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捷運車站命名規則的通知

廣州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捷運車站命名規則的通知.是廣州市民政局2023年1月19日印發的通知.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捷運車站命名規則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9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民政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各區人民政府,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廣州捷運集團有限公司: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捷運車站命名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民政局
2023年1月19日
廣州市捷運車站命名規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捷運車站命名工作,加強捷運車站名稱管理,根據國家、省、市地名管理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捷運車站的命名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市民政局根據市政府工作安排牽頭開展本市捷運車站命名工作。
市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各區人民政府以及捷運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捷運車站命名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本轄區內的捷運車站命名工作,協助解決有關各方的分歧和矛盾。
第四條 捷運車站命名應當遵循“名地相符、指示明晰、用字規範、詞語簡潔”的原則,反映當地歷史、文化、地理和地方特色,優先使用具有歷史文化價值或紀念意義的老地名派生命名,遵守國家、省、市地名管理法規關於地名命名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捷運車站一般按照以下順序派生命名:
(一)站位所在的區片或村落、鎮(街道)名稱;
(二)與車站相連或相近的標誌性公共場所、建築物名稱;
(三)站位所在的道路名稱;
(四)無上述名稱或上述名稱不合適,以及徵求意見的相關方未能對捷運車站的擬命名名稱達成一致的,由捷運交通經營單位根據徵求意見情況選定命名方案,並按程式報批。
第六條 本規則所指區片,是指歷史上形成、名稱沿用至今,有相對明確點位但邊界模糊的一定區域。
本規則所指村落,是指歷史上形成、名稱沿用至今的村。
本規則所指鎮(街道),是指按照行政區劃管理規定設定的鎮(街道)。
本規則所指標誌性公共場所、建築物,是指交通樞紐、紀念地、旅遊勝地等公共活動場所、建築物。
本規則所指道路,一般是指與捷運車站所線上路呈橫向交叉的主幹道路。
第七條 兩條及以上捷運線路的同一換乘車站應當使用同一名稱,並以最先命名的名稱為準。
第八條 捷運車站命名應當遵守下列禁止性規定:
(一)不得使用樓盤(小區)、企業字號、商標名稱以及商業性建築物、設施名稱;
(二)不得使用標點符號;
(三)不得與本市或與本市互聯互通的外地捷運線網的捷運車站重名,避免同音、近音、歧義;
(四)不得採用兩個及以上的區片名稱或其它名稱重疊命名;但為避免重名,採用單個區片或村落、鎮(街道)名稱與本條第(三)項衝突、又無其它合適名稱的情況除外;
(五)不得違反國家、省、市地名管理法規的其它禁止性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捷運車站名稱的專名以兩個字或者三個字為宜,一般不應超過四個字。
第十條 經批准命名的捷運車站名稱為標準名稱。相關部門和捷運交通經營單位因工程立項、規劃、設計、建設等需要,在網路、工地、檔案、標誌牌、標識等載體或平台上對外公布、懸掛、張貼、宣傳等使用的捷運車站的項目名稱、規劃名稱或工程名稱,應當特別說明或在顯著位置註明,避免誤導公眾。
第十一條 捷運車站命名由市民政局、捷運交通經營單位根據地名管理法規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進行前期調研論證和審核,包括初擬名稱,現場查驗,徵求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專家論證等。
第十二條 捷運車站命名後應保持穩定,一般不應更名。確需更名的,由市民政局、捷運交通經營單位根據地名管理法規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充分論證,按規定開展風險評估。
捷運車站更名應當遵循“有利於保護傳承地名文化、確保交通安全、方便民眾出行、厲行節約”等原則。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捷運車站命名規則的通知》(穗民規字〔2019〕7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政策解讀

為做好我市捷運車站命名工作,進一步加強捷運車站名稱管理,提高命名工作效率,保護利用老地名,傳承地名文化,我局對2019年3月印發的《廣州市捷運車站命名規則》(以下簡稱《規則》)進行了修訂。
  一、《規則》修訂的背景
  《規則》施行以來,總體效果較好。在此期間,各方面對《規則》和我市捷運車站命名工作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另外,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和我市地方性法規《廣州市地名管理規定》2022年開始實施,為進一步完善《規則》,結合國家、市地名管理法規和工作實際,我局開展了《規則》的修訂工作。
  二、《規則》規範的對象
  《規則》第二條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捷運車站的命名適用本規則。即不包括有軌電車車站、輕軌車站、BRT車站和屬於國家鐵路的城際鐵路站點名稱。因我局行政許可事項權責清單(地名命名、更名核准事項)只包含捷運車站命名,不負責除捷運車站以外的其他車站命名工作。
  三、《規則》的主要內容
  《規則》共13條,在我市捷運車站命名工作的基礎上,參考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杭州等地的經驗和做法,提出捷運車站名稱的適用範圍、參與部門、專名采詞順序和字數、命名程式、標準名稱使用、禁止性規定、更名規範等。此外,還明確了捷運車站命名需要調研論證,包括初擬名稱、現場查驗、徵求意見(包括相關部門、公眾、當地政府等)、專家研究等環節。對一些條款進行細化,適當增加部分內容,使原有條款的表述更加精準、便於理解、利於操作,避免引起歧義。同時強調對老地名的活化使用和地名文化的保護傳承。
  四、《規則》出台的效果
  《規則》以問題為導向,總結近年捷運車站命名經驗,特別是增加了保護傳承地名文化、優先使用老地名的內容,對個別可能引起歧義的條款進行了補充完善,注重可操作性。《規則》使捷運車站命名工作有了專門的法律規範,有效提升捷運車站命名工作效率,也有助於捷運車站順利開通運營等後續工作。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
  我局將會同各區政府、各部門及廣州捷運集團,抓好《規則》落實,確保捷運車站命名科學合理,方便民眾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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