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我區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業現代化建設,規範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工作,根據《農業農村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商務部 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 證監會 供銷合作總社關於印發<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農經發〔2018〕1號)、《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商務廳 廣東省供銷合作聯社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關於印發<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農農規〔2020〕11號)和《廣州市農業農村局關於印發廣州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穗農規字〔2020〕2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天河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於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區級農業龍頭企業,是指在天河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種業、農業科技服務和其他涉農產業為主業,在企業規模、帶動力和競爭力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並經區政府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 對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優勝劣汰原則。
第四條 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和運行監測審核工作。
第五條 申報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天河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依法辦理稅務登記,誠信守法經營;
(二)涉農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重達51%或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規模,較強的帶動力和競爭力;
(四)企業的經營狀況、信用狀況良好;
(五)申報之日起近1年內沒有被行政處罰過,且申報時無欠繳稅款情況。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不得評為區級農業龍頭企業,已被評為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的,取消資格。
(一)弄虛作假、資料不真實;
(二)近1年內,因發生坑農害農等行為被行政處罰;
(三)近1年內,發生農機安全生產事故;
(四)近3年內,在本地生產環節,因違法生產質量不合格農產品被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處罰;近4年內,在本地生產環節,因違法生產質量不合格農產品相關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五)近3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或環保等事故;因違反質量監督、智慧財產權、勞動保障、環保、安全生產、自然資源、稅收等法律、法規、規章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
(六)近5年內,因騙取財政資金被查處;
(七)其他應當取消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的行為。
本條第(二)至(六)規定的期限,均從當年開展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通知印發之日起上溯計算。
第七條 按照企業的主業特徵,劃分為農產品生產業、農產品加工業、農產品流通業、種業、農業科技服務業和其他涉農產業6大產業類型,從企業的涉農業務收入占比、規模、信用、帶動力和競爭力等方面進行評分,綜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被列為候選企業。(具體分類標準和評分標準分別見附屬檔案1、2)
第八條 申報企業必須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廣州市天河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表》;
(二)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
(三)生產基地的產權證書或企業簽訂的土地、生產設施租用契約、協定、投資合作憑證複印件;
(四)與農民、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簽訂農產品購銷、訂單農業、入股分紅、利潤返還、租賃契約(協定),帶動農民名冊(姓名、住址、聯繫電話)和有關財務憑證;
(五)企業招聘農(漁)工名冊;
(六)是否存在近5年內騙取財政資金被查處的情況說明;
(七)廣州市天河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監測評分標準(附屬檔案2)要求提供的材料。
申報企業承諾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接受社會監督和失信懲戒。
第九條 申報和認定程式
(一)申報
申報企業直接向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審核
1.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企業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初審,並委託中介機構按照分類標準和評分標準審核企業是否符合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資格,提出評審意見。
2.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徵求區發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稅務等部門的意見。
(三)認定
1.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中介機構的評審意見,提出擬認定的農業龍頭企業名單。
2.將擬認定的農業龍頭企業名單公示15天,公示無異議的,上報區政府認定。有異議的,由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進一步核查,滿足區級農業龍頭企業條件的,上報區政府認定;不能滿足的,取消其認定資格。
3.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區政府認定的企業授予“廣州市天河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稱號並頒發認定牌匾,並對外公告,經區政府認定授予的“廣州市天河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有效。
第十條 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區級農業龍頭企業應當按要求通過信息平台上報年度經營情況。
第十一條 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區級農業龍頭企業進行運行監測。參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標準進行監測,具體程式、時間、對象和材料要求以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為準。
監測合格的企業,繼續享有廣州市天河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廣州市天河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
我區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市級農業龍頭企業不納入區級運行監測範圍,有關工作與農業農村部、省農業農村廳、市農業農村局組織的監測一併進行。
第十二條 廣州市天河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人代表或註冊地等重要信息的,必須書面報告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並提交相關變更材料。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州市天河區農業農村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天河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天農規〔2020〕1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廣州市天河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分類型標準.
附屬檔案2.廣州市天河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監測評分標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政策解讀
一、政策背景
為貫徹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的實施,同時為進一步做好我區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業現代化建設,根據《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18〕1號)、《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粵農農規〔2020〕11號)和《廣州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穗農規字〔2020〕2號)等檔案標準和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對以穗天農規字〔2020〕1號印發的《廣州市天河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運行監測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印發《廣州市天河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二、什麼是區級農業龍頭企業
本辦法所指區級農業龍頭企業,是指在天河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種業、農業科技服務和其他涉農產業為主業,在企業規模、帶動力和競爭力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並經區政府認定的企業。
三、申報天河區級農業龍頭企業需要符合的條件
(一)在天河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依法辦理稅務登記,誠信守法經營;
(二)涉農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重達51%或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規模,較強的帶動力和競爭力;
(四)企業的經營狀況、信用狀況良好;
(五)申報之日起近1年內沒有被行政處罰過,且申報時無欠繳稅款情況。
四、申報企業須提供的材料
(一)《廣州市天河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表》;
(二)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
(三)生產基地的產權證書或企業簽訂的土地、生產設施租用契約、協定、投資合作憑證複印件;
(四)與農民、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簽訂農產品購銷、訂單農業、入股分紅、利潤返還、租賃契約(協定),帶動農民名冊(姓名、住址、聯繫電話)和有關財務憑證;
(五)企業招聘農(漁)工名冊;
(六)是否存在近5年內騙取財政資金被查處的情況說明;
(七)廣州市天河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監測評分標準要求提供的材料;
申報企業承諾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接受社會監督和失信懲戒。
五、申報程式及申報時間
區農業農村局原則上每年度組織1次申報,公開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具體申報流程、申報時間、申報材料等。
六、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有效期
經區政府認定授予“廣州市天河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資格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有效。
七、企業“帶動力”體現方式
以企業與各類經營主體、農戶或經濟組織簽訂契約、協定、“訂單農業”、產銷服務等方式帶動農戶。
八、新修訂的管理辦法有什麼創新?
本次修訂旨在規範完善條款表述,進一步強化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監測工作,助力企業發展,為我區發展高端高質高新現代農業提供有力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