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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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服務的對象是指在南沙區工商註冊登記,擬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
第三條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金融工作局(南沙區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會同南沙區上市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上市後備企業進行管理。
第四條 上市後備企業的分類。
根據企業的上市進程和以下條件,將上市後備企業分為重點類上市後備企業和培育類上市後備企業。
(一)重點類上市後備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已建立健全的
法人治理結構,運作較為規範,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2.已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正在進行股份制改造;
3.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等要求;
4.已初步具備在境內外上市的條件。
(二)培育類上市後備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2.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範經營;
3.在未來3-5年內具備在境內外上市的條件。
第五條 上市後備企業的申報、分類備案及動態管理。
(一)申報
企業申請納入上市後備企業資源庫,應向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南沙區上市後備企業備案入庫登記表;
2.企業近兩年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3.企業與券商(或保薦機構)簽訂的改制上市輔導協定(如有)。
(二)分類備案
1.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後,根據本辦法第四條及企業所處行業、核心競爭力、發展潛力等因素,將企業分為重點類上市後備企業和培育類上市後備企業;
2.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於收到企業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結果反饋給提出申請的企業。
(三)動態管理
對納入上市後備企業資源庫的企業實施動態管理,入庫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動出庫:
1.工商註冊地遷出南沙區或已停止經營活動;
2.未按期向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提交填報完整的入庫企業基本情況表,不配合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收集掌握企業相關情況的;
3.企業自願出庫並提交申請;
4.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出現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認定的其他應出庫的情形。
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負責向企業反饋出庫情況。已出庫企業符合條件的,可再次申請入庫。
第六條 上市後備企業辦事程式。
(一)建立直通車制度。對入庫企業在上市過程中所涉及的重要事項,開闢“綠色通道”,由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協調解決企業上市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困難。
(二)入庫企業在上市過程中遇到需要區上市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協助解決的問題,可向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提出申請,由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協調區上市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解決。企業也可以直接聯繫區上市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絡員,聯絡員應主動向企業告知本單位辦事程式、所需材料並負責協調解決問題。
(三)對入庫企業提出的一般性問題,由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研究並協調相關部門解決,如有必要的提交區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專題協調會議研究解決。對於重大事項或需跨部門共同解決的事項,由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提交區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全體會議研究解決。
(四)對入庫企業所需解決的事項,由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負責跟蹤、督促區上市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議定的事項的落實。
第七條 入庫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入庫企業,按規定享受相應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一)入庫企業的權利
1.享受“綠色通道”服務,由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協調解決企業上市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困難;
2.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資本市場培訓、政策宣講、企業路演、產融對接等活動;協助企業對接境內外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廣東股權交易中心等交易場所;組織券商、律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入庫企業提供諮詢服務;
3.支持區內政府投資基金投向符合條件的入庫企業;
4.支持入庫企業利用“南沙區上市服務中心”等投融資對接平台展示企業形象,對接投資機構,實現融資發展;
5.入庫企業利用多層次
資本市場融資發展的,按南沙區出台的相關政策給予扶持。
(二)入庫企業的義務
1.企業應向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提交填報完整的上市後備企業備案入庫登記表;
2.企業應在每季度末向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報送與企業發展情況相關的信息和材料;
3.企業應及時向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反饋上市重要環節進展及重大事項進展(包括但不限於:中介機構進場、股份制改造、輔導備案、券商核心、輔導驗收、首發申報、材料受理、預審、初審、上會、上市等)。
第八條 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負責牽頭建立和維護南沙區上市後備企業資源庫。區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配合梳理掌握行業龍頭企業及優秀企業名單,按季度向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報送。
第九條 企業信息依法依規供政府數據統計使用。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本辦法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予以評估修訂。本辦法由南沙開發區金融局負責解釋。
印發的通知
穗南開金融規字〔2020〕2號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金融工作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南沙區上市後備企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南沙區上市後備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已按程式審批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金融工作局
