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2018年9月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 公布日期:2018年9月7日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第一類項目: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69件)
法律名稱 提請審議機關或牽頭起草單位
1. 憲法修正案 已通過
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改,一併考慮) 委員長會議
3.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修改) 委員長會議
4. 國務院組織法(修改) 國務院
5. 監察法 已通過
6. 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改) 已提請審議
7.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改) 已提請審議
8. 法官法(修改) 已提請審議
9. 檢察官法(修改) 已提請審議
10. 人民陪審員法 已通過
11. 英雄烈士保護法 已通過
12. 民法典各分編(民法典編纂) 已提請審議
13. 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 已提請審議
14. 不動產登記法 國務院
15. 專利法(修改) 國務院
16. 著作權法(修改) 國務院
17. 證券法(修改) 已提請審議
18. 電子商務法 已通過
19. 外國投資法 國務院
20. 行政處罰法(修改) 委員長會議
21. 行政複議法(修改) 國務院
22. 軍民融合發展法 國務院、中央軍委
23. 政務處分法 國家監委
24. 檔案法(修改) 國務院
25. 兵役法(修改) 國務院、中央軍委
26. 現役軍官法(修改) 國務院、中央軍委
27. 公務員法(修改) 國務院
28. 人民武裝警察法(修改) 中央軍委
29.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改) 國務院
30. 學前教育法 國務院
31. 文化產業促進法 國務院
32. 文物保護法(修改) 國務院
33. 藥品管理法(修改) 國務院
34. 土地管理法(修改) 國務院
35. 社區矯正法 國務院
36. 土壤污染防治法 已通過
37.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已提請審議
38.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改) 國務院
39.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 全國人大環資委
40. 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 全國人大環資委
41. 長江保護法 全國人大環資委
42. 出口管制法 國務院
43. 密碼法 國務院
44. 個人所得稅法(修改) 已通過
45. 增值稅法 國務院
46. 消費稅法 國務院
47. 資源稅法 國務院
48. 房地產稅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財政部
49. 關稅法 國務院
50.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國務院
51. 耕地占用稅法 已提請審議
52. 車輛購置稅法 已提請審議
53. 契稅法 國務院
54. 印花稅法 國務院
55. 稅收徵收管理法(修改) 國務院
56. 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 國務院
57. 鐵路法(修改) 國務院
58.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改) 國務院
59. 原子能法 國務院
60. 森林法(修改) 全國人大農委
61. 個人信息保護法 委員長會議
62. 數據安全法 委員長會議
63. 糧食安全保障法 國務院
64.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一併考慮) 全國人大社建委
65. 社會救助法 國務院
66. 安全生產法(修改) 國務院
67. 刑法修正案 委員長會議
68. 刑事訴訟法(修改) 已提請審議
69.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 已提請審議
第二類項目: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47件)
法律名稱 提請審議機關或牽頭起草單位
1. 海洋基本法 委員長會議
2.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改) 國務院
3.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改) 國務院
4.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修改) 委員長會議
5. 監察官法 國家監委
6. 公司法(修改) 委員長會議
7. 商業銀行法(修改) 國務院
8. 期貨法 全國人大財經委
9. 企業破產法(修改) 全國人大財經委
10. 海商法(修改) 國務院
11. 鄉村振興促進法 全國人大農委
12. 人民防空法(修改) 國務院、中央軍委
13. 人民警察法(修改) 國務院
14.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 國務院
15. 律師法(修改) 國務院
16. 看守所法 國務院
17. 職業教育法(修改) 國務院
18. 教師法(修改) 國務院
19. 學位條例(修改) 國務院
20. 科學技術進步法(修改) 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
21. 體育法(修改) 全國人大社建委
22. 執業醫師法(修改) 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
23.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改) 國務院
24. 環境影響評價法(修改) 國務院
25. 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法 國務院
26. 氣象法(修改) 國務院
27. 反壟斷法(修改) 國務院
28. 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改) 國務院
29. 能源法 國務院
30. 電信法 國務院
31. 礦產資源法(修改) 國務院
32. 電力法(修改) 國務院
33. 草原法(修改) 國務院
34. 國家公園法 國務院
35. 漁業法(修改) 國務院
36. 動物防疫法(修改) 全國人大農委
37. 產品質量法(修改) 國務院
38. 計量法(修改) 國務院
39. 審計法(修改) 國務院
40. 統計法(修改) 國務院
41. 航天法 國務院、中央軍委
42. 航空法(民用航空法修改,一併考慮) 國務院、中央軍委
43. 退役軍人保障法 國務院、中央軍委
44.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改) 國務院
45. 法律援助法 全國人大監司委
46. 仲裁法(修改) 國務院
47. 民事強制執行法 最高人民法院
落實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的部署要求,對涉及國家機構改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國防和軍隊改革,國家安全法治保障、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等需要制定、修改、廢止法律的,或者需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有關決定的,適時安排審議。
第三類項目:立法條件尚不完全具備、需要繼續研究論證的立法項目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業協會商會、基本勞動標準、社會信用方面的立法項目,陸地國界、防擴散、人工智慧、生物安全方面的立法項目,濕地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空間規劃方面的立法項目,機構編制、行政程式、機關運行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立法項目,親職教育、人口政策、華僑權益保護、信訪、殯葬方面的立法項目等,以及其他需要研究論證的修改法律的項目,經研究論證,條件成熟時,可以安排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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