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南沙新區促進氣候投融資發展若干措施

《廣州南沙新區促進氣候投融資發展若干措施》已經管委會、區政府同意,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9月28日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南沙新區促進氣候投融資發展若干措施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28日
  • 發布單位: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為加快推動南沙氣候投融資試點體制機制創新,引導和撬動國內外資金進入應對氣候變化領域,進一步激發潛力、開拓市場,在全國氣候投融資試點中有成效、出經驗,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條 支持氣候投融資機構集聚
  對新落戶從事氣候投融資的企業,按照區級經濟貢獻給予單家企業最高1200萬元落戶獎勵;經監管部門批准在南沙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從事氣候投融資的專營機構、業務中心、功能性總部或分支機構,給予一次性最高獎勵300萬元。
  第二條 支持項目入庫
  (一)鼓勵企業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氣候投融資項目進行認證、評估等工作,經認定為綠色項目並納入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項目庫的,按照實際認證費用給予100%補貼,每單認證最高補貼1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
  (二)對於加入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項目庫的區內金融機構,將其對區內中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投放的氣候投融資經營性貸款納入南沙區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並給予風險補償。
  第三條 支持開展氣候貸款
  (一)對上年度應對氣候變化貸款餘額增量達5000萬元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給予分段累加獎勵,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其中,安排20%比例的資金給予核心人才團隊獎勵。
  (二)納入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項目認證庫項目獲得的貸款,按當年實際支付利息的50%給予補貼(不高於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四條 支持發行ESG債券
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項目庫企業發行ESG債券,在債券存續期內按實際支付利息的10%對債券的發行主體給予貼息,同一筆債券業務補貼期最長不超過3年,單個企業每年最高200萬元。
第五條 支持設立氣候基金
對註冊在南沙且投向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項目庫的股權投資基金,單只基金投向庫內南沙本地氣候投融資項目期限滿2年的,按單只基金累計投資額每滿16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獎勵100萬元,給予單個基金管理機構累計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
第六條 支持配置氣候保險
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項目庫企業購買碳排放配額質押貸款保證保險等氣候保險產品的,按其保費的3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30萬元。
第七條 支持創新平台建設
經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符合標準的氣候投融資創新平台,實現項目對接、數據共享及套用、氣候科技創新、氣候成果轉移轉化的,綜合考慮平台建設覆蓋範圍、平台項目規模等情況,給予每個平台一次性最高300萬元資金支持。
第八條 支持標準制定
經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可並成功發布的大灣區氣候投融資標準,給予主導標準制定的單位最高20萬元的獎勵。
第九條 支持產品創新
鼓勵氣候投融資產品創新及推廣,主管部門每年度組織開展氣候投融資產品創新評選,對具有創新性且推廣套用形成一定規模效應的先進組織機構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
第十條 支持技能提升
金融人才取得氣候投融資相關證書,與南沙從事氣候投融資業務的單位簽訂勞動契約並全職工作連續滿一年的,根據證書級別分檔給予每人一次性最高5000元(含)獎勵,每人僅限獎勵一次。
附則
(一)申請獲得本辦法資金支持的事項或項目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可同時享受市和本區同一類型政策扶持,但對市級政策要求本區分擔部分應在企業向本區申報扶持時予以扣除;對已獲得本區“一企一策”優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辦法同類扶持措施支持。
(二)本辦法適用的企業及主要負責人應無違法違規行為,無行政處罰等不良信用記錄。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及主要負責人如被公安機關及行政執法部門等有關單位,經生效法律文書判定構成犯罪或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獎勵;企業及主要負責人被公安機關及司法機關等有關單位立案處理的,暫緩獎勵。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一經發現,各資金髮放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獎勵資金及相關孳息,予以公示並通報區相關部門,並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獎勵資金的申請。
(三)享受本辦法的扶持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對惡意套取政府政策資金的企業,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本辦法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不超過”“以上”“最高”“超過”“高於”的數額均包含本數。
(五)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六)本辦法由南沙開發區金融局負責解釋。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秘書處 2023年9月28日印發

內容解讀

一、政策背景
  2022年南沙區調整了全區扶持政策架構,採取共性核心政策檔案+特色領域專項檔案的方式,構建“四鏈融合 高質量發展高水平開放”政策體系,提升政策扶持效益,並印發了《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關於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鍊人才鏈深度融合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高水平開放的若干政策意見》,作為共性核心政策檔案。開發區金融局牽頭編制了《廣州南沙新區促進氣候投融資發展若干措施》(簡稱“氣候投融資十條”)。結合《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賦予南沙“打造立足灣區、協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戰略性平台”定位,及全國首批氣候投融資試點批覆,目前急需出台促進氣候投融資專項扶持政策,打造氣候投融資政策標準體系,促進氣候投融資創新發展,強化政策扶持工具的創新,提升政策競爭力度,為開展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試點提供良好的支撐條件。
  二、主要內容及特點
  “氣候投融資十條”主要圍繞集聚氣候要素資源,以及引導資金投向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兩方面發力,具體如下:
  (一)集聚資源要素,營造氣候投融資優質發展環境。
  一是推動機構集聚。通過落戶獎勵,對新落戶或新遷入的從事氣候投融資企業、專營機構、業務中心、功能性總部或分支機構,最高給予1200萬元落戶獎勵。二是推動項目集聚。採用氣候投融資項目認證、入庫管理模式,通過項目認證獎勵,對入庫項目按照實際認證費用給予100%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對入庫項目獲得的投融資貸款納入南沙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給予風險補償。發揮創新平台建設集聚作用,通過創新平台建設獎勵,結合平台建設投入、項目對接成效、社會經濟效益等情況,最高給予300萬元資金支持。三是推動創新集聚。通過產品創新獎勵,引導各機構團隊積極開展氣候投融資產品創新及推廣,對經評選具有創新推廣效應的研發產品所在先進組織機構,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通過標準制定獎勵,對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可並成功發布的大灣區氣候投融資標準的主導制定單位,額外給予最高20萬獎勵。四是推動人才集聚。通過技能提升獎勵,鼓勵金融人才提升職業技能素質和就業能力,按照金融人才考取技能證書等級,最高給予5000元獎勵。
  (二)強化金融支持,引導資金投向應對氣候變化領域。
  通過強化貸款、債券、基金、保險等金融工具作用,引導資金投向應對氣候變化領域。一是氣候貸款獎勵,對入庫銀行機構上年度應對氣候變化貸款餘額增量最高給予每年200萬元獎勵;對入庫企業獲得具有可量化碳減排效應的貸款,按實際利息50%給予貼息支持(不高於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每年最高100萬元。二是氣候ESG債券獎勵,對入庫企業發行氣候ESG債券的,按實際利息10%給予債券發行主體貼息支持。三是氣候基金獎勵。對區內股權投資基金投向入庫企業的,按累計投資額每滿1600萬元獎勵100萬元標準,最高獎勵1000萬元。四是氣候保險獎勵。對入庫企業購買氣候保險產品的,按保費30%給予支持,最高補貼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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