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平鹽是唐中葉起政府在距產鹽區較遠的地方,自行運儲食鹽待銷的辦法。唐寶應(公元762—763年) 以後,鹽鐵使劉晏既行榷鹽法,又仿常平倉制,由政府將鹽運到偏遠地區儲存。當市場上食鹽供應不足,鹽價上漲時,政府則將所儲之鹽低於市價出售。 以調節食鹽供應和鹽價水準。以此來彌補商運、商銷之不足,並防止商人操縱鹽價,從中獲取厚利。常平鹽的設立,穩定了鹽價,官收運銷之利,民食和鹽稅都有保障。元至元二十一年 (公元1284年) ,曾在諸路設常平鹽局。1935年國民黨政府也在淮鹽各銷地辦過常平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平鹽
- 著作:《新唐書·食貨志四》
- 年代:唐中葉
- 時間:元世祖至元二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