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糴論
- 提出時間:戰國時期
- 提出者:魏文侯
- 目的:提高土地畝產糧食
基本定義,原理及實施,
基本定義
李悝為一般五口之家的農民算了一筆賬,認為他們種田百畝(合今三十畝左右),每年所收穫的糧食,待交完租稅,留足口糧,支付各種費用後,就所剩無幾了,連添製衣服也感到困難:“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稅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為錢千三百五十,除社閭嘗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錢三百,五人終歲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 如果遇上疾病、喪葬等事或國家增加苛稅,就更沒有辦法了。
為此李悝提出“盡地力”的辦法來解決農民的困難,這就充分發揮土地的潛力,以增加單位面積產量。他著重的並不是農業技術本身,而是推行封建制的生產關係,以提高農民的積極性,並採取一種措施保證糧價穩定,以保障農民的生活。這種穩定糧價的措施就是“平糴論”。
原理及實施
李悝認為,糧價太賤,農民入不敷出,生活困難,國家就要貧困;糧價太貴,城市居民負擔不起,生活困難,就要流徙他鄉。因此糧價無論太貴太賤,都不利於鞏固國家統治。其基本思想是“糴甚貴傷民,甚賤傷農。民傷則離散,農傷則國貧。故甚貴與甚賤,其傷一也。善為國者,使民不傷而農益勸”。
為了發展農業生產,戰勝自然災害,增加朝廷稅收,李悝根據“平糴論”的思想頒布了“平糴法” 。“平糴法”利用經濟槓桿來協調不同年景時的糧食價格,一舉解決了豐年多糧、災年少糧的矛盾,對後世影響很大。 “平糴法”規定每家農民收入的糧食中,除交十分之一的稅及自己食用、消費外,多餘的糧食由國家收購。法令把好年成分為上、中、下三等,壞年成也分為上、中、下三等,好年成由官府按好年成的等級出錢糴進一定數量的餘糧,壞年成由官府按壞年成的等級平價糶出一定數量的糧食。這樣“故雖遇飢、饉、水、旱,糴不貴而民不散,取有餘以補不足也”。
在具體實施中,法令規定以“治田百畝”的一個農家作計算單位,上熟、中熟、下熟時由政府分別收購其餘糧三百、二百、一百石,以防止糧價下跌。如遇欠收年份,小飢則政府以下熟所收百石出售,中飢則以中熟收購的二百石出售,大飢則以上熟收購的三百石出售,“善於平糴者,謹視歲有上、中、下熟。……故大熟則上糴三舍一,中熟則糴二,下熟則糴一,使民適足,賈平則止。小飢則發小熟之所斂,中飢則發中熟之所斂,大飢則發大熟之所斂而糶之。”主張由國家來平糧食,使糧價維持在30至80錢(折成現在的人民幣)之間,以便做互“農末俱利” ,隨著物價的彈性而起伏,關卡的稅收和市場的供給都不缺乏,這乃是治國的道理。計然還認為,屯積貨物的道理,務須積貯完好牢固可以久藏易售的貨物,才不至致於有滯銷之虞。以貨物去貿易時,容易腐敗或腐蝕的貨物就不要久藏,或屯積以求高價。能判斷貨物的過剩或不足,就知道物價漲跌的趨勢。物介漲到極限就會下跌。跌到極取便會上漲。物價上漲到極限時,就是把屯積的貨物如低賤的糞土一般快速拋售出去;下跌到極限時,就要把價格下跌的貨物如寶貴的珠玉一樣快速收購進來,錢財貨幣要利於通行,就像流水不斷那樣。這是我國最早出現的商業經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