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內容解讀,相關報導,貫徹實施通知,
政策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林木種質資源,維護生物多樣性,保障林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山東省森林資源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林木種質資源的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林木種質資源,是指林木遺傳多樣性資源和選育新品種的基礎材料,包括森林植物的栽培種、野生種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創造的遺傳材料。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納入林業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障林木種質資源保護事業發展經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木種質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科學技術、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農業、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林木種質資源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對在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條
林木種質資源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
禁止採集或者採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林木種質資源。因科學研究、良種選育、林木種質資源更新等特殊情況需要採集或者採伐的,應當依法報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利用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利用規劃應當明確保護利用的目標任務、保護利用區域、保護利用方式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林木種質資源普查工作,查清林木種質資源的類型、分布和生長狀況,並建立林木種質資源檔案。
全省林木種質資源普查結果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林木種質資源普查結果,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林木種質資源目錄,向社會推薦優異種質資源,並編制珍稀瀕危樹種種質資源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林木種質資源普查結果建立監測評價體系,根據監測結果,對珍稀瀕危等重要林木種質資源發布動態變化和預警信息。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護林木種質資源需要,組織收集鄉土樹種、主要造林樹種等林木種質資源。
第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環境變化、自然災害等情況致使林木種質資源受到威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搶救性收集。對於珍稀瀕危樹種種質資源,應當優先進行搶救性收集。
第十三條
林木種質資源保存應當根據保護對象的實際情況,採取原地保存、異地保存和設施保存等方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利用規劃和保護需要,建立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保存林木種質資源。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按照相關標準,對收集保存的林木種質資源進行鑑定。
第十四條
林木種質資源保存單位應當對林木種質資源進行定期檢查和檢測,及時更新和補充,保障林木種質資源安全。
第十五條
利用林木種質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循有關標準和規範要求,防止可能造成的生態危害。
因科學研究需要利用林木種質資源的,可以向林木種質資源庫管理單位申請取得適量種質材料。獲取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六條
從境外引進林木種質資源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自林木種質資源引進之日起1年之內,向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供適量的種質材料,經登記後移交林木種質資源庫保存。
第十七條
對在林木種質資源收集、搶救性收集和保存等活動中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木種質資源資料庫和信息管理系統,整合全省林木種質資源信息,為林木種質資源信息交流和共享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利用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和糾正違法行為。
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破壞林木種質資源,私自採集或者採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林木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林木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阻撓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法律、法規未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涉及經營活動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不涉及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林木種質資源保護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製定和組織實施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利用規劃,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未按規定採取保護措施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林木種質資源破壞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今年5月27日,省政府第300號令公布了《山東省林木種質資源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是貫徹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生動實踐,也是全面實施依法管理、有效保護全省林木種質資源的重要舉措,標誌著我省林業依法治種工作進入了一個新階段。下面,我就《辦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內容和貫徹落實,給大家作簡要介紹。
