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荔灣區環境保護局

根據《中共荔灣區委辦公室荔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荔辦〔2009〕17號),設立廣州市荔灣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區環保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荔灣區環境保護局
  • 主要職責:12條
  • 內設機構:4個
  • 所在地:廣州市
  • 類型:國家機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環境治理、污染減排和環境綜合執法的職責。
(三)加強指導、協調、監督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並監督實施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編制並組織實施轄區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協調、督促、檢查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轄區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水體、大氣、噪聲、固體廢物、機動車、土壤等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環境執法監督,查處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協調組織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
(三)負責全區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統籌管理全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核發重點企業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監督各有關單位完成減排任務。
(四)按管理許可權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監督建設項目實施污染防治“三同時”(即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
(五)負責轄區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協調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
(六)指導、協調、監督轄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七)負責對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實施監督管理;編制區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預算,並組織實施。
(八)受區政府委託編制年度環境保護目標,並協調、指導各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九)負責轄區環境監察、監測、統計等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路及信息系統;組織編制環境質量報告。
(十)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推廣環保套用技術示範工程。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環保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監察室牌子)
負責處理公文、保密、檔案、文秘、督查督辦、政務公開等行政政務性工作;負責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勞資、公費醫療、計生、辦公自動化、離退休幹部管理等服務性工作;負責財務、防火、安全、保衛、接待、後勤保障、車輛管理等機關事務性工作;負責對外聯繫、會務籌備及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負責機關黨務、紀檢、監察等工作;協調、指導排污費的徵收、管理、使用,編制區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預算,監督、檢查污染防治資金的使用和落實情況;組織、指導和協調“綠色社區”、“綠色學校”的創建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二)規劃建設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負責擬訂和監督實施轄區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計畫;負責對轄區區域發展規劃、行業發展規劃、區域開發規劃、調整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布局等重大決策進行環境影響論證;審核區發展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參與區域開發和大型建設項目規劃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法律、法規,負責許可權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對轄區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污染防治“三同時”制度實施監督管理,開展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檢查和處理違反“三同時”的行為;依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放射源的銷售、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置安全的統一監管;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示範區建設;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學和環保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引進和推廣工作。
(三)法規與監管科
負責歸口管理全區環境法制工作,負責本局環保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及其他法律事務;歸口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組織實施環保行政執法責任制度;組織對本區環境政策和環保規章的實施情況以及環境執法部門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協調本區環境監察和環境監測工作;負責對局屬單位日常業務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辦;負責對轄區污染防治工程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企業環保信用情況的行政確認工作;制定並實施環境信息工作規劃,組織開發和利用環境信息資源;組織實施環境信息化建設,負責局信息化設備和系統的配置和維護;負責組織、實施和協調行政效能建設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織辦理環境信訪投訴,調處重大環境污染糾紛;負責局行政業務事項的諮詢、受理、催辦、送達辦結件(含退案)等日常政務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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