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竹地方政權

帕竹地方政權

藏傳佛教帕竹噶舉派西藏建立的政教合一的地方政權。該政權分別得到元朝和明朝中央政府的承認,其掌權人先後被封為大司徒、灌頂國師和闡化王。帕竹地方政權共傳11代,統治西藏264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帕竹地方政權
  • 地  區:西藏
  • 隸屬:元朝、明朝
建立,統治,衰亡,

建立

帕竹噶舉派始創於12世紀,主寺是前藏帕木竹巴地方(今桑日縣境內)的丹薩替寺。嘉定元年(1208),當地大貴族朗氏家族的僧人扎巴迥乃做了丹薩替寺座主,從此,朗氏家族兼握帕竹地方政權和當地政務大權,成為控制烏思藏大部分地區的一個新的西藏地方政權。帕竹是元朝衛藏地區劃分的十三萬戶之一,在第一任到第八任萬戶長的努力下,帕竹派得到迅速發展,地域擴展,實力增加。到第十一任萬戶絳曲堅贊時,他在轄區內大力發展農牧業生產,輕徭薄賦,以發展帕竹的經濟實力。此後,絳曲堅贊開始向外擴張勢力,消滅了蔡巴萬戶、止貢萬戶。1349年前藏大部分地區歸入帕竹控制下。1354年絳曲堅贊利用薩迦派內訌之機,發兵包圍薩迦寺,薩迦本欽兵敗。絳曲堅贊遂收繳了元朝賜予薩迦世代管理烏思藏的敕封,兼併了後藏大部分地區,薩迦地方政權崩潰。隨後,絳曲堅贊派出使者到大都向元順帝請封,元順帝絳曲堅贊大司徒,令其子孫世襲。正是由於元朝的承認和支持,使新興的帕竹地方政權最終取得合法地位而趨於鞏固。自此,帕竹地方政權取代薩迦,成為衛藏大部分地區的統治者。
帕竹地方政權
元朝元朝

統治

明朝在藏施政期間,倚重帕竹地方政權的力量。絳曲堅贊建立政權後,推行了一系列新措施,建立了“宗”的制度,以取代薩迦時期的“萬戶”制。共設立13個宗,各宗設有宗本,由第司直接委派,每三年一換,明朝對各宗本均封授官職。他還根據吐蕃時期的十善法,制定了新的十條法規,改變薩迦時代法令無常的狀態。在經濟上,推行以?卡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的莊園制,發展莊園經濟。在宗教上,則在嚴格僧人戒律的同時,實行教派民主。這些革新措施不僅鞏固了新生的帕竹地方政權,而且也創造了安定、和諧的社會局面,帶來了此後西藏近80年的社會穩定和繁榮時期。
明朝明朝
至正二十四年(1364)絳曲堅贊逝世後,其侄釋迦堅贊成為帕竹執政者。釋迦堅贊即位後,順利平定了後藏的叛亂,進一步鞏固了帕竹地方政權。明洪武五年(1372),明太祖朱元璋遣員入藏,封當時的帕竹派首領釋迦堅贊灌頂國師名號,賜玉印,給予破格優待。次年,釋迦堅贊遣人入貢。在絳曲堅贊、釋迦堅贊、札巴強曲、索南扎巴等幾代執政者的經營下,帕竹實力持續增強,到第五代執政者、闡化王札巴堅贊統治時代,帕竹地方政權的勢力趨於全盛。永樂四年(1406),明成祖敕封札巴堅贊為灌頂國師、闡化王,賜玉印、白金、巴茶等。札巴堅贊在其執政的47年中,由於措施得當,實施教派民主,從而帶來了其轄區內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空前繁榮。第十代執政者阿旺札西札巴1510年即位後,因年幼不能執政,由仁蚌巴·錯結多吉喜代理執政8年。阿旺札西札巴是帕竹地方政權執政時間最長的執政者,共執政53年。
新興的帕竹地方政權與薩迦地方政權相比有一個顯著的不同:薩迦地方政權是由元朝扶植起來的政權,並依靠元朝的政治力量加以支撐,因此薩迦地方政權的建立及其對衛藏的統治並非是以自身的實力為基礎。而帕竹地方政權則是由西藏人自己經過努力建立起來的政權,它推翻薩迦地方政權,取得對烏思藏大部分地區的統治權,一方面是憑藉自身的實力實現的,另一方面則是得到元明兩朝中央政府的認可和封賞。所以,帕竹地方政權的建立,實際上反映了西藏地方政治力量的壯大和發展,反映了明朝建立以後西藏地方向統一政權的邁進。

衰亡

帕竹地方政權雖存在264年,但實際只維持了近百年的統治。此後,帕竹所封各宗宗本逐漸割據稱王,各霸一方。15世紀中葉,帕竹屬下仁蚌巴興起,與噶瑪噶舉派紅帽系聯合控制了衛藏大部分地區。16世紀中葉,辛廈巴推翻了仁蚌巴,西藏地方又出現了50餘年的辛廈巴統治時期。17世紀初,辛廈巴·彭錯南傑推翻了早已名存實亡的帕竹地方政權,在日喀則建立了藏巴汗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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