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社會組織抽查監督辦法

2022年3月,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印發《廣州市社會組織抽查監督辦法》,是對2015年版《廣州市社會組織抽查監督辦法》進行修訂後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社會組織抽查監督辦法
  • 發布單位: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
《辦法》全面貫徹落實了民政部《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要求和 “隨機抽查”的理念,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組織抽查制度。實施社會組織隨機抽查,是落實國務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也是社會組織監督管理工作的重大改革,對規範社會組織管理、改進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檔案亮點如下:
一是強化組織建設,堅持依法監管。在現行社會組織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監管方式和監管措施,通過對監督對象隨機抽取、檢查快速實施的抽查制度,輔以明確的檢查內容,引導和促進社會組織加強自身建設,加強自治自律,做好實行年度報告後的銜接工作。
二是明確抽查比例,實現有效監管。《辦法》規定登記管理機關每年按照市級不少於4%、區級不少於3%的比例對社會組織進行抽查,實現登記管理機關從重登記輕管理到發展與規範、培育與監管並重的轉變,實現從每年例行檢查到動態式重點檢查的轉變。
三是規範檢查程式,保障組織權益。程式公正是結果公正的保障,《辦法》對登記管理機關實施抽查的程式提出明確要求,如現場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工作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與被檢查社會組織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等,以及登記管理機關的法律責任,抽查全過程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以透明度促公信度,不斷提高社會組織滿意度。
四是明確問題處置,加強結果運用。《辦法》規定對抽查中發現社會組織存在的問題,要告知被檢查社會組織,並依法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對抽查結果的處理事關抽查的權威性和震懾性,《辦法》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依法處理;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同時,抽查結果還將作為評估、政府購買服務、稅收優惠等工作的重要依據或者參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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