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加快開發南沙經濟區的十五項優惠政策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1]65號
【發布日期】1991-09-16
【生效日期】1991-09-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加快開發南沙經濟區的十五項優惠政策
(穗府(1991)65號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六日)
為加快南沙經濟區開發建設,根據國家鼓勵外商投資及產業政策實施要點的有關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賦予南沙經濟區相應的經濟管理許可權,並在區內實行以下優惠政策:
一、凡來區內投資的外商、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享受國家給予沿海開放城市、珠江三角洲經濟開放區的各項優惠政策,並享受廣州市人民政府在許可權範圍內給予的優惠政策。
二、區內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而進口的生產和經營用的設備、建築材料;或為履行其產品出口所需進口的生產用車輛(限合理數量)、原材料、燃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輔件和包裝材料,免徵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外商常駐機構和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常駐人員攜帶進口自用的交通工具、辦公用品、安家物品等,在合理數量內免徵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三、區內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應以產品出口為主,除國家另有規定的產品外,免繳出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對部分替代進口產品,經主管部門批准,補交關稅和工商統一稅後可以內銷。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收支平衡暫時有困難的,經廣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實行綜合補償辦法。
四、區內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區內中外合資企業從事港口、碼頭等設施建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對其所得稅實行前五年免徵,後五年減半徵收。
五、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徵地方所得稅。
六、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來源於南沙經濟區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除依法免徵所得稅的以外,均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向經濟區提供國民經濟重要部門所需要的先進技術,對其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廣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給予更優惠的減征或免徵所得稅照顧。
七、區內外商投資企業開辦初期納稅有困難(除國家嚴格控制的產品、項目外),可向稅務部門申請在一定期限內,減免工商統一稅。
八、在區內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的辦法,鼓勵外商、國內企業來區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土地使用期限最高為七十年。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及從事其它經濟活動。
九、區內符合投資導向和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經濟區管委會批准,可減繳或免繳土地使用費。
十、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外商可在區內投資興辦旅遊行業。
十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在區內設立外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區內企業可委託金融機構發行、轉讓本幣或外幣債券和股票。
十二、區內可利用港口優勢和保稅政策,開展保稅業務,設立保稅工廠、保稅車間、保稅倉庫;指定專門貿易機構發展對外貿易、轉口貿易、出口加工、倉儲運輸等業務。並根據實際需要,設立保稅生產資料市場。對區內境外人員的出入境,實行簡化手續,給予方便。允許區內設立為企業外方人員、外國海員和外籍人員(包括港、澳、台人員)提供辦公、生活用品的商店。
十三、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行確定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和獎勵、津貼制度由企業董事會決定。
十四、經濟區為區內企業提供六通一平(即道路、供水、供電、通訊、排雨水、排污水和土地平整)的基礎設施條件。凡省、市產業政策重點鼓勵發展的項目所需的水、電、運輸條件及通訊設施,應予以優先保證。
十五、從一九九一年起五年內,區內的財政收入,除按規定上繳中央、省以及區內產品出口退稅地方負擔部分外,免除上繳市和縣的全部財政任務,全額留區作自我發展資金,用於投資必要的基礎設施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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