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山東省森林資源條例)

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

山東省森林資源條例一般指本詞條

《山東省森林資源條例》經2015年4月1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過,2015年4月1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3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森林資源培育、森林資源保護、森林資源利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60條,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30日山東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通過、2012年1月13日山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修正的《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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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3號
《山東省森林資源條例》已於2015年4月1日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4月1日

條例

山東省森林資源條例
(2015年4月1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充分發揮森林資源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的培育、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其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本條例所稱林地,是指鬱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第三條 森林資源實行分區分類管理。
根據自然條件和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全省劃分為渤海平原林區、魯西平原林區、魯中南山地丘陵林區、魯東山地丘陵林區。
根據森林生態區位和培育目的,森林分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包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和能源林。
第四條 森林資源管理工作遵循積極培育、嚴格保護、分類經營、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林業工作的領導,將林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林業發展投入,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森林資源保護髮展任期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水利、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森林資源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國家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及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應當依法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依法登記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維護國土生態安全需要和森林資源狀況,制定林業發展總體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林業發展總體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土保持規劃和城鄉規劃相協調。
第九條 實行森林生態紅線保護制度。
省人民政府根據保障和維護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安全的需要,劃定全省森林生態保護紅線,確定最低限度的林地面積、森林面積、森林蓄積量和森林覆蓋率。
第十條 鼓勵支持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利用技術的研究、推廣套用和林業信息化建設,提高森林資源管理和現代林業發展水平。
第二章 森林資源培育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林業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年度植樹造林計畫,實行植樹造林責任制。責任單位的植樹造林任務,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年度植樹造林計畫下達通知書予以確認。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林木良種引進、選育推廣、生產供應和社會化服務的新型林木種苗體系,建立林木種苗貯備制度和良種補貼制度,提高林木種苗生產供應能力和良種化水平。
第十三條 依法負有植樹義務的公民,應當在本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組織下,每人每年完成三至五棵的義務植樹任務,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其他綠化任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義務植樹基地,為義務植樹造林提供必要保障。義務植樹造林所需苗木,由林木權屬單位負責提供或者由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提供。
第十四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區域內的生態環境特點,對自然條件較差的山區、灘涂和新造幼林地,科學劃定封育區,通告封育期,實施封山(灘)育林。
在封育區內,禁止放牧、割草、砍柴、採挖樹兜或者其他破壞森林植被的行為。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安排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對公益林所有者、經營者和管護者進行公益林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給予補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宜林荒山、荒灘、荒地綠化和山體生態修復的資金投入,並制定扶持政策,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造林綠化。
第十六條 實行退耕還林制度。二十五度以上的梯田、坡耕地,應當逐步實行退耕還林。二十五度以下的梯田、坡耕地的退耕還林範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退耕還林的,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資金補貼和糧食補助等政策。
第十七條 在河流兩側和湖泊、水庫周圍,應當通過植樹造林、退耕還林、封山育林等措施,構建水系防護林帶,提升水系生態保護能力。
第十八條 在公路兩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建設防護林帶。需要占用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沿海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維護國土生態安全的需要,規劃建設沿海防護林。沿海防護林包括基幹林帶和縱深防護林。