一、《辦法》的立法背景
林木種質資源保護是維護森林物種基因庫的核心,是維護森林生態平衡的關鍵,關乎著物種安全、糧油安全、能源安全和生態安全,關乎著現代林業可持續發展。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專門成立了山東省林木種質資源中心,承擔全省林木種質資源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利用等工作。組織實施了《山東(暖溫帶)珍稀瀕危樹種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建設項目》,組織開展了全省林木種質資源調查,全面摸清了我省野生樹種、栽培樹種、古樹名木、引進樹種等種質資源情況。近年來,省政府辦公廳先後印發了《關於加強林木種苗工作的實施意見》(魯政辦字〔2014〕56號)、《關於貫徹國辦發〔2013〕109號檔案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4〕33號),明確提出要加強山東省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和管理。省發展改革委、省林業廳編制了《山東省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利用規劃(2015-2025年)》,對全省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具有重要的規範和指導作用。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全省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健康持續發展。目前,全省90%以上的野生樹種資源得到了原地保存。依託國家和省重點林木良種基地,收集保存了主要鄉土樹種、重要造林樹種以及部分珍稀瀕危樹種種質資源1萬餘份。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積極推進林木種質資源合理利用工作,截至2015年,全省共審定林木良種504個,主要造林樹種良種使用率85%以上,重點造林工程和經濟林良種使用率達到100%,推動了全省林木良種化進程,提高了林業生產力水平,促進了農民增收。
雖然我省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取得了較大成績,但由於經濟發展、人為破壞等多方面原因,我省林木種質資源丟失情況較為嚴重,野生樹種種質資源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全省珍稀瀕危樹種資源多達77種,占全部野生林木種質資源的20.5%。我省375種野生樹種資源受到人為因素和環境因素的影響,資源量呈銳減趨勢,分布破碎化嚴重,生存空間狹窄,部分已近瀕危和滅絕的境地。泰山花楸發現地僅剩1株,嶗山梨只有3株,嶗山耐冬僅在長門岩島和大管島有少量野生分布,種群已處於衰退趨勢;泰山椴、膠東椴、五蓮楊、山東山楂、山東栒子等,也僅分布在狹小的特定局部區域內。野生玫瑰隨著海濱被開發,生境遭到破壞,僅在煙臺至威海海濱有少量片段化分布。古樹名木種質資源也不容樂觀,全省近35萬株古樹名木有半數以上缺乏管護,生長狀況堪憂,盜挖現象時有發生。由於體制不順、後期維護資金投入不足等原因,上世紀八十年代建立的良種基地所收集保存的數千份種質資源,現保存率已不足50%。
總體來看,我省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還存在不少制約因素。一是認識還不到位,支撐體系尚不完善。有些地方對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不夠重視,在機構、人員和資金等方面沒有相應保障,缺乏健全有效的保護管理體系。二是種質資源流失嚴重,資金投入不足。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具有戰略性、長期性、基礎性和公益性等特點,各級用於林木種質資源的資金投入明顯不足,部分已收集保存多年的種質資源,由於缺乏必要的保護措施也逐漸死亡和流失。三是保護工作相對滯後,保存體系不健全。我省自然保護區、國有林場、森林公園等擁有大量的野生林木種質資源,具備原地保存和利用的有利條件,但相當數量的種質資源仍處於原始分布狀態,未能得到有效保護。異地保存庫布局科學性不強,多數重要種質尚未開展保存工作,設施保存剛剛起步。而現有的原地、異地保存體系難以應對頻繁發生的極端氣候和自然災害影響。四是專業人才匱乏,科研創新能力不足。從事林木種質資源領域研究的人才嚴重缺乏,種質資源基礎性、前沿性研究比較薄弱,原始創新能力不足,高質量、高水平的自主創新成果不多,轉化率不高。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強化法制理念,完善林木種質資源保護法律法規,依法管理,規範保護利用行為,推進生態林業和民生林業建設。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有23條,主要規範了林木種質資源普查、收集保存、利用、監測評價、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在《辦法》起草修改過程中,我們堅持了三項原則:一是堅持一致性。嚴格依照上位法進行制度設計,對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的內容作了銜接性規定。二是注重系統性。《辦法》貫穿了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利用的工作流程,構建了規範林木種質資源普查、保護、利用以及監督管理活動的比較完整的制度體系。三是注重製度創新。將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兩個檔案精神貫徹落實到《辦法》制度設計中,並將我省近年來林木種質資源工作中的好的經驗做法進行上升和提煉,創設了珍稀瀕危樹種種質資源目錄發布制度、動態監測和預警信息發布、珍稀瀕危樹種搶救性收集、損失合理補償等制度。這樣的制度設計,既符合上位法規定和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又符合我省實際,體現了山東特色。主要有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了各項管理制度。一是明確林木種質資源受法律保護,規定了禁止採集或採伐的內容,以及特殊情況下採集或採伐林木種質資源需依法報批的要求;二是明確了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林木種質資源目錄以及珍稀瀕危樹種種質資源目錄的發布制度;三是實行動態監測和珍稀瀕危樹種種質資源預警信息發布、搶救性收集制度。規定因工程建設、環境變化、自然災害等情況致使林木種質資源受到威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搶救性收集;四是在林木種質資源收集、搶救性收集和保存等活動中,維護受損失者利益的合理補償制度。
(二)加強林木種質資源收集保存。林木種質資源收集、保存是保護利用的基礎,是建立林木種質資源保存庫,初步形成就地保存、異地保存、設施保存相結合的種質資源保存體系的重要手段和途徑。為此,《辦法》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完善和細化了有關林木種質資源規劃和普查的相關制度;二是規定了鄉土樹種、主要造林綠化樹種等林木種質資源的收集制度,受威脅林木種質資源和珍稀瀕危樹種種質資源的搶救性收集制度;三是根據《種子法》及國家有關檔案精神,規定了採取原地保存、異地保存和設施保存等方式,建立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保存林木種質資源的制度;四是為保障林木種質資源安全,明確了對保存的林木種質資源進行定期檢查和檢測,及時更新和補充制度。