2020年7月29日
解讀
《廣州市南沙區上市後備企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予以印發實施。現就《辦法》出台的背景、過程進行政策解讀,並就相關問題進行問答。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制定過程及亮點
(一)背景情況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工作部署,加快推進我區企業上市工作,加快營造國際一流的營商環境,提升高水平對外開放門戶樞紐功能,高標準建設國家新區、自貿試驗區、粵港澳全面合作示範區和承載門戶樞紐功能的廣州城市副中心“三區一中心”及粵港澳大灣區前沿科學基礎研究和高技術創新中心,打造新時代改革開放新高地,今年4月南沙區已成立以董可區長為組長的南沙區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印發實施《廣州市南沙區推動企業上市工作三年行動計畫(2020-2022年)》。
為進一步完善上市後備企業動態管理機制,有針對性地加強指導和服務,廣泛培育、加大力度推動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發展壯大,由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金融工作局(南沙區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制訂本辦法。
(二)制定過程
根據《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關於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穗金融〔2019〕28號)、《關於修訂廣州南沙開發區(自貿區南沙片區)南沙區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南開管規〔2019〕1號)的檔案精神,嚴格按照草擬、調研論證、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廉潔性評估等相關程式並報區政府同意後公布實施。
(三)亮點
《辦法》明確了建立直通車制度。對入庫企業在上市過程中所涉及的重要事項,開闢“綠色通道”,由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協調解決企業上市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困難。
《辦法》明確了區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專題協調會議及全體會議制度。對入庫企業提出的一般性問題,由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研究並協調相關部門解決,如有必要的提交區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專題協調會議研究解決。對於重大事項或需跨部門共同解決的事項,由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提交區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全體會議研究解決。
二、有關問答
問題1:本辦法服務的對象是哪些企業
答:本辦法服務的對象是指在南沙區工商註冊登記,擬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
問題2:企業申請納入上市後備企業,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答:企業申請納入上市後備企業資源庫,應向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南沙區上市後備企業備案入庫登記表;
2.企業近兩年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3.企業與券商(或保薦機構)簽訂的改制上市輔導協定(如有)。
問題3:已納入上市後備企業資源庫的企業額,在什麼情況下會出庫
答:對納入上市後備企業資源庫的企業實施動態管理,入庫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動出庫:
1.工商註冊地遷出南沙區或已停止經營活動;
2.未按期向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提交填報完整的入庫企業基本情況表,不配合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收集掌握企業相關情況的;
3.企業自願出庫並提交申請;
4.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出現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認定的其他應出庫的情形。
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負責向企業反饋出庫情況。已出庫企業符合條件的,可再次申請入庫。
問題4:已納入上市後備企業享有哪些權利
答:入庫企業,按規定享受相應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1.享受“綠色通道”服務,由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協調解決企業上市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困難;
2.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資本市場培訓、政策宣講、企業路演、產融對接等活動;協助企業對接境內外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廣東股權交易中心等交易場所;組織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入庫企業提供諮詢服務;
3.支持區內政府投資基金投向符合條件的入庫企業;
4.支持入庫企業利用“南沙區上市服務中心”等投融資對接平台展示企業形象,對接投資機構,實現融資發展;
5.入庫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發展的,按南沙區出台的相關政策給予扶持。
問題5:已納入上市後備企業需履行哪些義務
答:入庫企業,按規定享受相應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1.企業應向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提交填報完整的上市後備企業備案入庫登記表;
2.企業應在每季度末向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報送與企業發展情況相關的信息和材料;
3.企業應及時向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反饋上市重要環節進展及重大事項進展(包括但不限於:中介機構進場、股份制改造、輔導備案、券商核心、輔導驗收、首發申報、材料受理、預審、初審、上會、上市等)。
問題6:上市後備企業在上市過程中遇到問題及困難,應如何尋求幫助
答:對入庫企業在上市過程中所涉及的重要事項,開闢“綠色通道”,由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協調解決企業上市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困難。
入庫企業在上市過程中遇到需要區上市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協助解決的問題,可向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提出申請,由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協調區上市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解決。企業也可以直接聯繫區上市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絡員,聯絡員應主動向企業告知本單位辦事程式、所需材料並負責協調解決問題。
對入庫企業提出的一般性問題,由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研究並協調相關部門解決,如有必要的提交區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專題協調會議研究解決。對於重大事項或需跨部門共同解決的事項,由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提交區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全體會議研究解決。
對入庫企業所需解決的事項,由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上市辦)負責跟蹤、督促區上市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議定的事項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