基幹林帶的寬度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在沙岸地段,從適宜植樹的地方起向岸上延伸不少於二百米;
(二)在泥岸地段,從適宜植樹的地方起向陸地延伸不少於一百米;
(三)在岩岸地區,為臨海第一座山山脊的臨海坡面。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農田林網格線面積和林頻寬度,制定並落實農田林網建設補貼政策。
格線面積應當按照不同自然條件確定。屬於沙化、荒漠化土地的,格線面積一般不超過十五公頃;屬於非沙化、非荒漠化土地的,格線面積一般不超過三十公頃。
第三章 森林資源保護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工作,建立健全統一的森林資源管護隊伍,完善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懲治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制度,維護森林資源安全。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劃定森林資源管護責任區,落實管護責任。
國有林場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有林單位,應當建立森林資源管護組織,配備管護人員。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科學劃定森林防火區,實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長負責制,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指揮體系、隊伍等能力建設,做好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和森林火災預防撲救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在森林防火期內,除依法批准的計畫用火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森林內和距離森林邊緣五百米範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燒荒、焚燒農作物廢棄物料;
(二)燃放煙花爆竹、吸菸、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動火源;
(四)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建立健全預測預報體系,嚴格實施森林植物檢疫制度,防止林業有害生物侵入。
發生嚴重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緊急除治措施,防止災害蔓延。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林木種質資源調查和動態監測,建立林木種質資源庫和信息資料庫,保護種質資源安全。
禁止採集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林木種質資源、珍稀瀕危種質資源。因科學研究、良種選育、文化交流、種質資源更新等特殊情況需要採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採集證,並按照採集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和方法進行採集。
因環境變化、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致使林木種質資源受到威脅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搶救性收集。對於珍貴、稀有及瀕危樹種種質資源,應當優先進行搶救性收集。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管轄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和設立標誌,劃定保護範圍,落實責任主體,加強管理養護。
名木和樹齡500年以上的古樹實行一級保護,樹齡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樹實行二級保護,樹齡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樹實行三級保護。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的,應當依法報經批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樹木採挖移植管理,防止森林資源的損毀。
城鄉綠化禁止採挖下列類型或者區域的樹木:
(一)原生地天然瀕危、珍稀樹木;
(二)國家級公益林、自然保護區、名勝古蹟、革命紀念地、省級以上森林公園和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的樹木;
(三)坡度二十五度以上林地內的樹木。
第二十九條 天然林和公益林不得進行主伐。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風景林、環境保護林,只能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禁止採伐名勝古蹟、革命紀念地、自然保護區的林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脆弱性、生態區位重要性以及林地生產力等指標,按照國家規定對林地實行分級保護,採取全面封禁保護、局部封禁管護和嚴格控制徵收、占用林地等保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對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森林等區域,應當依法劃定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
禁止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捕撈、採藥、開墾、燒荒 、開礦、採石、挖沙、取土等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除依法辦理許可手續外,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
馴養繁殖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和經營、運輸、郵寄、攜帶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三條 鼓勵森林經營者參加森林保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公益林和商品林等保險給予保費補貼。
第四章 森林資源利用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編制森林經營利用規劃,嚴格控制森林資源消耗,推進森林可持續經營,提高森林資源的利用效益。
第三十五條 國有林場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有林單位,應當按照森林經營利用規劃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組織經營活動,安排林業生產。
第三十六條 採伐林木應當依法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並按照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面積、樹種、株數、採伐方式和期限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宅基地範圍內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
(一)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進行非撫育或者非更新性質採伐的;
(二)在封育區內採伐林木的;
(三)上年度採伐後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四)上年度發生重大濫伐林木案件、重大森林火災或者大面積嚴重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未採取預防和改進措施的;
