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立法計畫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立法計畫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04月16日發布,自2007年04月1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07年04月16日
  • 實施日期:2007年04月16日
  • 效力級別:工作檔案
  • 法規類別:人大立法
  (2006年12月15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四次委員長會議通過
2007年4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九次委員長會議調整)
2007年是本屆全國人大任期的最後一年。在新的一年中,立法工作的目標是,在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任期內基本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實現這一目標,必須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堅持以提高立法質量為重點,著力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方面的立法,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方面的立法,集中力量把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制定好、修改好,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007年的立法計畫及相關工作,擬作如下安排。
一、集中力量,確保提請審議或通過的法律案22件
2007年立法計畫安排提請審議或通過法律案共22件。其中,再次審議的7件,初次審議的15件(新制定14件,修改8件)。2006年8月提出要重點抓好的18件法律案,年內將審議通過6件(包括已通過的監督法、企業破產法、合夥企業法修改、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反洗錢法,擬在12月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其餘12件都列入了2007年的立法項目。
22件立法項目包括三個部分,具體安排如下:
(一)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2件:
物權法草案已經過六次審議,擬安排2006年12月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七審後,提請2007年3月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企業所得稅法草案擬安排2006年12月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後,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二)安排再次審議的5件:
勞動契約法、突發事件應對法、行政強制法、禁毒法、反壟斷法等法律草案均已初審,2007年分別安排二審、三審。對其中條件成熟的,爭取年內通過。
(三)計畫初次提請審議的15件,審議時間暫作如下安排:
(1)2月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1件
就業促進法國務院提請審議
(2)4月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2件
城鄉規劃法國務院提請審議
動物防疫法(修改)國務院提請審議
(3)6月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3件
節約能源法(修改)財經委提請審議
律師法(修改)國務院提請審議
民事訴訟法(修改)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
(4)8月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4件
循環經濟法環資委提請審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
科學技術進步法(修改)國務院提請審議
刑法修正案(七)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
(5)10月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件
違法行為矯治法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
刑事訴訟法(修改)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
(6)12月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3件
社會保險法國務院提請審議
國有資產法財經委提請審議
食品衛生法(修改)國務院提請審議
以上22件立法項目,爭取在2007年審議通過10-15件,特別是物權法、企業所得稅法、循環經濟法、國有資產法和社會保險法、勞動契約法、就業促進法、禁毒法等在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在提請審議或通過後,總體上說,在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任期內基本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立法目標將如期實現。到2008年初,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將達230件左右。
這22件法律案的制定、修改工作,目前多數進展比較順利,但也有幾部法律,如社會保險法、違法行為矯治法、食品衛生法等起草、修改工作的難度還比較大,各方面的認識還不盡一致。要加強統籌和協調,推動起草單位進一步統一思想,精心組織,抓緊工作,各方面共同努力,使各項法律案按計畫提請常委會審議。
二、預備項目9件及其他項目
2007年立法計畫還安排了9件預備項目,即:制定侵權責任法、初級衛生保健法、國防動員法、電信法,修改郵政法、保險法、兵役法、消防法、國家賠償法。這9件立法項目,各方面的要求比較迫切,實踐中也有需要,起草單位正抓緊進行起草、修改。擬把這9部法律列入明年立法計畫的預備項目,在草案稿和立法時機都比較成熟時,再安排審議。
除此以外,各方面還提出18件建議項目,包括制定稅收基本法、財政轉移支付法、期貨交易法、反恐怖法、融資租賃法、自然保護區法、海島保護法、農民權益保護法、資產評估法、國防交通法、人民武裝警察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法等13件,修改預算法、行政訴訟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防震減災法、預備役軍官法等5件。考慮到2007年立法任務繁重,為確保重點,這些項目暫不列入正式計畫,可由起草單位繼續調查研究和起草,待編制下一個五年立法規劃時再通盤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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