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南沙新區明珠灣開發建設管理局設立和運行規定

《廣州市南沙新區明珠灣開發建設管理局設立和運行規定》已經2017年7月17日市政府第15屆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於2017年9月1日公布。本規定共七章三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南沙新區明珠灣開發建設管理局設立和運行規定
  • 發文機關:廣州市人民政府
  • 發文文號:政府令第151號
  • 發文時間:2017年9月1日
  • 實施時間:2017年9月1日
公布規定,規定全文,

公布規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號
《廣州市南沙新區明珠灣開發建設管理局設立和運行規定》已經2017年7月17日市政府第15屆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溫國輝
2017年9月1日

規定全文

廣州市南沙新區明珠灣開發建設管理局設立和運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設立廣州南沙新區明珠灣開發建設管理局(以下簡稱明珠灣管理局),促進廣州南沙新區明珠灣開發建設,根據《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廣州市南沙新區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明珠灣管理局是依據本規定設立的法定機構,依法具有法人資格,依照本規定在履職區域內履行職責,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明珠灣管理局受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理委員會、廣州南沙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和南沙區人民政府的領導。
第三條 明珠灣管理局應當堅持先行先試、改革創新的原則,建立健全職責明晰、決策科學、運作高效的體制機制,建設粵港澳合作核心區和國際高端產業綜合服務中心,打造與國際接軌的營商環境。
第四條 明珠灣管理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開展開發建設、招商引資、運營管理、產業發展等方面的管理體制機制創新,協助南沙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推進履職區域內的社會治理體制機制創新。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南沙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明珠灣管理局的工作。
省級以上有關部門下放的行政管理、經濟管理事項,需要在明珠灣管理局履職區域實施的,由管委會和南沙區人民政府按照下放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組織實施。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明珠灣管理局履職區域為廣州南沙新區明珠灣區起步區(以下簡稱明珠灣起步區),其具體範圍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廣州南沙新區明珠灣區起步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履職區域需要重大調整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明珠灣管理局在履職區域內履行以下規劃和土地管理職責:
(一)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劃要求,會同國土規劃部門編制相應的城鄉規劃,按照規定程式報請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擬訂土地供應計畫和土地利用計畫、土地出讓條件和年度土地出讓方案,具體組織用地報批及批後實施,土地供應及供後監管。
第八條 明珠灣管理局在履職區域內履行以下建設管理職責:
(一)負責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項目立項審批和備案、工程初步設計和工程變更的相關工作;
(二)負責擬訂開發建設的具體實施方案及年度計畫,組織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開發建設;
(三)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的投資、質量管理工作。
第九條 明珠灣管理局在履職區域內履行以下投資計畫管理職責:
(一)負責按程式統籌編制政府性資金投資項目、社會資本投資項目、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投資項目計畫,按照規定程式批准後監督執行;
(二)負責投資項目的統計與分析工作。
第十條 明珠灣管理局在履職區域內履行以下招商引資職責:
(一)負責擬訂產業導入和項目落戶的扶持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推進經濟合作和產業導入工作,推進金融服務、科技創新、總部經濟、國際航運、商貿會展等高端產業集聚發展。
第十一條 明珠灣管理局在履職區域內負責統籌協調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運營和維護管理,探索政府和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運營管理模式。
明珠灣管理局可以依法設立企業,從事土地開發、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運營、項目投資等業務。明珠灣管理局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所得收益用於明珠灣開發建設和管委會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條 明珠灣管理局應當利用社會資本和市場機制,建立多層次的投融資體系,籌措資金用於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 明珠灣管理局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政府採購。符合招投標條件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納入統一的招投標平台進行招標。
第十四條 明珠灣管理局負責履職區域內建設項目相關行政審批的協調服務,統籌協調開發建設單位開展業務。
明珠灣管理局負責協助、配合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南沙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所在鎮街在履職區域內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五條 明珠灣管理局應當依據本規定,制定職責清單,報管委會批准後向社會公開。職責清單應當實行動態調整。
明珠灣管理局確需履行本規定以外的職責,應當由管委會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治理模式
第十六條 設立明珠灣管理局決策委員會,行使明珠灣管理局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和監督權。
決策委員會總人數應當為單數,不超過9人。
決策委員會設主席1人,由管委會領導擔任。決策委員會的其他委員可以由南沙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明珠灣管理局局長,以及品德操守良好且在相關行業或者領域具有影響力的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外部委員擔任。具體組成人員由南沙區人民政府確定。
決策委員會可以設立發展規劃、財務管理、人事薪酬、監察審計等專門委員會,為決策提供專業性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決策委員會有權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修改明珠灣管理局章程;
(二)制定明珠灣管理局履職區域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明珠灣管理局年度工作計畫和重大活動計畫;