(五)林木權屬不清或者存在權屬爭議的;
(六)超出年度森林採伐限額的。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下達的使用林地額度和森林資源的總量與分布情況,合理確定不同項目徵收、占用林地的規模,對徵收、占用林地實行定額管理。
第三十九條 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和各項建設工程,確需徵收、占用林地的,應當依法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未經審核同意,不得辦理其他審批手續。
禁止利用林地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土地整理等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林地內擅自建造墳墓。
第四十條 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依法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占用期滿後,臨時用地單位應當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臨時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並不得修築永久性建築物。
第四十一條 徵收、占用林地的單位,應當依法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範圍外進行植被恢復,恢復的林地面積不得小於徵收、占用的面積。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引導、支持林業生產經營企業和社會化服務組織的發展,鼓勵森林經營者開展森林認證,提高林業產業化和國際化水平。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森林資源價值核算,建立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評價森林資源的生態價值、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森林資源保護髮展行政首長負責制,將森林覆蓋率、森林保有量、採伐限額執行、林地保護管理等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體系,嚴格監督考核。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利用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監督檢查機制,推行林業綜合執法,提高林業行政執法能力。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森林資源調查和動態監測,建立森林資源基礎檔案和數據管理平台,強化森林資源管理基礎性工作。
第四十七條 商品林及其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森林資產管理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森林資源資產監督管理,防止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流失。
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森林資源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進行流轉的,應當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國有森林資源流轉價格明顯低於評估價格的,不得流轉。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國有森林資產管理部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十九條 在林區經營、加工、運輸木材,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未辦理有關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林業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對監督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林業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對投訴、舉報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封育區內進行放牧、割草、砍柴、採挖樹兜或者其他破壞森林植被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擅自在森林內和距離森林邊緣五百米範圍內,實施下列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其中,有第一、二、三項行為的,對個人並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第四項行為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燒荒、焚燒農作物廢棄物料;
(二)燃放煙花爆竹、吸菸、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動火源;
(四)實施爆破等工程用火。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採集證或者未按照採集證的規定採集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林木種質資源、珍稀瀕危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所採集的野生林木種質資源、珍稀瀕危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並處非法採集種質資源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有採集證的,依法吊銷採集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砍伐或者擅自遷移古樹名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或者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砍伐的古樹名木和違法所得,賠償損失,並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砍伐或者擅自遷移名木和一級保護古樹的,每株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砍伐或者擅自遷移二級保護古樹的,每株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砍伐或者擅自遷移三級保護古樹的,每株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採挖樹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沒收非法採挖的樹木或者違法所得,並處非法採挖樹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森林資源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進行流轉未進行評估,屬於國家所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森林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屬於集體所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森林資源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准檔案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森林資源資產損毀、流失的;
