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編制工作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德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編制工作制度
  • 通過時間:2015年10月16日
工作制度全文
(2015年10月16日常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合理調控立法進程,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程式,提高立法質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的編制應當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進行。
第三條 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的編制應當遵循事關改革發展穩定重大決策項目優先、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項目優先、地方迫切需要且條件成熟項目優先的原則,突出重點、統籌兼顧。
第四條 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的編制工作由法工委具體負責。
立法規劃原則上每屆編制一次,立法計畫原則上每年編制一次。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前一年的六月份,法工委應當研究下一屆市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編制工作,就立法規劃的總體思路、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提出具體意見,組織有關方面做好立法選項的必要性、可行性調研。
每年九月份,法工委應當研究下一年度的立法計畫編制工作,就立法計畫的總體思路、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提出具體意見,組織有關方面做好立法選項的必要性、可行性調研。
第五條 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編制工作主要包括徵集、提出、匯總、審查和調整立法項目建議,編制草案,論證、徵求意見,審議通過草案,公布、實施與完善等。
立法計畫應當根據立法規劃和立法項目建議綜合研究擬訂,立法計畫一般不得超出立法規劃的總體安排。
第六條 法工委通過常德日報或常德人大網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項目建議,並將徵集到的立法項目建議及時送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市政府有關部門,由其研究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七條 法工委對立法項目建議和意見進行匯總時,應當對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進行審查:
(一)屬於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許可權;
(二)不同上位法相牴觸;
(三)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
第八條 法工委在對所有立法項目建議進行審查的基礎上,根據立法項目的內容、數量及輕重緩急,擬訂地方立法規劃草案和立法計畫草案。
第九條 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的項目主要分為三類:
(一)立法條件成熟的,納入審議的法規項目類;
(二)立法條件趨於成熟,但還需作深入調研的,納入調研起草、成熟時安排審議類;
(三)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需作調研的,納入立法前期調研類。
納入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的項目,應當明確立法項目的名稱、起草單位、提案人、法規的初審部門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時間等。
第十條 法工委應當建立地方性法規項目儲備庫。未納入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的項目,可以納入立法項目儲備庫,待立法條件成熟時,予以安排。
第十一條 法工委可以就立法規劃草案或立法計畫草案組織調查研究,並通過聽證會、論證會、實地考察等方式徵求社會各界的建議和意見。
第十二條 立法規劃草案和立法計畫草案由法工委提請主任會議審議,並列入市人大常委會工作要點,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
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並報市委審查。
第十三條 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通過後,一般不得隨意調整和變更。
立法規劃在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調整和變更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提出修改意見:
(一)因國家、省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相關法律、法規,致使某立法項目喪失上位法依據或者存在不合法的;
(二)因客觀形勢發生變化致使某立法項目喪失必要性、可行性或者需要暫緩的;
(三)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急需增加立法項目的。
法工委對調整和變更的意見進行審查研究,報請主任會議審議,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 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公布後,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加強對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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