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供電責任保險條款

為促進供電事業的發展,保障供電安全,保護供電者及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特舉辦本保險。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責任免除,第四條,第五條,被保險人義務,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賠償處理,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爭議處理,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其他事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總則

第一條

凡依法取得 《 供電營業許可證 》 ,正式投入運行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供電者,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第三條在本保險有效期限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供電營業區域內由被保險人所有或管理的供電設備及供電線路,因下列原因導致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工作期間的過失行為;
(二)被保險人施工造成的供電線路斷路、短路、搭錯線;
(三)被保險人造成的供電線路電壓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二條

被保險人的下列費用,本公司也負賠償責任:
(一)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訴訟或仲裁費用;
(二)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為減少對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

第三條

本公司對每次事故承擔的本條款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賠償金額之和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內,不論發生多少次保險事故,本公司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責任免除

第四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海嘯、雷電、洪水、暴雨、颱風、龍捲風、地崩、地面下沉下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二)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武裝衝突、罷工、暴動、民眾騷亂、恐怖活動、政變、盜竊、搶劫、搶奪;
(三)核反應、核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火災、爆炸;
(五)供電設備和供電線路的正常磨損,或按規定應被淘汰,或超過使用年限;
(六)被保險人有計畫的安排停電、限電、調整負荷;
(七)被保險人管轄以外的電網故障;
(八)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
(九)直接或間接由於計算機 2000 年問題。

第五條

對下列各項損失和費用,本公司也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或其代表、雇用人員的人身傷亡;
(二)被保險人或其代表、雇用人員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控制的財產;
(三)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四)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特別約定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被保險人義務

第六條

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回答本公司就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七條

按約定如期繳付保險費。

第八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以減少損失。同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程度。

第九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引起訴訟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當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及時送交本公司。

第十條

被保險人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有關部門和保險人關於安全供電的檢查和管理,做好防災防損工作。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本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約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保險契約或拒絕賠償。

賠償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向本公司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一)保險單正本;(二) 《 供電營業許可證 》 ;(三)事故證明書;(四)損失清單;(五)經過法院或仲裁機關裁判的,應提供生效裁判文書;(六)由本公司認可的縣級以上(含縣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證明;(七)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材料。

第十三條

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後,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必要時,本公司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參與訴訟或處理有關索賠事宜。

第十四條

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名義,自付費用為本公司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不得接受有關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向有關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否則,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向有關責任方索賠。本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在本公司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提供必要的檔案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爭議處理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和本公司之間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選擇以下二種方式之一解決:(一)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二)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因本保險產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在本保險有效期限內,如果保險重要事項變更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本保險契約。被保險人如未履行上述通知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因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本保險契約解除後,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第十九條

本保險契約生效後,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本保險契約,保險費按短期費率計收;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發出書面通知解除本保險契約,保險費按日比例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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