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2008年立法工作計畫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8年04月15日發布,自2008年04月1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08年04月15日
- 實施日期:2008年04月15日
- 效力級別:工作檔案
- 法規類別:法規規章制定與發布
2008年是十一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職的第一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目標,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實事求是,集中力量抓緊制定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急需的法律,及時修改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法律,督促有關方面在實踐的基礎上儘快制定和修改與法律相配套的法規,確保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並不斷加以完善。
一、研究制定五年立法規劃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的基礎上,按照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適應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的需要,研究制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制定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遵循的原則:一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二是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把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迫切需要、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並且立法條件比較成熟的立法項目列入規劃。三是堅持以人為本,加強社會領域立法,著力改善民生,切實解決人民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四是把修改法律放在與制定法律同等重要的位置,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及時修改那些與實際情況和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法律。五是增強人大立法的主導性,擴大立法的民主性,提高立法的科學性,維護法律的統一性。
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要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必須制定的重要法律,要力爭在五年內制定出來,完善法律體系的各部門法律;必須修改的現行法律,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加以修改,完善各部門法律的內容;必須配套的法律,要督促有關方面制定或者修改相配套的法規,發揮法律體系的整體功能。
抓緊研究提出對現行法律進行清理的方案並組織實施。適時召開立法工作會議,對常委會五年立法工作進行全面部署。
二、2008年立法工作安排
按照常委會工作報告和工作要點確定的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原則,經徵求國務院和有關方面的意見,根據需要和可能,並適當考慮2008年和以後年度立法項目的滾動銜接,對常委會2008年立法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審議、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08年繼續安排審議的法律草案6件
殘疾人保障法(修改)(4月二審)、國有資產法(6月二審)、循環經濟法、食品安全法、社會保險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草案已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或二審,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08年繼續安排審議。對其中條件成熟的,爭取年內通過。
(二)提請常委會初次審議的法律草案12件
(1)4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消防法(修改)國務院提請審議
(2)6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
保險法(修改)國務院提請審議
防震減災法(修改)國務院提請審議
(3)8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
郵政法(修改)國務院提請審議
專利法(修改)國務院提請審議
兵役法(修改)國務院、中央軍委提請審議
(4)10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國務院提請審議
國家賠償法(修改)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
(5)12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國務院提請審議
選舉法(修改)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
全國人大組織法(修改)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
統計法(修改)國務院提請審議
以上項目初次審議時間,可以視情況適當調整。
三、積極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進一步擴大公民對立法工作的有序參與。對食品安全法等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草案,通過向社會全文公布,廣泛聽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層民眾的意見;對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草案中涉及的法律關係複雜、專業性較強的問題,通過立法論證會等形式廣泛徵求意見,深入研究論證。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協調,督促法律起草部門和有關方面認真研究解決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問題,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使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充分反映人民民眾的意願,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經得起歷史檢驗。
四、加強法律的學習宣傳和培訓
對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特別是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重要法律,常委會有關部門要及時組織開展學習宣傳工作,通過新聞發布會、視頻報告會、法律專題講座、法律培訓班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普及工作。重點做好食品安全法、國有資產法等新法律的宣傳工作,繼續有針對性地做好勞動關係等方面法律的宣傳工作,準確掌握法律的立法宗旨、基本精神、主要內容以及在實施中要注意把握的問題,推進法律的全面正確貫徹實施。
考慮到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換屆的新情況,並針對監督法實施中的問題,常委會有關部門舉辦監督法學習培訓班,對省級地方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同志進行培訓,加深對監督法精神實質和各項規定的理解,並推動對市縣級人大常委會的學習培訓工作。召開以加強監督法貫徹實施為主題的地方立法研討會,交流經驗,對出現的問題提出指導性意見。
一、研究制定五年立法規劃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的基礎上,按照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適應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的需要,研究制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制定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遵循的原則:一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二是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把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迫切需要、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並且立法條件比較成熟的立法項目列入規劃。三是堅持以人為本,加強社會領域立法,著力改善民生,切實解決人民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四是把修改法律放在與制定法律同等重要的位置,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及時修改那些與實際情況和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法律。五是增強人大立法的主導性,擴大立法的民主性,提高立法的科學性,維護法律的統一性。
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要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必須制定的重要法律,要力爭在五年內制定出來,完善法律體系的各部門法律;必須修改的現行法律,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加以修改,完善各部門法律的內容;必須配套的法律,要督促有關方面制定或者修改相配套的法規,發揮法律體系的整體功能。
抓緊研究提出對現行法律進行清理的方案並組織實施。適時召開立法工作會議,對常委會五年立法工作進行全面部署。
二、2008年立法工作安排
按照常委會工作報告和工作要點確定的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原則,經徵求國務院和有關方面的意見,根據需要和可能,並適當考慮2008年和以後年度立法項目的滾動銜接,對常委會2008年立法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審議、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08年繼續安排審議的法律草案6件
殘疾人保障法(修改)(4月二審)、國有資產法(6月二審)、循環經濟法、食品安全法、社會保險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草案已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或二審,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08年繼續安排審議。對其中條件成熟的,爭取年內通過。
(二)提請常委會初次審議的法律草案12件
(1)4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消防法(修改)國務院提請審議
(2)6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
保險法(修改)國務院提請審議
防震減災法(修改)國務院提請審議
(3)8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
郵政法(修改)國務院提請審議
專利法(修改)國務院提請審議
兵役法(修改)國務院、中央軍委提請審議
(4)10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國務院提請審議
國家賠償法(修改)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
(5)12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國務院提請審議
選舉法(修改)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
全國人大組織法(修改)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
統計法(修改)國務院提請審議
以上項目初次審議時間,可以視情況適當調整。
三、積極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進一步擴大公民對立法工作的有序參與。對食品安全法等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草案,通過向社會全文公布,廣泛聽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層民眾的意見;對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草案中涉及的法律關係複雜、專業性較強的問題,通過立法論證會等形式廣泛徵求意見,深入研究論證。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協調,督促法律起草部門和有關方面認真研究解決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問題,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使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充分反映人民民眾的意願,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經得起歷史檢驗。
四、加強法律的學習宣傳和培訓
對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特別是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重要法律,常委會有關部門要及時組織開展學習宣傳工作,通過新聞發布會、視頻報告會、法律專題講座、法律培訓班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普及工作。重點做好食品安全法、國有資產法等新法律的宣傳工作,繼續有針對性地做好勞動關係等方面法律的宣傳工作,準確掌握法律的立法宗旨、基本精神、主要內容以及在實施中要注意把握的問題,推進法律的全面正確貫徹實施。
考慮到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換屆的新情況,並針對監督法實施中的問題,常委會有關部門舉辦監督法學習培訓班,對省級地方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同志進行培訓,加深對監督法精神實質和各項規定的理解,並推動對市縣級人大常委會的學習培訓工作。召開以加強監督法貫徹實施為主題的地方立法研討會,交流經驗,對出現的問題提出指導性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