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擬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擬訂全市主體功能區劃和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及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查處全市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指導、協調各區(市)縣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協調有關跨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負責落實全市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區(市)縣、市級相關部門污染物減排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目標責任制、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保護投資管理,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緩減免及稽查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全市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負責全市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負責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全市重大開發建設區域、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環境工程監理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六)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組織實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各類自然保護區審查、審批建議;指導、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組織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
(八)負責全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核安全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放射源、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核與輻射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工作;負責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攻擊工作;負責全市核與輻射監測和監察工作。
(九)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監督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類環境標準,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制定全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負責環境統計工作。
(十)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並推廣套用,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協調市內重要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和區域合作,管理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負責與環境保護國際組織的聯繫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效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三)督察全市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市委、市政府環境保護重大決策的情況。
(十四)承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信訪科牌子)
組織協調督辦處理機關政務和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局機關文電、會議、績效管理、信息、宣傳、檔案、信訪、保密、安全保衛及後勤服務保障等工作;負責管理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及財務監督審計工作;負責管理市級環境保護補助資金、污染治理專項資金;負責市環保示範工程及其他重大環保項目的立項並下達資金計畫;監督管理城市環保基礎設施項目;負責全市環境統計工作;負責環境信息工作和環境網路建設工作;組織編制全市環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發布全市環境狀況、重要城市及流域環境質量狀況公報;組織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與人事管理工作;指導全市環保系統隊伍建設和幹部崗位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科(掛行政審批科牌子)
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法規、政策和標準;擬訂和組織實施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各項環境管理政策、制度和規範性檔案;參與審核各類規劃中涉及環境保護的內容;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負責市管和省委託的建設項目、自然生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並實施監督檢查和驗收;負責城市生活水、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計方案審批;負責對持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的考核、審查和管理;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回顧性評價;調查處理市內建設項目施工、試生產中發生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參與指導、推動全市循環經濟和環境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引進;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工程;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全市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政策;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並推廣套用;管理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參與環保產業政策、產業規劃和產品標準的實施。
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三)污染控制科(掛自然保護科牌子)
監督實施國家、省、市有關工業污染防治、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排污收費的政策、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政策;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和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污染水的防治,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進口固體廢物許可證、環境污染治理資質認證、機動車排污檢測證、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行政代執行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重點流域、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負責重點城市的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負責重大以及跨地區的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
組織擬訂自然生態保護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計畫並監督檢查;組織編制全市自然保護區規劃;提出新建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建議和市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監督管理市級自然保護區;負責全市及重點區域、流域的生態環境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土地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四)法規宣教科
起草全市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各項環境保護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承擔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和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查處重大以及跨行政區域的環境違法行為;組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組織對市內重大環境問題的調研。
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等方面的法規、方針、政策,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組織協調全市各界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污染糾紛情況通報、聯絡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指導市內中、國小和成人教育的環境教育工作;組織編寫與發行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的材料、教材和音像資料;承辦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和國際環境獎推選工作。
(五)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科
負責全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對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生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核輻射事故的投訴及調查處理工作;參與核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與處置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擬訂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環境統計制度及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測算並確定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組織編制並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組織實施政府環境目標責任制和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參與研究並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減排的環境經濟政策;按許可權審核涉及增加排放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
領導信息
黨組成員、副局長: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