(三)合理利用林木種質資源。在保護好林木種質資源的基礎上進行合理利用,是貫徹“有效保護、科學評價、依法管理、持續利用”方針的要求,也是使林木種質資源更好地為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服務的需要。因此,《辦法》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完善了林木種質資源利用制度,鼓勵林木種質資源利用相關的科研及推廣,規範了林木種質資源利用行為應遵循的標準和規範;二是明確了因科學研究需要獲取林木種質材料應遵收的有關法規及制度;三是規定了為豐富我省林木種質資源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的責任和義務,確保種質安全和生態安全;四是明確了林木種質資源信息化管理及信息交流和共享服務制度。
(四)加強監督管理。為了將《辦法》規定的各項制度措施落到實處,必須加強監督管理,明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辦法》規定了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要求加強監督檢查,查處和糾正違法行為。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林木種質資源保護監督管理工作中,未按規定製定和組織實施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利用規劃,造成嚴重後果的;未按規定採取保護措施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林木種質資源破壞的;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明確法律責任。《辦法》依據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應《辦法》中相關禁止性規定,分別明確了違法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明確提出,侵占、破壞林木種質資源,私自採集或者採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林木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林木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貫徹實施《辦法》的具體措施
下一步,省林業廳將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以貫徹落實《辦法》為總抓手,依法做好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工作,推進山東現代林業健康持續發展。
一是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活動。今天省政府新聞辦舉辦這次新聞發布會,就是對《辦法》一次最好的宣傳。希望新聞界的朋友多角度、全方位宣傳報導《辦法》,共同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山東林業、林木種質資源保護的良好氛圍。我們也將通過召開座談會、研討會,舉辦培訓班等方式,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社會貫徹落實《辦法》的自覺性,營造林木種質資源保護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是健全細化配套制度。積極爭取省政府有關部門支持,結合深入貫徹新《種子法》《山東省森林資源條例》,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辦法》規定的各項制度,形成較為完備的林木種質資源法規體系,保障我省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有序開展。
三是啟動種質資源保存庫體系建設。充分利用全省林木種質資源調查結果,結合省發改委和林業廳聯合發布的《山東省林木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2015-2025年)》,我們將科學布局,儘快啟動林木種質資源保存庫體系建設,收集保存重要鄉土樹種、主要造林樹種種質資源,搶救性收集保存珍稀瀕危樹種種質資源,確保全省林木種質資源安全。
四是積極推動林木種質資源利用。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林木種苗工作的意見》《關於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的意見》等檔案要求,積極推動我省林木種質資源利用工作,深度挖掘林木種質資源的社會價值、經濟價值和潛在價值,從中發掘關健性種質資源,選育出高產、優質、抗逆的突破性新品種,進行科學有效的利用,推進生態林業民生林業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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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林木種質資源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即將於7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和管理體制等內容。
山東省法制辦副主任李春田在會上介紹了《辦法》的制度創新和主要亮點,包括創新了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制度,明確了保護利用規劃、資源普查、監測評價體系和珍稀瀕危資源預警機制;細化了林木種質資源收集保存與合理利用的相關措施,規定了常規收集、保存、利用以及引種安全、資源資料庫和信息管理系統等內容;完善了林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制度,並規定了違法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他表示,《辦法》重點對不便於實際操作的內容進行了明確,增加了可操作性。
《辦法》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納入林業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障林木種質資源保護事業發展經費。”明確了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管理體制。
此次《辦法》還細化了林木種質資源普查制度,其中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林木種質資源普查工作,查清林木種質資源的類型、分布和生長狀況,並建立林木種質資源檔案。山東全省林木種質資源普查結果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李春田認為,此次《辦法》專業性較強,但經過多方調研,在保護林木種質資源上有了重大突破,細化了林木種質資源保存制度,完善了林木種質資源利用制度,建立了損失補償機制。《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更是明確規定了:“對在林木種質資源收集、搶救性收集和保存等活動中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李春田表示,《山東省林木種質資源保護辦法》的出台,是全面實施依法管理、有效保護全省林木種質資源的重要舉措,標誌著山東省林業依法治種工作進入了一個新階段。
