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是一份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5年2月10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發文背景,通知全文,

發文背景

穗府〔2015〕3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0日

通知全文

廣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符合政策規定、應當在本市安置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 建立和完善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自謀職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城鄉一體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市和區(縣級市)政府共同負擔,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民政部門是本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在本級行政區域內的組織實施。
市、區(縣級市)機構編制、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統計、工商、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指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涉及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有關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相關的人口計畫。
教育部門負責指導所屬院校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退役士兵落戶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財政政策,按規定做好經費保障工作,加強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供相關信息,協同擬訂退役士兵安置計畫,指導技工院校做好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做好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工作。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提供相關信息,協同擬訂退役士兵安置計畫,指導和督促其監管企業落實安置任務。
統計部門負責提供本級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收入(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等法定統計數據。
工商、稅務和其他相關部門負責落實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的優惠政策。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含中央、省屬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依法都有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
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不得發布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檔案,嚴禁拒絕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屬單位接收退役士兵。
第六條 退役士兵報考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參加統一招錄考試,同等條件下優先錄(聘)用。
第七條 退役士兵應當遵守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規,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政府安置或不按規定時間報到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
第八條 退役士兵安置地為其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
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的士官退出現役,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含入伍前已被錄取並保留學籍的)和應屆畢業生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退役士兵,符合易地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符合退休、供養條件的退役士兵,以及傷病殘(含帶病返鄉)退役士兵,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確定其安置地。
第九條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應當自部隊批准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其他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持退出現役證件和介紹信到區(縣級市)民政部門報到,併到相關部門辦理預備役登記和黨組織關係、社會保險接續等手續。
區(縣級市)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退役士兵檔案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符合接收條件的,為其辦理相關手續;不符合接收條件的,及時告知退役士兵,並按規定將其檔案退回原部隊。
第十條 由區(縣級市)政府向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助金:
(一)各區(縣級市)城鎮(農村)退役義務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按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0%發放。該標準低於當地2012年冬季城鎮(農村)退役義務兵補助數的,仍按2012年補助數發放。
(二)城鎮(農村)退役士官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按其士官服役年限計發,每多服役一年,在城鎮(農村)義務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基礎上相應增發5%。
服役時間不足一年的,按月發放。
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由市財政承擔20%,區(縣級市)財政承擔80%。
第十一條 按照國家規定應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按照“屬地管理、均衡負擔”的原則進行安置。
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由安置地所在區(縣級市)政府按不低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標準按月發放生活補助金。
在政府提供一定經濟補助和優惠政策的條件下,倡導和鼓勵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不再由政府安排工作。
第十二條 選擇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報到之日起3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民政部門據此為其辦理自謀職業手續,並由安置地所在區(縣級市)政府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助金。自謀職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按退役士兵所在區(縣級市)職工年人均收入(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發。其中,義務兵按服役期內職工年人均收入之和計算;士官在義務兵服役期內按義務兵計算,在士官服役期內按職工年人均收入之和除以2計算。
服役時間不足一年的,按月發放。
自謀職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由市財政承擔20%,區(縣級市)財政承擔80%。
第十三條 自主就業和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可選擇參加以下之一項教育培訓:
(一)短期職業技能培訓。退出現役1年以內的,可參加短期職業技能培訓。退役士兵短期職業技能培訓班原則上由區(縣級市)組織舉辦,每年至少舉辦1期,每期培訓時間最短不少於3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培訓工作由取得培訓資質許可的培訓院校和機構承擔。
(二)中等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退出現役2年以內的,可免試參加中等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培訓期限一般為2年。
(三)高等職業院校。退出現役1年以內的,可報考高等職業院校。報考高等職業院校單獨考試的,實行單獨劃線錄取。
(四)成人高等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退出現役1年以內的,可參加成人高等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五)其他情況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按《國務院關於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0〕36號)規定執行。
短期培訓資金除中央財政下撥的專項補助資金外,其餘由區(縣級市)政府自行解決。中等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高職院校、成人和普通高等教育、復學等所需資金,城鎮退役士兵由市財政承擔20%,區(縣級市)財政承擔80%;農村退役士兵由區(縣級市)自行承擔。
培訓資金主要用於退役士兵的學雜費、住宿費、實習實驗費、技能鑑定費、生活補助等。
第十四條 從事個體經營和參與投資創辦私營企業的退役士兵,符合相關條件的,依法享受國家和省、市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的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退役士兵的社會保險接續手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或不按照政策規定落實安置待遇的,由市、區(縣級市)政府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單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未完成安置任務的區(縣級市)及其相關單位不得被評為“雙擁模範城(縣)”和“雙擁先進單位”。
第十七條 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取消其安置待遇。
第十八條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後退出現役的士兵,本人自願的,其安置可以按入伍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政策法規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5年2月1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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