我市舉辦的展會數量將大幅增長,“每年擬認定的深圳市品牌展會數量”由“10家”調整為“10-20家”,將根據當年深圳市會展業的發展情況適當調整,具體數量以當年度申請指南規定為準。擴充認定數量範圍,有利於平衡年度綜合性展會和專業性展會參評數量,予以靈活調整。
  (四)新增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應急管理要求。為鼓勵品牌展會項目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應急管理工作,本次修訂在第四章“權利和義務”中新增第十三條“經認定的深圳市品牌展會應重視智慧財產權的宣傳和保護工作,成立智慧財產權部門或設定相關崗位,在展會期間開展智慧財產權宣傳、對接相關政府部門處理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等工作”,在認證指標體系中的“其它”指標下新增二級指標“設立應急預案”、“與參展商簽署《智慧財產權不侵權承諾書》”,權重均為0.2。
  (五)新增“城市貢獻度”指標。為鼓勵品牌展會在深圳連續舉辦、帶動深圳相關產業發展,本次修訂新增“城市貢獻度”指標,權重為0.15,包含“在深圳連續辦展屆數”、“申請企業在深圳納稅年限”、“深圳企業參展比例”等二級指標。新增“城市貢獻度”有利於平衡新引進展會項目和存量展會項目的認定數量,屆時對連續當選的展會項目將予以進一步表彰。
  (六)新增“信息化”指標。根據《關於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15號)、《深圳市加快會展業發展三年行動計畫(2020-2022年)》有關要求,為落實專業化、國際化、品牌化、信息化發展方向,本次修訂新增“信息化”指標,權重為0.1,包含“同期舉辦線上展覽”、“運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展商和觀眾”、“設立網站、app、小程式等”二級指標。
  (七)調整“參展商”、“專業觀眾”、“品牌建設”等指標權重及內容。為最佳化認定指標體系,使各項指標設定更全面、更合理,本次修訂對部分指標的權重及內容進行了調整,具體如下:將“參展商”指標的權重由0.25調整為0.15,相應調整各項二級指標權重,刪除二級指標“廣東之外參展商比例”,根據最新實際情況將二級指標“企業數量”內容改為“每增加1個世界500強企業增加2.5分;每增加一個中國500強企業增加1.5分;每增加1個廣東省500強企業增加1分;每增加1個上市公司增加1分”。將“專業觀眾”指標的權重由0.30調整為0.15,相應調整各項二級指標權重,將二級指標“廣東之外專業觀眾比例”修改為”“深圳之外專業觀眾比例”。將“品牌建設”指標中的二級指標“產業匹配度”由“評審專家參照評審時深圳政府線上公布的重點產業目錄進行評定”改為“評審專家參照《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和產業導向目錄》進行評定”。
  (八)從合法合規角度調整相關表述。經徵求市司法局有關專家意見,本次修訂對部分定義不明確、表述不規範的名詞、語句進行了修改,並增加了附屬檔案2《名詞定義和統計說明》,以使本辦法更符合規範性檔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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