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布魯塞爾估價定義
- 外文名:Brussels Definition of Value BDV
- 開始時間:1950年
- 屬於:海關估價規定
簡介,原則,條件,“正式銷售”的概念,“充分競爭”的概念,“特殊經濟關係”的概念,作用,
簡介
雖然布魯塞爾估價定義已發展成為一個符合邏輯的估價制度,但它也存在著不足之處;特別是由於美、加等國的拒絕採用,使其適用區域範圍受到了限制。現在布魯塞爾估價定義已逐漸被估價法規所替代。 由於迄今仍有一部分開發中國家的估價方法採用布魯塞爾估價定義,估價規定的內容不一,有些國家可以利用估價提高進口關稅,形成稅率以外的一種限制,因此,經過《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的多邊貿易談判,仍會有一部分國家以布魯塞爾估價定義作為本國的海關估價規定。
原則
它是在關貿總協定第7條估價原則基礎上由歐洲關稅同盟研究小組主持制定的,是第1條估價原則的具體化和標準化,於1953年7月28日生效。布魯塞爾估價定義以價格的抽象概念為基礎,引人“正常價格”作為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以保護進口商人的正當利益,避免非公平競爭、武斷管理和逃避監管之類的情況發生,方便管理。
正常價格是指在進口國港口或交貨地區,於交納關稅時,在賣方與買方相互獨立的公開市場上,任何買主都可能買到這種商品的的正常價格。價格中所包括的費用內容以及影響價格水平的因素和條件,都在公約的附屬檔案中加以規定和解釋,基本精神是要符合“正常”原則。
在同時,同地,同一情況的條件下,幾個不同商人進口同樣商品,其完稅價格只能有一個“正常價格”,海關認為商人申報的貨物價格符合價格定義的“正常價格”時,才接受其為估價的依據,否則需由海關估定一個“正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的依據,布魯塞爾估價定義是按到岸價格為標準制訂的。
這個估價定義是一種理論的、抽象的價格定義,它的核心在於正常價格這個概念,也就是說,海關確定完稅價格時,所使用的價格並不一定是貨物的實際售價。因此有人稱它為“抽象概念的到岸價格” (Notional Concept of CIF Value)。
條件
“正式銷售”的概念
銷售是指一種商業銷售,在海關估價定義這個特定的範疇中,它有兩個含義:
“充分競爭”的概念
所謂“充分競爭”的市場,從經濟學的角度講有兩個含義:
①它是一個由供求關係支配的市場,市場上有許多自由的買方和賣方,有關貨物的供給在兩起以上;
②買賣雙方之間絕對不存在任何抑制競爭的義務、協定和慣例。
據此,壟斷的或已被分割占據的市場不具備充分競爭的條件。
“特殊經濟關係”的概念
所謂特殊經濟關係是指除買賣雙方銷售關係以外的其他經濟關係,而且這種關係有可能影響買賣雙方的貿易。
按《估價公約》附屬檔案一第二條第2款規定,如果兩者之一直接或間接地在對方企業或財產中占有股份,或者兩者在某一個或若干個企業財產中共同占有股分,或第三者在兩者的企業財產中均占有股份,那么,兩者則應視為有特殊經濟關係,特殊經濟關係具體形式為買賣雙方行政管理、業務經營和財政金融依附關係。
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為母子公司的關係、買賣雙方的親屬關係以及買方為賣方獨家代理的關係等等。
作用
《估價公約》所確立的價格是一項正常競爭的價格,因此,它在對待商業水平這個問題上也像對待數量一樣,沒有規定估價的標準商業水平,允許商業水平對價格影響的存在。它要求海關對進口貨物估價時,必須充分考慮商業水平這一因素,以被估貨物銷售的實際水平為標準。
如果一項進口銷售符合公開市場的條件,完稅價格就應按這一銷售所處的商業水平上所達成的價格估定。
按照《估價公約》第一條的規定,“正常價格”的銷售是一項把交貨地確定在進口國進口口岸的銷售。
由於《估價公約》把確定“正常價格”的地點規定在賣方向買方交貨的進口國進口口岸上,這樣,凡是發生在進口口岸以前一切成本和費用,都應包括在“正常價格”之中。這類成本和費用或是與交付貨物有關,或是與貨物的銷售有關。
下列各項成本和費用屬於這一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