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補充性醫療救助並提供專業性服務的項目。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的實施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實施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主導,部門協作,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
(二)合理統籌,節約資源,與醫療救助制度緊密銜接;
(三)公平公正、公開透明,提升醫療保障服務水平。
第五條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管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負責確定購買服務內容和方式,並開展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質量評估;負責編制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預算及資金管理監督等工作,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上一年度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情況調整服務項目、救助比例和資金投入。市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資金保障等工作。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醫救中心)負責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資金的申請、撥付和利息清算工作,辦理支付手續,建立台賬等工作;根據年度評估結果,按評定的服務等級及契約規定,對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費用進行審核,對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落實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指導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經辦機構(以下簡稱項目經辦機構)組織宣傳。項目經辦機構是指經過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公開招標選定,受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委託實施廣州市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的工作機構。項目經辦機構在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指導下,按服務契約規定及本辦法規定開展業務受理、審核、撥付、政策宣傳、協助處理信訪等服務工作。市、區民政部門核對機構協助做好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對工作。市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政務服務、殘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醫療救助對象及項目標準
第六條 下列人員按本辦法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
(一)符合《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困難民眾(以下簡稱困難民眾);
(二)符合《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因病致貧的本市戶籍人員(以下簡稱本市戶籍因病致貧人員);(三)經區民政部門認定的本市困境兒童;
(四)本市戶籍持證精神智力類殘疾人;
(五)本市戶籍18周歲及以下,申請時月平均家庭人均收入在廣州市最低月工資標準以下的在定點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的持證精神智力類殘疾人(不含已享受政府其他康復訓練資助待遇的對象);
(六)由所在單位或公安機關送往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且未享受醫療救助及其他救助待遇的本市戶籍精神障礙患者;(七)本市戶籍戈謝病患者;
(八)參加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的本市戶籍居民和在本市大中專院校就讀的非本市戶籍困難學生患有愛滋病機會性感染疾病的。
第七條 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年度限額為15萬元,當年累計,不滾存。
第八條 困難民眾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普通門(急)診治療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門診指定病種(以下簡稱門診指定病種)發生的相應醫療費用,符合門診指定病種用藥和診療項目目錄的,屬於個人負擔部分(不含已按《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救助的門診醫療費用),按照8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城鎮“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救助比例為100%,此項救助年度限額為1萬元。具體門診指定病種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制定,並公布於廣州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入口網站。
第九條 困難民眾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器官移植髮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按照100%的比例予以救助。第十條 困難民眾年度醫療救助金額不足5萬元,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個人負擔乙類先自付(部分項目先自付)費用按照5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本市低保對象和低收入困難家庭中的殘疾人、單親母親按照60%的比例予以救助,城鎮“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救助比例為100%。
第十一條 年度醫療救助金額等於或超過5萬元的困難民眾及本市戶籍因病致貧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個人負擔醫療費用,按照《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記賬或報銷後,剩餘的基本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乙類先自付(部分項目先自付)費用、基本醫療費用超過年度社會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部分,按照5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城鎮“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救助比例為100%。
第十二條 困難民眾中的優撫對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個人負擔醫療費用按照50%的比例予以救助,此項救助年度限額為5萬元,不得重複享受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待遇。
第十三條 本市戶籍因病致貧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藥品和診療項目醫療費用,符合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普通門診目錄規定的個人負擔部分(不含已按《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救助的門診醫療費用),按照80%的比例予以救助,此項救助年度限額為5000元。
