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公廳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意見的實施意見

市政府辦公廳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意見的實施意見

深化種業體制改革,建立以種子企業為主體的育種創新體系,推動育種人才、技術、資源依法向企業流動,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保護科研人員發明創造的合法權益,促進產學研結合,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構建商業化育種體系,加快推進本市現代種業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辦公廳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意見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的意見》(國辦發〔2013〕109號),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指導思想
深化種業體制改革,建立以種子企業為主體的育種創新體系,推動育種人才、技術、資源依法向企業流動,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保護科研人員發明創造的合法權益,促進產學研結合,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構建商業化育種體系,加快推進本市現代種業發展。
二、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
(一)鼓勵支持種子企業做大做強。鼓勵種子企業間的兼併重組、強強聯合,實現優勢互補、資源聚集;鼓勵具備條件的種子企業上市募集資金;支持大型企業通過併購和參股等方式進入種業;支持種子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鼓勵種子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力度,建立股份制研發機構;鼓勵有實力的種子企業併購轉制為企業的科研機構。
(二)確定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農業、林業推廣機構,在2015年年底前,通過兼併聯合、吸收社會資本實施股份制改造、資產剝離、歇業等方式,實現與其所辦的種子生產經營企業進行事企分離脫鉤。事企分離中,各公益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農業推廣機構和種子企業要搞好有關人員的分流安置,並搞好社會保險關係的接續。
(三)實施“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培育工程,加強政策引導,認定一批市級“育繁推一體化”現代種子企業。本市產業技術體系和現代種業發展等專項資金優先向符合條件的國家和市級“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傾斜。各區縣根據本市有關政策,搞好相關政策的配套。
(四)鼓勵符合條件的國家和市級“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申報國家和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種業產業化技術創新平台。對具有法人資格的相關平台,可作為申報科技項目的主體給予優先支持。
(五)對符合條件的國家和市級“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所得,按照稅法規定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對種子企業兼併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對科技創新型種子企業,在信貸、融資、稅收等方面按規定給予科技創新型企業的政策優惠;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種子企業,可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六)種子企業在本市建設種子繁育基地,區分用地情況實行分類管理。在符合農地農用、符合規劃、符合用地規模要求的前提下,相關農業生產設施和農業附屬設施用地按照設施農用地管理辦法辦理用地手續;不屬於設施農用地範圍的,按照非農建設用地管理。
(七)制訂和實施本市種業新品種商業化育種後補助辦法。對個人和企業自主開展商業化育種,獲得新品種自主智慧財產權並套用轉化的成果給予後補助,經認定為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可享受相關扶持政策,以調動企業技術創新的積極性。發揮市級種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廣泛吸引社會、金融資本投入,支持企業開展商業化育種,鼓勵企業“走出去”開展國際合作。
三、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
(八)確定為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財政資金取得的育種材料、新品種和技術成果,可以申請品種權、專利等智慧財產權,可作價到企業投資入股,也可依託國家種業科技成果公開交易平台或本市科技成果轉化交易平台等渠道上市公開交易。禁止將利用財政科研經費取得的種業科技成果私下交易。完善科技成果、智慧財產權歸屬和利益分享機制,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比例,對用於獎勵科研負責人、骨幹技術人員等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收益比例,可以從現行不低於20%提高到不低於50%。具體可參照本市促進科技創新的有關激勵政策執行。