(四)提名明珠灣管理局局長人選;
(五)審核明珠灣管理局財務預算草案、決算報告草案;
(六)審核授薪人員員額、高級管理人員職數、薪酬總額、個人薪酬標準、年金標準、崗位設定方案,並報管委會批准;
(七)決定明珠灣管理局人員招用計畫、薪酬分配方案、績效考核方案;
(八)制定、修改明珠灣管理局的重要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議明珠灣管理局年度工作報告和專項工作報告,並報管委會;
(十)對管理層執行決策委員會的決定進行監督;
(十一)應當由決策委員會決定、審議、監督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決策委員會議事採取會議形式,集體作出決定。
決策委員會會議由主席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主席或者1/3以上委員提議的,可以召開決策委員會會議。
決策委員會2/3以上委員出席的,決策委員會會議方可召開。決策委員會會議實行票決制。決策委員會的決定,經到會委員過半數同意,方為通過。表決時,主席和其他委員的權利平等。
決策委員會會議討論的議題,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委員應當迴避。
第十九條 明珠灣管理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是明珠灣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
明珠灣管理局設局長1人,由決策委員會提名,管委會任命。局長任期不超過5年,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2屆。
明珠灣管理局副局長由局長提名,由管委會聘任,聘期不超過5年,可以連聘。局長與副局長共同組成管理層。
明珠灣管理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任經濟師、工程師、會計師、法律顧問,協助局長處理專業性工作。經濟師、工程師、會計師、法律顧問由明珠灣管理局聘任。
第二十條 管理層負責執行決策委員會的決定,負責明珠灣管理局各項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擬訂、組織實施明珠灣管理局章程;
(二)擬訂、組織實施明珠灣管理局履職區域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三)擬訂、組織實施明珠灣管理局年度工作計畫和重大活動計畫;
(四)編制明珠灣管理局財務預算草案、決算報告草案,組織實施預算,管理明珠灣管理局財務、資產;
(五)擬訂授薪人員員額、高級管理人員職數、薪酬總額、個人薪酬標準、年金標準、崗位設定方案;
(六)擬訂明珠灣管理局人員招用計畫,聘任和考核明珠灣管理局其他工作人員;
(七)擬訂明珠灣管理局薪酬分配方案、績效考核方案;
(八)擬訂明珠灣管理局的重要內部管理制度,制定其他內部管理制度和員工行為準則等,並組織實施;
(九)擬訂明珠灣管理局年度工作報告和專項工作報告;
(十)組織開展業務活動,管理日常事務;
(十一)組織實施管委會、南沙區人民政府委託的其他事項;組織實施決策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明珠灣管理局設立諮詢委員會,聘請國內外知名人士、專家學者、企業家為委員。明珠灣管理局開發、建設、發展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應當聽取諮詢委員會意見。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明珠灣管理局資金來源實行財政撥款和市場化收入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三條 明珠灣管理局享有獨立的財政管理權,其年度財務預算經管委會審定後納入廣州南沙區財政年度預算,報南沙區人大審議批准後,由明珠灣管理局組織實施。
明珠灣管理局在法定許可權內,可以探索通過土地利用及公共服務產品市場化運營獲得收入。
第二十四條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財政年度預算,及時足額向明珠灣管理局撥付資金,並對明珠灣管理局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五條 明珠灣管理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制定財政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明確財政資金使用的範圍、標準。
對財政資金以外的其他資金,應當參照財政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制定相應的使用管理辦法。
第五章 人力資源和薪酬管理
第二十六條明珠灣管理局實行市場化為主、多種用人方式並存的用人機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規定到明珠灣管理局交流任職,在明珠灣管理局領取個人薪酬的,不再保留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和身份,具體交流任職方式和過渡銜接由管委會另行規定。
明珠灣管理局享有用人自主權,在管委會批准的授薪人員員額、高級管理人員職數、崗位設定範圍內,制定人員招用計畫,面向國內外公開選聘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 明珠灣管理局應當按照科學合理、精簡高效、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制定用人制度、薪酬分配製度、績效考核制度。
第二十八條 明珠灣管理局應當依法與聘用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契約,確定勞動關係。
授薪人員按規定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實行年金管理制度,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九條 明珠灣管理局授薪人員員額、高級管理人員職數、薪酬總額、個人薪酬標準由管委會綜合以下因素確定:
(一)明珠灣管理局當期承擔的工作任務;
(二)市場薪酬水平;
(三)國內同性質功能區人員配備、薪酬分配情況;
(四)其他對人員配備、薪酬分配有重要影響的因素。
明珠灣管理局依據前款規定,按照履職績效情況和市場薪酬水平確定工作人員具體薪酬。
第三十條 明珠灣管理局應當以工作目標和結果為導向,按照獎懲結合的原則,在薪酬總額、個人薪酬標準範圍內,建立績效考核、薪酬激勵機制。
第三十一條 明珠灣管理局應當加強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提升工作人員的專業能力和綜合素質。
第六章 監督機制和問責免責
第三十二條 管委會和南沙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職能負責對明珠灣管理局績效、人力資源管理、薪酬分配、崗位設定、預算執行、財務收支、經濟責任等情況實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 明珠灣管理局應當建立精幹高效、自我約束的內部監督機制,建立風險防控、審計和廉潔監督制度。
第三十四條 明珠灣管理局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政務信息。
第三十五條 明珠灣管理局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依照有關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進行問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明珠灣管理局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依照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明珠灣管理局進行改革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勤勉盡責,且未謀取私利或者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對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於追究相關責任。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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