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魯塞爾價格意義

布魯塞爾價格意義(Brussels definition of value)1950年《布魯塞爾估價公約》給海關估定價格所下的定義。第1條規定,從價計征關稅時,海關估價應是作為正式進口的貨物徵收關稅之時相互獨立的買賣雙方充分競爭條件下成交的正常價格。該定義中的“正常價格”,不是也不能由買賣雙方在某批貨物買賣中商定的價格,而是一種理論價格,一種在充分競爭條件下成交買賣時的價格。《公約》規定的充分競爭條件是指:(1)貨物的價格應是買方唯一的實際支付;(2)商定的價格不受賣方(或與賣方有商業關係的某自然人或法人)和買方(或與買方有商業關係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間在此筆買賣關係以外的貿易、金融或其他關係(不論此類關係是否形成契約)的影響;(3)貨物出售以後轉讓,或者使用所得的任何部分不會直接或間接地轉移給賣方或者任何一個與賣方有商業關係的法人或自然人。有兩種情況不能視為買賣沒有具備充分競爭的條件:一種是買方向賣方承諾將貨物以後出售所得的一部分直接或間接地轉移給他;另種是買方在支付商定的價格以外,還承諾其他義務。現在,該估價定義已被1980年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東京回合簽訂的《海關估值協定》規定的估價制度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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