(九)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與種子企業開展合作研究。支持和推進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與種子企業建立分子育種等科研平台,打破院所和企業界限,建立科企緊密合作、收益按比例分享的產學研聯合攻關模式。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過兼職、掛職、簽訂項目契約等方式,與種子企業開展人才合作。鼓勵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員到種子企業從事商業化育種工作。到種子企業從事商業化育種工作的事業單位科技人員,工齡滿30年的,經單位同意、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後,人事關係可保留在原單位,退休時由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工齡未滿30年的,經單位同意、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後,人事關係可在原單位保留3年,期滿後可選擇回原單位工作,或辦理事業單位辭職手續;這期間如國家出台相關檔案,按照新的規定執行。對種子企業引進的緊缺急需的育種專門人才,可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對種子企業從外省市招錄的,從事種子科研和良種繁育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照《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給予《居住證》積分加分獎勵。
(十)加強種業實用型人才培養,商業化育種成果及推廣面積可作為職稱評定的重要依據。支持高等院校開展企業育種研發人員培訓。完善種業人才出國培養機制。支持企業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在科研立項等方面給予優先扶持。
四、加強良種重大科研攻關
(十一)編制本市水稻、小麥、大麥、玉米、油菜、蔬菜、瓜果、花卉、食用菌等重要農作物良種重大科研攻關五年規劃,制定主要造林樹種、珍貴樹種等林木中長期育種計畫。突破種質創新、新品種選育、高效繁育、加工流通等關鍵環節的核心技術,提高種業科技創新能力。
(十二)市級科研計畫和專項加大對企業商業育種的支持力度,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重點支持“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
五、提高基礎性公益性服務能力
(十三)加強種業相關學科建設,財政科研經費加大對
基礎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力度,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重點開展育種理論、共性技術、種質資源挖掘、育種材料創新等基礎性研究和常規作物、林木育種等公益性研究,構建現代分子育種新技術、新方法,創製突破性的抗逆、優質、高產的育種新材料。2015年起,逐步減少財政科研經費用於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主持開展雜交玉米、雜交水稻、雜交油菜和蔬菜商業化育種。
(十四)加快編制並組織實施農作物、林木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中長期發展規劃,開展種質資源普查,建立健全農作物、林木種質資源保護研究、利用和管理服務體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由政府財政資金投入建成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實驗室和實驗設備、本市保存的種質資源等,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
六、加快種子生產基地建設
(十五)繼續實施農作物良種補貼政策,合理調整良種補貼標準。研究制定林木良種補貼制度。研究完善制種保險範圍和保費補貼標準。在現有災害性保險條款的基礎上,將影響種子制種產量和質量的極端高溫、極端低溫、乾熱風、作物揚花授粉期連續陰雨等災害性天氣列為保險條款。各區縣根據本市有關政策,搞好相關政策的配套。
(十六)按照“規範化、集約化、標準化、機械化”要求,完善本市種子繁育基地建設。在本市基本農田保護區內,選擇隔離條件好、農田基礎設施較為完備的地區,按照不低於農田面積1%的比例,確定種子繁育基地,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各區縣根據本市有關政策,搞好相關政策的配套。
(十七)加強本市和海南南繁育種基地的建設。在農業部確定的海南南繁基地建設總體框架下,加強海南南繁基地和本市繁育基地的建設,進一步提升海南南繁基地和本市繁育基地育種能力和服務能力,搞好相關經費投入和保障。
(十八)加快推進本市西部良種繁育基地建設。繼續推進西部良種繁育基地項目的實施,通過政府搭台、市場運作、企業管理,加快推進西繁基地建設,切實解決本市相關種子企業開展農作物繁制種中的實際困難。
七、加強種子市場監管
(十九)加強種子管理隊伍建設,進一步最佳化人員結構,完善運行機制,穩定人員隊伍。加強種子質量檢驗體系、品種區域試驗體系和信息服務體系建設。按照“穩定隊伍、轉變作風、搞好服務”的原則,加強對種子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業務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二十)嚴格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嚴把種子企業生產經營資質條件。未進行事企脫鉤的種子企業不得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農業、林業部門不得向其核發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工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貸款,財政、發展改革、農業、林業等部門不得安排項目和提供資金支持。
(二十一)依法加強對種子市場的監管,切實履行政府對種子市場的監管職責。加強種子市場檢查,開展種子企業督查,組織制種基地巡查,嚴厲打擊套牌侵權和制售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及時向公安、檢察機關移交。
(二十二)利用現有信息化平台建立種子可追溯信息系統,完善全程可追溯管理。推行種子企業委託經營制度,健全種子市場秩序行業評價機制,加強種子行業信用管理,建立健全有關信用信息記錄、共享、披露和套用的標準規範,強化信用獎懲。
本實施意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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