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住房公積金提取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廊坊住房公積金提取指南
  • 受理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申請條件,辦理場所,辦理材料,辦理程式,辦理時限,

申請條件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自住購房貸款本息的;
3、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
4、離休退休的、退職的;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6、職工調離本市並遷出戶口的;
7、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8、農業戶口進城務工人員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9、出境定居的;
10、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11、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兩年以上未繼續繳存或者未辦理轉移的;
12、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13、因參軍、上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14、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辦理場所

市本級:市區金光道32號,銀監局二樓。
文安管理部:縣城北馬路東側249號電視台對過。
香河管理部:府前街17號。
大廠管理部:城關西大街6號。
大城管理部:新華東街90號。
霸州管理部:金康道63號。
永清管理部:益昌路63號。
固安管理部:新中街96號。
三河管理部:世紀廣場對面;燕郊鎮學院東大街。

辦理材料

職工符合規定提取條件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相應證明材料及複印件等。夫妻代領的,還應提供結婚證或戶口本,授權委託書、代領人身份證。相應的證明材料應包括:
1、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職工購買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返還住房、公有住房或私產住房的,提供購房契約(協定)、購房發票及其複印件或合法收據,也可以提供契稅完稅證明、產權證及其複印件。
(2)職工參加單位集資建房、房改房的,提供集資建房審批檔案、分房花名冊或房改協定及其複印件、合法交款收據及其複印件。
(3)職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或相關證明及其複印件、付費發票及其複印件。
(4)職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建設、規劃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及其複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及其複印件、付費發票及其複印件。
2、職工償還購房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和商業銀行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契約、借款契約、償還貸款本息的憑證以及職工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
3、被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職工,應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明及其複印件、公安或房管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及其複印件、支付房租證明及其複印件。
4、職工離退休的,可提供下列證明材料的一種:
(1)縣級以上組織、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及其複印件;
(2)經縣級以上組織、勞動人事部門審批的職工離退休審批表及其複印件。
5、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及其複印件、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及其複印件或勞動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表及其複印件。
6、職工調離本市並遷出戶口的,提供調令及其複印件、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及其複印件。
7、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離開本市的,提供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戶籍證明。
8、農業戶口進城務工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及其複印件、戶籍證明及其複印件。
9、職工到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定居的,應提供戶籍註銷證明及其複印件。
10、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及其複印件、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及其複印件。
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11、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管理賬戶兩年後未重新就業的,應提供職工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未重新就業的證明及其複印件。
12、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應提供法務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及其複印件、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及其複印件。
13、參軍、上學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應提供應徵入伍、上學等相關證明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及其複印件。

辦理程式

職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審核—受託銀行支付住房公積金

辦理時限

手續齊全的情況下,當場辦理。需核查事項,自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提取申請人對管理中心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申請覆核。覆核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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