(三)利用林地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土地整理等項目,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30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月13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的《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山東省森林資源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經廣泛徵求意見和反覆修改,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議期間,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認真修改。3月3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山東省森林資源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今天的全體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對自然資源的過度開發,產生了大量的破損山體,對森林資源造成了嚴重破壞,建議條例草案修改稿增加對山體生態修復的內容。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宜林荒山、荒灘、荒地綠化和山體生態修復的資金投入,並制定扶持政策,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造林綠化。”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用森林資源入股、抵押、償還債務等都是森林資源流轉的方式,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表述不夠嚴謹,建議作出修改。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森林資源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進行流轉的,應當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國有森林資源流轉價格明顯低於評估價格的,不得流轉。”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了更好地對古樹名木進行保護,建議條例草案修改稿增加對古樹名木進行分級保護的內容;同時,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六條按照古樹名木價值對砍伐或者擅自遷移古樹名木的行為進行處罰的規定,操作性不強,建議重新規範。修改時,根據上述意見,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名木和樹齡500年以上的古樹實行一級保護,樹齡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樹實行二級保護,樹齡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樹實行三級保護。”作為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砍伐或者擅自遷移古樹名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或者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砍伐的古樹名木和違法所得,賠償損失,並按下列規定處罰:(一)砍伐或者擅自遷移名木和一級保護古樹的,每株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二)砍伐或者擅自遷移二級保護古樹的,每株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三)砍伐或者擅自遷移三級保護古樹的,每株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解讀

《山東省森林資源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2015年4月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出台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實施依法治林的重要舉措,也是指導和規範我省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和合理利用等各項工作的重要保障。標誌著我省依法治林、依法興林、依法護林進入了一個新階段。《條例》的出台得到了省人大、省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的大力支持。藉此機會,向多年來重視、關心、支持山東省林業工作的各級領導、新聞界的朋友們表示衷心感謝!下面,我就《條例》的立法背景、主要內容和貫徹落實,作簡要說明。
一、立法背景
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林業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和基礎產業,在維護生態安全、應對氣候變化、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綠色發展、改善民生等方面發揮著獨特而重要的作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林業建設。山東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0年6月30日通過實施了《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條例》實施以來,全省各地認真貫徹落實,有效保障和促進了我省森林資源的保護與發展。10多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省林業得到了快速發展。到目前,全省有林地面積達4679萬畝,林木蓄積量12360.74萬立方米,林木覆蓋率24%,林業總產值達6094億元,位居全國第二位。全省濕地總面積達到2600多萬畝,森林、濕地及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75處,總面積1646萬畝,占全省國土面積的7%。
經過測算,我省森林碳庫總生物量穩定在1.65億噸,總碳儲量穩定在1.05億噸,碳庫增量每年1086萬噸,2009年以來每年平均吸收固定二氧化碳3980萬噸。我省森林每年釋放氧氣量為2534.86萬噸,吸收二氧化硫、氟化物總量為32.14萬噸,吸收氮氧化物的實物量為122.16萬噸,有效阻滯降塵的實物量為3.93萬噸。專家指出,森林對降低空氣中PM2.5具有獨特而顯著的作用,原因在於負氧離子具備主動出擊捕捉“PM2.5”的能力,當空氣中負離子的濃度達到每立方厘米2萬個時,空氣中的飄塵量會減少98%以上。我省森林年涵養水源量58.02億立方米,減少水土流失面積11791平方公里,土壤侵蝕量減少703萬噸,年保肥量187.5萬噸,有效保護了全省國土安全。森林是保障糧食穩產高產的生態屏障,良好的農田防護林體系可以減輕乾熱風,提高15—20%的糧食產量。
雖然我省林業發展取得了較大成績,但森林資源總量仍然偏少,生態公益林更少。全省人均有林地面積為0.45畝,為全國平均水平的五分之一。人均林木蓄積量1.27立方米,為全國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我省林業資源現狀與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還不相稱,離人民民眾的期盼仍有較大差距。實現林木覆蓋率達到30%的綠色山東建設目標,林業改革發展的任務還非常艱巨。在發展當中還存在不少制約因素。
