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界環境噪聲(industrial enterprise noise)是2014年公布的建築學名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廠界環境噪聲
- 外文名:industrial enterprise noise
- 所屬學科:建築學
- 公布時間:2014年
廠界環境噪聲(industrial enterprise noise)是2014年公布的建築學名詞。
廠界環境噪聲(industrial enterprise noise)是2014年公布的建築學名詞。定義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等產生的,可能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在廠界處可進行測量和控制。出處《建築學名詞》第二版...
根據不同的噪聲來源,我國發布的噪聲標準較多,主要有:1、GB3096-2008 《聲環境質量標準》2、GB12348-200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3、GB22337-2008 《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限值 不同的噪聲標準,都規定了噪聲限值。以GB3096 -2008 標準為例,在“表1”中給出了環境噪聲限值。其中包括不同聲...
的室內背景噪聲級,系在室內無聲源發聲的條件下,從室外經由牆、門、窗(門窗啟閉狀況為常規狀況)傳入室內平均噪聲級。廠界噪聲限制值(dB) 表2.0.2 廠界毗鄰區域的環境類別 晝夜 夜間 特殊住宅區 居民、文教區 一類混合區 商業中心區、二類混合區 工業集中區 交通幹線道路兩側 45 50 55 60 65 70 35 40 ...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是2008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性國家標準,歸口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規定了工業企業和固定設備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及其測量方法。該標準適用於工業企業噪聲排放的管理、評價及控制。機關、事業...
“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排放標準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企業和固定設備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及其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於工業企業噪聲排放的管理、評價及控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等對外環境排放噪聲的單位也按本標準執行。2. 規範性引用檔案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檔案或其中的條款。
中國的《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是以保護聽力基本標準為依據,考慮到中國工業經濟的現狀制定的。這一標準已經由GB12348-200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替代。戶外標準 環境噪聲引起人們煩惱的是對交談、思考、睡眠和休息的干擾。中國環境噪聲標準中的特殊住宅區,指特別需要安靜的住宅區,如休養區、高級賓館區等...
表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單位:dB(A)《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規定:我國工作場所噪聲職業接觸限值如下表所示,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穩態噪聲限值為85dB(A),非穩態噪聲等效聲級的限值為85dB(A);每周工作5d,...
1.5 背景噪聲 廠界外噪聲源產生的噪聲。測量條件 2.1 測量儀器 測量儀器精度為Ⅱ級以上的聲級計或環境噪聲自動監測儀,其性能符合GB 3875《聲級計電聲性能及測量方法》之規定,應定期校驗。並在測量前後進行校準,靈敏度相差不得大於0.5dB,否則測量無效。測量時傳聲器加風罩。2.2 氣象條件 測量應在無雨、無雪...
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代替GB12523-90,GB12524-90 本標準2011-12-05發布;2012-07-01實施。本標準規定了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及測定方法。本標準適用於周圍有噪聲敏感建築物的建築施工噪聲排放的管理、評價及控制。市政、通信、交通、水利等其他類型的施工噪聲排放可參照本標準執行。本...
第二十三條在城市範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第二十四條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以及在...
噪聲源的種類、數量的排放的噪聲強度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拆除或者閒置噪聲污染處理設施的,應當徵得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同意。第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廠界排放標準。第十八條 對排放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廠界排放標準,造成嚴重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
電梯技術條件》和《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等,規定主機房的噪聲不得高於80分貝、轎廂的聲音不得高於55分貝;建築設計標準主要有《住宅設計規範》和《民用建築設計隔聲規範》等,規定白天不得高於50分貝、晚上不得高於40分貝;環保標準則有《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社會生活環境噪聲...
《GB 12348-200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是2019年9月中國環境出版集團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環境出版集團。內容簡介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防治工業企業噪聲污染,改善聲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GB 12348-200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是對《工業...
2024年04月11日,《變電站廠界噪聲排放測量方法—多重相干函式法》實施。起草工作 起草單位: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電力科學研究院、重慶大學、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電力科學研究院、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電力科學研究院、國網電力科學研究院武漢南瑞有限責任公司、正升環境科技...
夜間突發噪聲 最大值不準超過標準值15分貝。工業企業標準 標準的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工廠及有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的邊界 標準值 各類廠界噪聲標準值如下:類別 晝間 夜間 一類 55分貝 45分貝 二類 60分貝 50分貝 三類 65分貝 55分貝 四類 70分貝 55分貝 各類標準適用範圍的劃定(各類標準適用...
變電站廠界環境噪聲執行標準申請原則 《變電站廠界環境噪聲執行標準申請原則》是2019年10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備案信息 備案號:74377-2020 備案月報: 2020年第8號(總第244號)
前款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並採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屬於突發性的重大改變致使環境噪聲污染加重的,應當在改變後三日內重新申報。第十七條 從事工業生產以及在城市建成區內從事金屬、非金屬、食品等加工項目的,應當符合廠界環境噪聲標準。第十八條 在居民住宅區和其他人口...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範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第二十四條 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
第十三條排放噪聲污染實行申報制度。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單位,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提供噪聲污染的有關資料,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噪聲,使其符合環境噪聲廠界排放標準。使用通風、排風(氣)、降溫、發電、鍋爐等設備,對周圍生活環境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應當向...
第三章 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從事工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生產設施合理布局,採取隔聲、消聲、減震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減輕環境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範圍內設定工業設施或者從事機械加工金屬、石材、木材等工業生產活動,產生的環境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
上述區域內原有的工業生產設施和其它設施排放環境噪聲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或搬遷。第二十條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在市區、建制鎮範圍內工業企業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第二十一條 在工業...
第三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二條 工業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第十三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新建、擴建排放環境噪聲的工業企業:(一)醫療區、文教科研區、機關辦公區、居民住宅區;(二)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旅遊度假區、重點文物保護區。第十四條 ...
三是以排放標準為基礎,科學確定工業噪聲許可排放限值。《技術規範》主要結合工業噪聲管理現狀,充分考慮強化工業噪聲監管的需要,依據《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許可廠界晝間排放限值和廠界夜間排放限值,其中廠界夜間排放限值還包括頻發噪聲和偶發噪聲的排放限值。四是根據工業噪聲的特點提出污染防治技術要求,簡化...
第四節 環境條件 第三章 生產環境的噪聲測量 第一節 設備運行狀況 第二節 測點位置 第三節 噪聲測量記錄 第四章 非生產場所的噪聲測量 第一節 非生產場所的室外噪聲測量 第二節 非生產場所的室內噪聲測量 第三節 廠界的噪聲測量 第四節 噪聲測量的記錄 附錄一 工業企業噪聲測量...
第四十條在工業生產過程中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工業企業應當合理布局生產設施、改進生產工藝、使用低噪聲設備,採取消聲、隔聲、減振等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鼓勵採用低噪聲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第四十一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內...
第十條禁止在療養區、風景名勝區、居民區、文教區、一類混合區建設有噪聲污染的項目。第十一條對排放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廠界排放標準,造成嚴重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限期治理。區(縣)或者區(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噪聲源的種類、數量和排放的噪聲強度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拆除或者閒置噪聲污染處理設施的,應當徵得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同意。第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廠界排放標準。第十八條 對排放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廠界排放標準,造成嚴重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