第十四條 困境兒童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按照100%的比例予以救助。
第十五條 本市戶籍持證精神智力類殘疾人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藥品和診療項目醫療費用,符合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普通門診目錄的個人負擔部分(不含已按《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救助的門診醫療費用),每人每月救助100元,當月使用,不滾存。
第十六條 符合第六條第(五)項的精神智力類殘疾人,在定點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訓練發生的個人負擔康復費用按照60%的比例予以救助,每月最高支付800元。
第十七條 符合第六條第(六)項的本市戶籍精神障礙患者,其住院基本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扣除其他政府部門和社會資助後,按照80%的比例予以救助。
第十八條 本市戶籍戈謝病患者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戈謝病發生的個人負擔醫療費用按照100%的比例予以救助。
第十九條 符合第六條第(八)項的愛滋病機會性感染疾病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愛滋病及住院分娩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按照80%的比例予以救助,此項救助年度限額為5萬元,當年累計,不滾存。
第三章 救助程式
第二十條 救助對象應當在醫療費用發生後3個月內,到項目經辦機構服務網點辦理報銷手續(康復治療或訓練費用可每季度報銷一次),並提供以下資料:(一)戶口簿(原件);(二)救濟身份證明(原件);(三)診斷證明;(四)醫療費用發票或加蓋社會保險機構(醫療救助機構)業務用章的醫療費用發票複印件;(五)門診醫療費用清單;(六)住院(門診特定病種)醫療費用結算單或醫療費用清單;(七)社會醫療保險憑證或有效銀行賬戶。
第二十一條 符合第六條第(五)項的精神智力類殘疾人應當按照第二十條規定辦理,並向項目經辦機構補充以下資料:(一)《廣州市醫療救助申請表(醫療購買服務項目類)》;(二)精神智力類殘疾人證(含多重殘疾中的精神、智力類)。前款規定的人員按照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程式,向項目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項目經辦機構將申請信息錄入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信息系統,市核對機構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項目經辦機構參照核對結果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綜合評估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救助;不予救助的應當退回申請資料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項目經辦機構應當在收齊救助對象提交資料後,將申請信息錄入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信息系統,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將醫療救助金支付到救助對象提交的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 項目經辦機構應當完善購買服務項目信息系統,實施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記賬減免。市醫救中心應當提供指導和協助。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市財政部門與項目經辦機構根據上年度實際資金使用情況以及下一年度工作需要,確定下一年度救助金額。市醫救中心將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所需資金按照契約約定金額按季度從廣州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劃撥項目經辦機構。
第二十五條 項目經辦機構每月5日製作上月救助明細表報市醫救中心。每年第四季度進行結算,市醫救中心按實際結算金額撥付服務費用至項目經辦機構。
第二十六條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工作開展情況,適時調整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比例和項目。
第二十七條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服務質量評估機制,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項目經辦機構的服務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評估,市醫救中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每個年度結束後,市醫救中心結合第三方評估報告,對上一年度服務質量進行評定。服務質量連續兩年不合格的,終止該項目經辦機構服務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乙類先自付(部分項目先自付)費用,與社會醫療保險規定的範圍保持一致。基本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包括社會醫療保險起付標準費用。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醫療機構是指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本辦法規定的證件(明)可通過政務系統查驗電子證照或身份核驗的,無需提供原件。本辦法所稱的月平均家庭人均收入是指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申請人提出家庭收入核對申請之日前12個月期間的月平均家庭人均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淨(純)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以及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廣州市民政局等部門關於印發〈廣州市困難民眾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穗民規字〔2017〕16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廣州市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醫療保障局反映。
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0年4月26日
修訂實施
為完善本市醫療救助體系,確保我市醫療救助對象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穩步實施,進一步減輕醫療救助對象醫療負擔,結合目前“放管服”要求及“減證便民”工作,我市修訂印發了《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廣州市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穗醫保規字〔2020〕7號),自2020年5月11日起正式施行。主要亮點包括以下方面:
明確部門職能。按照機構改革要求,根據職能調整,相應增加退役軍人事務、政務服務等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所涉及到的職能部門,不再將市人社局、衛健委列為聯合發文單位。
規範服務對象。一是規範表述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的服務對象及範圍;二是按照專項救助有關要求,結合實際情況,明確戈謝病人認定和待遇;三是簡化了對精神障礙患者是否有傷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行為的判斷條件。
強化減證便民。新修訂的《實施辦法》進一步簡化了服務對象申請資料,刪除了申請資料中提交身份證、戶口簿等紙制複印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