一是林業用地少,發展空間不足。規劃林業用地到2020年只有2200多萬畝,林地發展空間嚴重不足,成為我省林業發展的最大制約因素。二是荒山荒灘自然條件差,綠化難度大。經過多年努力,我省砂石山區和丘陵地區基本實現了綠化,剩餘的375萬畝荒山,大部分為石灰岩山,土層瘠薄、乾旱缺水、立地條件差、綠化難度大。大面積荒灘地鹽鹼程度高,適生樹種少,造林成活難。三是造林成本高,投入嚴重不足。據調查,我省一般荒山造林成本每畝1000元左右,特殊地段造林成本需2000元以上。雖然各級不斷加大造林綠化的投入,但與造林實際需求仍有很大差距。四是林地逆轉流失嚴重,資源保護難度大。由於工業化、城市化進程加快,基礎設施等工程占用林地增多,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的情況時有發生,林地流失呈上升趨勢。解決這些矛盾,就必須運用法治思想、法制理念,不斷加大林業立法力度,堅持用法律手段調整利益關係,規範行政行為,依法推進生態林業和民生林業建設。
黨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屆三中、四中先後作出了一系列關於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最近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把生態文明納入了法治化建設軌道。這對新時期的林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森林資源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載體,及時將有關制度和要求在《條例》中充實和完善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決定的具體行動,也是新形勢下生態文明建設和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山東省森林資源條例》必將對推動依法治林,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二、《條例》主要內容
《條例》共有7章60條,主要規範了森林資源培育、森林資源保護、森林資源利用、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在《條例》起草修改過程中,我們堅持了三項原則:一是堅持一致性。嚴格依照上位法進行制度設計,對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的內容作了銜接性規定。二是注重系統性。新條例突破了我省現行條例的篇章結構,重新進行布局謀篇,構建了規範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利用以及監督管理活動的比較完整的制度體系。三是注重製度創新。將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到《條例》制度設計中,並將我省近年來林業工作中的好的經驗做法進行上升和提煉,創設了森林生態紅線保護制度、森林資源保護髮展任期目標責任制、林地分級保護制度、徵收占用林地定額管理和占補平衡等制度。這樣的制度設計,既符合上位法規定和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又符合我省實際,體現了山東特色。
(一)明確各項原則和制度。總則中對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和利用的基本原則和制度進行了明確。一是根據自然條件、森林資源分布狀況等因素將全省森林資源劃分為4個林區,並根據森林生態區位和培育目的不同,將森林劃分為不同的林種,便於分區、分類施策;二是明確了積極培育、嚴格保護、分類經營、永續利用等森林資源管理工作的總體原則;三是實行森林生態保護紅線制度。根據保障和維護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安全的需要,劃定全省森林生態保護紅線,確定最低限度的林地面積、森林面積、林木蓄積量和林木覆蓋率。
(二)加大森林資源培育。加大森林資源培育力度是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基礎,是提高林木覆蓋率和蓄積量的重要手段和途徑。為此,《條例》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完善和細化了有關植樹造林責任制、義務植樹、封山育林和退耕還林制度。二是規定了林木種苗供應制度,提高林木種苗生產供應能力和良種化水平,為植樹造林提供保障。三是根據國家有關檔案精神,規定了荒山綠化、水系綠化、公路防護林帶、沿海防護林、農田林網建設等造林綠化方面的內容,形成了比較完善的造林綠化制度體系。
(三)強化森林資源保護。針對森林資源保護措施和手段不夠完善的問題,《條例》進一步強化了森林資源保護措施:一是細化充實了森林資源管護隊伍建設、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古樹名木保護等制度,尤其是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古樹名木製定了分級保護的具體規定。二是規定了林木種質資源保護、森林保險等制度。三是針對近年來一些地方大量採挖移植樹木導致樹木原生地自然生態和景觀嚴重破壞等問題,明確規定禁止採挖原生地天然瀕危、珍稀樹木等類型的樹木。四是為解決我省林業用地少,發展空間不足這一制約林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嚴格保護林地,創設了林地分級保護制度。採取全面封禁保護、局部封禁管護和嚴格控制徵收、占用林地等保護措施。
(四)科學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在保護好森林資源的基礎上,對森林資源進行合理利用,是貫徹科學經營、持續利用森林資源方針的要求,也是使林業更好地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的需要。因此,《條例》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完善了森林經營利用制度,規範了森林經營利用規劃和方案的編制和執行。二是完善了採伐許可制度,明確了不得核發採伐許可證的情形。三是突出了對林地利用的管理,創設了徵收、占用林地定額管理制度。通過合理確定不同項目徵收、占用林地的規模,嚴格實施用途管制,保護好現有林地;創設了林地占補平衡制度。要求徵收、占用林地時必須進行植被恢復,恢復的林地面積不得小於徵收、占用的面積,以實現林地面積的動態平衡。四是為了加快林業產業發展,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水平,規定了引導、支持林業生產經營企業和社會化服務組織的發展以及鼓勵森林經營者開展森林認證的制度措施。五是為了推動綠色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建設,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規定了森林資源價值核算制度。
(五)加強監督管理。為了將《條例》規定的各項制度措施落到實處,必須加強監督管理,明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嚴格監督考核。對此,《條例》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強化了各級人民政府的監督管理職責,要求落實森林資源保護髮展行政首長負責制,將林木覆蓋率、森林保有量、採伐限額執行等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體系,嚴格監督考核。二是規定了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要求建立監督檢查機制,推行林業綜合執法,提高林業執法能力。三是對林權流轉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作出了規範。四是對林業執法規範化和社會監督等方面作了規定。
(六)明確法律責任。《條例》依據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應《條例》中相關禁止性規定,分別明確了違法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條例》的貫徹實施
下一步,省林業廳將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以貫徹落實《條例》為總抓手,進一步推進林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大力發展生態林業民生林業,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一是迅速開展宣傳教育活動。今天省政府新聞辦舉辦這次新聞發布會,就是對《條例》一次最好的宣傳。希望新聞界的朋友多角度、全方位宣傳報導《條例》,共同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山東林業發展的良好氛圍。我們也將通過召開座談會、研討會,舉辦培訓班等方式,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社會貫徹落實《條例》的自覺性。