貫徹實施通知
各市林業局:
《山東省林木種質資源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省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通過,以第300號政府令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制定和實施,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決定的具體行動,也是新形勢下生態文明建設和依法治種的內在要求,對於提升我省林木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水平、保障生態安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全面深入宣傳和貫徹實施《辦法》,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認識《辦法》實施的重要意義
林木種質資源是國家的基礎戰略資源,關乎著物種安全、糧油安全、能源安全和生態安全,對於促進綠色發展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辦法》的出台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推進依法行政、依法保護林木種質資源的一項重要制度措施,對合理利用林木種質資源,維護生物多樣性,保障林業可持續發展,將起到重要作用。《辦法》作為我省林木種質資源的地方性規章,主要規範了林木種質資源普查、收集保存、資源利用與引進、監測評價、管理監督及法律責任等內容,是我省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保障。各地要深刻認識貫徹實施《辦法》的重要意義,深入理解《辦法》的內涵和實質,增強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的危機感、緊迫感和責任感。
二、切實抓好《辦法》的學習宣傳工作
各地要加強領導,統籌安排,按照“逐級組織、突出縣級、覆蓋全面”的原則系統推進各項學習宣貫活動,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積極組織種質資源管理機構、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國有場圃和種質資源保護庫等相關單位人員的宣教學習及培訓,提高各級林木種質資源管理人員的學法、懂法和用法意識。要通過製作宣傳欄、印發宣傳資料等方式,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等媒介,多渠道、多方式組織具有聲勢和深度的法規宣傳普及活動,增強法規宣傳的傳播力和影響力,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注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利用的良好氛圍,推動《辦法》的貫徹實施。
三、依法履行林木種質資源管理職責
各地要以《辦法》的公布為契機,加強組織領導,按照 “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 依法辦理涉種行政許可事項和備案事項管理。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建立健全許可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許可標準,規範種質採集、採伐許可行為。加強許可事後監管,對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侵占、破壞林木種質資源,私自採集或者採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林木種質資源的,要依法處罰。要強化行政審核審批責任追究,對存在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當事人和責任人,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四、加大林木種質資源監管工作力度
各地要落實監管責任,強化林業主管部門監管主體意識和責任意識,推動建立由事前許可向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轉變的種質資源管理體系。種質資源管理和林業綜合執法機構要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種質資源管理機構要按照法定職責,明確細化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林業綜合執法機構要全面履行林業行政執法職責,依法查處種質資源違法行為。要加強聯動協作,加強與公安等部門的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加強執法監管工作,對有案不查、避重就輕、地方保護等不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要嚴肅問責處理。
五、推動林木種質資源收集保存與創新利用工作
各地要貫徹落實《辦法》要求,結合《山東省林木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2015-2025年)》,認真做好本行政區域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利用規劃的編制,並加強對已建在建林木種質資源項目的管理。儘快籌備組織珍稀瀕危林木種質資源的搶救性收集保存,積極推進規劃的林木種質資源項目的立項建設,加快建設林木種質資源保存庫。要注重推動種業企業與科研單位的項目和人才合作,建立產學研結合的研發創新體系,引導種質資源專業人才和科技創新資源有序流動,提升種質資源創新利用水平。鼓勵企業等社會組織投資收集商業性林木種質資源,支持企業提升商業化育種能力。依法保護育種者的創新積極性,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加強縣級林木種質資源管理隊伍和能力建設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是貫徹實施《辦法》的基礎力量,要抓住《辦法》實施的有利時機,推動種質資源管理和林業綜合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管理。要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範以及保護利用技術等專業技能培訓,建立一支法制觀念強、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過硬的種質資源管理隊伍。
請各市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宣傳貫徹《辦法》的實施方案,於2016年8月5日前上報省林業廳,並及時匯總報告《辦法》宣傳貫徹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相關經驗。
山東省林業廳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