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各區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我市文物考古工作程式,在城市建設過程中加強文物保護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具體情況,我局組織修訂了《廣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前考古調查勘探程式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任何問題,請與我局聯繫。
特此通知。
廣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2022年7月11日
規定全文
廣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前考古調查勘探程式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工程。
第三條 對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塊的考古調查、勘探,屬於政府儲備用地的,由土地儲備機構在出讓前向市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不屬於政府儲備用地的,由建設單位向市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對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塊的考古調查、勘探,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階段向市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單位應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原則上在土地出讓或工程建設6個月前向文物行政部門提出考古調查、勘探申請。
申請單位應當提供考古工作條件,並對考古工作給予必要的協助。
在廣州市第一批地下文物埋藏區加建電梯或埋深不超過1.5米且與民生密切相關的小型管網工程,可先不開展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文物埋藏,建設、施工單位應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報告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省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的項目除外。
第四條 申請單位向市文物行政部門提出考古調查、勘探申請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函。申請函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土地儲備主體和方式;
2.擬申請地塊的位置、四至範圍、面積等相關情況說明;
3.如屬國家或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立項項目,需出具相關檔案;
(二)規劃批覆檔案;
(三)比例不低於1:2000的地形圖及電子版檔案,並標註擬申請地塊的範圍。
第五條 申請單位應當為考古工作提供如下條件:
(一)確定用地紅線範圍的邊界樁點;
(二)完成考古勘探區域的建(構)築物拆遷,地表清理,居民、用戶遷出,果木、青苗補償及山墳遷移;
(三)取得勘探區內地下管線現狀資料,與考古發掘單位完成安全交底。必要時完成考古勘探區域地下管線遷移。無需遷移或確實無法遷移,但在勘探時可能對地下管線造成影響的,通知勘探區內重要管線的權屬單位現場監護。
(四)完成捷運、人防、國防通信等地下設施的摸查,並與相關負責單位溝通;
(五)不存在妨礙考古工作的其他糾紛。
第六條 申請單位應當提供具備考古勘探工作條件的工作區域和必要的協助。
屬於市土地儲備機構儲備用地的考古項目,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市文物行政部門的回覆檔案,直接與市文物考古研究院確定考古工作面積後,開展考古調查勘探工作。
屬於區土地儲備機構儲備用地的,各區土地儲備機構在收到市文物行政部門的回覆檔案後,應當及時與市文物考古研究院聯繫,提供必要的資料,並簽訂考古工作契約,明確考古工作量、工作經費、工作時限、權利與義務等內容。市文物考古研究院應在達到契約約定條件後,5個工作日內進駐建設用地現場並開展相關考古工作。
其他項目,申請單位在收到市文物行政部門的回覆檔案後,應當及時與考古發掘單位聯繫,提供必要的資料和協助。申請單位可直接委託市文物考古研究院開展考古調查、勘探工作。申請單位委託市文物考古研究院承擔考古工作的,應及時提供委託函,並簽訂考古工作契約,市文物考古研究院應在完成相關委託程式,且現場具備考古工作條件後,5個工作日內進駐建設用地現場並開展相關考古工作。
第七條 申請單位應對考古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協助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在人口密集地段、人員活動頻繁地區考古工作開展前負責完成勘探區域的圍閉工作;
(二)在考古工作開展前完成勘探區域內混凝土地面和建築廢棄堆積等清障工作,必要時清運余泥。
(三)為考古發掘單位提供考古工作所需的臨時建築設施(包括值班和臨時住房等)及必要的生活用水、電等設施。
(四)負責做好考古發掘單位與當地街道、村鎮、原業主、施工單位等機構的溝通協調工作;
(五)負責做好工地的安全保衛,並協助做好考古工作區域的安全防範工作。
第八條 考古勘探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考古發掘單位向市文物行政部門提交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工作報告。
市文物行政部門在收到考古發掘單位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工作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將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結果和文物保護意見函告申請單位。凡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立項的工程項目,市文物行政部門收到考古發掘單位提交的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工作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將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結果和文物保護意見報告省文物行政部門。
第九條 經考古調查、勘探未發現文物埋藏,無需開展考古發掘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門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可以組織土地供應。
經考古調查、勘探發現文化遺存,需要進行考古發掘的,由文物行政部門書面告知申請單位需要進行考古發掘,並由考古發掘單位提出考古發掘工作計畫,按規定程式辦理考古發掘審批手續。
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者有自然破壞危險,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急需進行搶救發掘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發掘,同時補辦審批手續。
第十條 配合建設工程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經費由市、區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
(一)屬於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所需經費按財政分級的原則,分別在市文物保護專項資金中安排或者由區財政承擔。
(二)屬於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承擔。
(三)2013年5月1日《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生效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但尚未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承擔。
下列情形由建設單位承擔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
(一)2013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間,通過劃撥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2013年5月1日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但在2013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間開展文物考古工作。
涉及農村集體用地建設、臨時借地、非大型建設工程等特殊情形的,所需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在2013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間開展文物考古工作,所需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參照本條第二款由建設單位承擔。
(二)在2020年8月20日實施的《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生效後開展文物考古工作,所需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由市財政承擔。
第十一條 在具備文物考古勘探工作條件和不存在暴雨、地震等不可抗力影響的情況下,一般考古調查項目所需時間不超過10個工作日,一般考古勘探項目所需時間不超過60個工作日,每萬平方米需考古勘探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調查面積在100萬平方米以上及勘探面積在50萬平方米以上的特大項目除外。如需考古發掘的,時間另外計算。
第十二條 本規定實施前根據2020年8月20日實施的《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正在進行或尚未開展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前考古調查勘探程式規定》(穗文廣新規字【2018】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