二是抓緊健全完善配套法規制度。積極爭取省政府有關部門支持,爭取儘快出台《山東省林木種質資源管理辦法》《山東省古樹名木管理辦法》等相關配套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條例》規定的各項制度,形成較為完備的林業法規體系。
三是儘快啟動森林生態紅線劃定工作。我省森林資源二類調查工作完成後,我廳將在《山東省林地保護利用規劃(2010-2020年)》的基礎上,結合二類調查數據,科學合理的劃定我省森林生態保護紅線,實施最嚴格的保護措施,確保人民民眾的生態需求得到滿足。
四是積極推動林業改革工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國有林場改革方案》和即將出台的《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等要求,積極推動我省國有林場改革和集體林權配套改革工作,堅持維護國有林場生態安全的功能定位,貫徹山水林田湖統一治理的系統思想,建立生態資源的產權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嚴防國有資產流失,理順國有林場投入機制,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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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4月21日從省政府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山東省森林資源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劃定全省森林生態保護紅線,確定最低限度的林地面積、森林面積、森林蓄積量和森林覆蓋率。《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林業廳廳長劉均剛表示,我省森林資源二類調查工作完成後,將在《山東省林地保護利用規劃(2010-2020年)》的基礎上,結合二類調查數據,科學合理地劃定我省森林生態保護紅線,實施最嚴格的保護措施。
對於如何建立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條例》中進一步明確由省人民政府安排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對公益林所有者、經營者和管護者進行公益林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給予補償。《條例》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應當落實森林資源保護髮展行政首長負責制,將森林覆蓋率、森林保有量、採伐限額執行、林地保護管理等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體系,嚴格監督考核。
《條例》進一步擴充和完善了退耕還果還林、荒山綠化、水系綠化、綠色通道、農田林網等造林綠化的內容。首次明確提出“二十五度以上的梯田、坡耕地,應當逐步實行退耕還林”,“退耕還林的,享受國家和省規定資金補貼和糧食補助等政策”。
到目前,全省有林地面積達4679萬畝,林木蓄積量12360.74萬立方米,林木覆蓋率24%,林業總產值達6094億元,位居全國第二位。但我省森林資源總量仍然偏少,生態公益林更少。全省人均有林地面積為0.45畝,為全國平均水平的五分之一。人均林木蓄積量1.27立方米,為全國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
“實現林木覆蓋率達到30%的綠色山東建設目標,還存在不少制約因素。”劉均剛說。一是林業用地少,發展空間不足。規劃林業用地到2020年只有2200多萬畝,林地發展空間嚴重不足,成為我省林業發展的最大制約因素。二是荒山荒灘自然條件差,綠化難度大。經過多年努力,我省砂石山區和丘陵地區基本實現了綠化,剩餘的375萬畝荒山,大部分為石灰岩山,土層瘠薄、乾旱缺水、立地條件差、綠化難度大。大面積荒灘地鹽鹼程度高,適生樹種少,造林成活難。三是造林成本高,投入嚴重不足。據調查,我省一般荒山造林成本每畝1000元左右,特殊地段造林成本需2000元以上。雖然各級不斷加大造林綠化的投入,但與造林實際需求仍有很大差距。四是林地逆轉流失嚴重,資源保護難度大。由於工業化、城市化進程加快,基礎設施等工程占用林地增多,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的情況時有發生,林地流失呈上升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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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上午,山東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邀請省林業廳對《山東省森林資源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解讀,《條例》將於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7章60條,主要規範了森林資源培育、森林資源保護、森林資源利用、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山東省林業廳廳長劉均剛在會上提出,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立了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在全面深化改革總體部署中的地位,對生態文明建設以及林業發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條例》將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完善生態修複製度等一系列新的更高要求納入其中,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具體行動,也是其最大亮點。
據悉,生態紅線是保障和維護國土生態安全、人居環境安全、生物多樣性安全的生態用地和物種數量底線,具有不可替代性和無法複製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國家林業局《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綱要(2013-2020年)》提出劃定林地、森林生態紅線,明確數量底線。
為落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的要求,明確生態用地和物種數量底線,嚴格森林資源保護,《條例》規定實行森林生態紅線保護制度,山東省人民政府根據保障和維護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安全的需要,劃定全省森林生態保護紅線,確定最低限度的林地面積、森林面積、森林蓄積量和森林覆蓋率。這是從地方性法規的層面落實中央決定的重大舉措,對於維護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此外,《條例》還包括明確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明確保護髮展森林資源目標責任制、擴充和完善了造林綠化方面內容等重要舉措,進一步明確由省人民政府安排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對公益林所有者、經營者和管護者進行公益林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給予補償,進一步擴充和完善了退耕還果還林、荒山綠化、水系綠化、綠色通道、農田林網等造林綠化的內容,並通過相關規定加強對各級人民政府保護髮展森林資源工作的考核,提高各級人民政府對森林資源和林業發展的重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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