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件管理規定

為加強廣州市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件的管理,提高駕駛員的服務水平,維護經營者和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廣州市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和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以及相關規定,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件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23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巡遊出租汽車營運服務的駕駛員,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核發的《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是駕駛員在本市從事巡遊出租汽車營運服務的客運資格許可證件。《廣州市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以下簡稱《服務資格證》)是駕駛員辦理註冊手續的證明,供市民進行服務監督。
  第四條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核發《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和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的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
  廣州市客運交通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客管處”)具體負責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的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本轄區內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實行記分管理。一次記分的分值,依據違章行為的嚴重程度,分為20分、10分、5分、3分、2分五種。具體違章記分值依據《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違章記分標準》(詳見附屬檔案)實施。
第二章 客運資格證件的申領
  第六條 取得《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未滿六十五周歲;
  (二)自申請之日起前三年內無被吊銷《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記錄;
  (三)具有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機動車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和三年以上駕駛經歷;
  (四)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考試合格;
  (五)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十二分記錄;
  (六)無暴力犯罪記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與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簽訂勞動契約後,應當由本人或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持《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勞動契約,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冊手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已註冊的駕駛員在10個工作日內配發《服務資格證》。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及時掌握駕駛員營運記錄,作為錄用、培訓、獎勵、辭退駕駛員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客運資格證件使用
  第八條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不得聘用未取得《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人員從事營運服務。
  第九條 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從事營運服務時,應當隨身攜帶《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並將《服務資格證》放置於駕駛室規定位置,將正面面向乘客。
  第十條 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只準駕駛《服務資格證》上註明的服務單位的車輛進行營運。
  第十一條 客運資格證件實行人證對應,僅限本人使用。不得偽造、倒賣、塗改、冒領、重領、轉借或挪用他人客運資格證件。
  第十二條 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從事營運服務時,應當自覺接受乘客監督和有關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扣留客運資格證件。
  第十四條 已領取《服務資格證》的駕駛員應當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第四章 客運資格證件變更和補領
  第十五條 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駕駛證信息等基本資料發生變化時,應當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變更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換髮相應客運資格證件。
  第十六條 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變更服務單位,應當由本人或者服務單位持與原單位解除契約證明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銷註冊手續,並交回原《服務資格證》後,再持與遷入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冊手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在10個工作日核心發變更後的《服務資格證》。
  第十七條 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遺失客運資格證件的,應當及時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補辦。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補辦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補發相應客運資格證件。
  第十八條 客運資格證件破損的,由駕駛員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換髮手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換髮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換髮相應客運資格證件。
第五章 客運資格證件註銷、撤銷和吊銷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由發證機關註銷其《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並收回《服務資格證》:
  (一)駕駛員死亡的;
  (二)持證人申請註銷;
  (三)持證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四)持證人機動車駕駛證被註銷或者被吊銷的;
  (五)因身體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繼續從事巡遊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
  第二十條 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與聘用單位終止勞動契約的,應當自契約終止之日起20日內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註銷註冊,並繳回《服務資格證》。超過20日未辦理註銷註冊手續,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相關事實後,可以予以註銷。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由發證機關撤銷其《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並收回《服務資格證》:
  (一)持證人身體健康狀況不再符合從業要求且沒有主動申請註銷客運資格證件的;
  (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有吸毒記錄,有飲酒後駕駛記錄,有暴力犯罪記錄,機動車駕駛證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記錄。
  第二十二條 根據《廣州市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駕駛員《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吊銷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服務資格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一個年度內累計積分10分(含10分)以上不足20分的,參加相應的營運服務業務學習;一個年度內累計積分達20分的,自達到之日起,根據《廣州市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扣留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件,並責令在90天內參加從業資格培訓,經考試合格後,發還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件。
  第二十四條 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的,按照本規定實行記分等處理;如同時違反《廣州市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和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的,應當按照其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件管理規定的通知》(穗交規字〔2018〕8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穗交運規字〔2020〕6號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件管理規定的通知
市交通執法局,市客管處,各區交通運輸局,各巡遊出租汽車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廣州市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範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的營運行為,為廣大民眾提供文明、優質的出行服務,經報市政府批准,現將《廣州市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件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0年1月23日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加強廣州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範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的營運行為,為廣大民眾提供文明、優質的出行服務,根據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化情況以及行業管理的實際需要,市交委對《廣州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就《規定》修訂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目的和必要性
《廣州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件管理規定》(穗交﹝2014﹞166號)自2014年實施以來,在廣州市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該份檔案在廣州市出租汽車行業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
2016年10月,交通運輸部修訂了《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修改了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表述、從業資格考試的申請條件等內容;國家、省層面出台的有關巡遊出租汽車經營和服務的法律法規,也新增了一些違章情形,這些都與廣州市目前實施的相關管理規定存在差異。此外,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議價、繞道等民眾密切關注且影響較大違章行為的記分分值過低,對違章駕駛員的警示力度還不夠。
鑒於上述背景,市交委對《廣州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管理規定》(穗交﹝2014﹞166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本稿。
二、修訂的依據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
(二)《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五)《廣州市市區出租小客車管理辦法》
(六)《巡遊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範》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正文部分
1.對部分表述進行了調整和規範。將“出租汽車”統一更改為“巡遊出租汽車”;將“出租汽車企業”統一更改為“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將“《從業資格證》”統一更改為“《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2.根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63號)的規定,結合廣州實際,把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由“市客管處”統一更改為“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並對市交委、市客管處、外圍五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3.根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63號)的規定,修訂了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準入條件,並增加了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件撤銷的情形。
(二)違章記分項目部分
1.加大部分違章記分分值。按照巡遊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的實際需要,加大了部分違章情形的記分分值。將“轉借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件”“挪用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件”兩項違章記分由記10分提高至記20分,將“不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檢查”“議價、疊表”等3項違章記分由記5分提高至記10分。
2.新增違章記分情形。根據巡遊出租汽車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化及適用情況,新增了“未取得車輛運營證從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超越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核定範圍,駕駛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等9類違章記分情形。
3.刪除違章記分情形。根據職責分工和工作實際,刪除了“行車時未系或未規範系安全帶”記分情形。
4.更改違章記分情形表述。依據巡遊出租汽車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化情況以及行業管理的實際需求情況,更改了部分違章情形的表述,如“擅自改動巡遊出租汽車的設施、設備和服務標誌(含車內服務設施或標示不齊全,如告示簽、標價簽、椅套、防劫網、資格證座套鬆脫、破損或未設定等)”刪除“防劫網”表述,“營運中無使用文明服務用語”更改為“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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