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認證監管工作的通知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認證監管工作的通知》是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9年05月1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認證監管工作的通知
  • 發文字號:國市監認證〔2019〕102號
  • 發布單位:市場監管總局
  • 成文日期:2019年05月14日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為進一步推動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質量認證體系建設促進全面質量管理的意見》(國發〔2018〕3號),切實履行市場監管部門認證監管職責,不斷增強認證公正性和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有關規定,現就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含派出機構)認證監管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認證監管職能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含派出機構)的認證監管職能主要包括:
(一)開展認證機構、強制性產品指定認證機構和指定實驗室(以下簡稱認證從業機構)的監督檢查,負責查處認證從業機構的違法行為;
(二)開展認證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負責查處認證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
(三)開展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監督檢查,負責查處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違法行為;
(四)開展強制性產品認證(以下簡稱CCC認證)活動的監督檢查,負責查處CCC認證違法行為;
(五)開展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檢查,負責查處有機產品認證的違法行為;
(六)受理對認證活動的投訴舉報並依法處理;
(七)負責其他認證活動監管和認證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二、認證監管機制
(一)市場監管總局
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國認證監管工作。組織總局層面的監督檢查,指導全國監督檢查和執法工作,組織查辦、督查督辦全國範圍認證大案要案、典型案件,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認證重大案件查處,管轄或授權管轄對認證從業機構實施暫停或撤銷資質等能力罰、警告等申誡罰的違法案件,管轄或授權管轄認證從業人員違法案件。
(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以下簡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管理、監督和協調轄區內認證監管工作。組織省級層面的監督檢查,指導轄區內監督檢查和執法工作,組織查辦、督查督辦轄區內認證大案要案、典型案件,協調轄區內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認證案件查處,管轄總局交辦的認證違法案件。
(三)市、縣(區)級市場監管部門(含派出機構)
負責轄區範圍內認證活動監督檢查工作。管轄除上級市場監管部門管轄外的認證違法案件。
(四)加強上下協作
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在組織本級檢查時,可以將檢查任務交由下級市場監管部門承擔,或由下級市場監管部門配合開展。
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在進行案件調查時,可委託下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調查工作。上級市場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號),將本部門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市場監管部門管轄。
下級市場監管部門發現案件屬於上級市場監管部門管轄的,應及時將案件移交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對案件管轄權有異議的,報請上級市場監管部門決定。
三、嚴格依法履職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履職盡責,突出重點,不斷加強認證市場監管,嚴厲打擊認證違法行為。
(一)在對認證從業機構進行監督時,可採用對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進行抽查等方式。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轄區實際情況,採用從業機構現場檢查、檔案檢查、獲證組織查驗、獲證產品抽查等形式單獨或組合進行檢查。重點查處:虛假認證,超出批准範圍從事認證活動,增加、減少、遺漏認證程式,未對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實施有效跟蹤調查,或發現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使用或者撤銷認證證書並予以公布等行為。同時,對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認證活動的行為進行查處。
(二)在對認證從業人員進行監督時,可採用到認證機構現場檢查、到獲證組織查驗等方式。可結合對認證機構監督一併開展。重點查處:審核員、檢查員編造虛假、失實的檔案和記錄,收取企業禮金等行為。
(三)在對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進行監督時,可採用對相關企業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使用情況實施檢查等方式。重點查處:偽造、冒用、買賣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等行為。
(四)在對列入CCC目錄內產品進行監督時,可採取對CCC目錄內產品生產、銷售、進口和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行為進行檢查等方式。重點查處:列入目錄內的產品未經CCC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偽造、冒用、買賣CCC證書,以及CCC證書撤銷之日起或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等行為。
(五)在對有機產品進行監督時,可採取對有機產品生產、加工、進口、銷售行為進行檢查和對有機產品進行抽查等方式。重點查處:偽造、冒用、買賣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未獲認證但標註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證書暫停期間或者被註銷、撤銷後仍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等行為。
四、創新監管手段
(一)實行分類監管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結合被監管對象的風險等級和隨機抽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失信名錄以及大數據分析等信息,對認證從業機構、獲證產品及組織等實行分類監管,提高監管效能。
(二)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將“雙隨機、一公開”作為認證監管的基本手段,取代日常監管原有的巡查制。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將認證監管事項納入統一的省級抽查事項清單,依託“認證行政監管系統”(原“認證綜合監管平台”)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立省級認證檢查對象名錄庫,檢查對象包括認證從業機構、獲證產品及組織等,並實施動態更新,做到“底數清”。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建立本轄區認證檢查人員名錄庫,可吸納相關行業專家參與,滿足認證專業性抽查要求。檢查對象和檢查方式相近的,儘量合併安排。
(三)建立信用監管機制
推進各類檢查結果信用信息的歸集和共享,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政府部門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公示。總局統籌建立和完善認證失信“黑名單”制度、信用修複製度,依法對嚴重失信的認證從業機構、從業人員、獲證組織實施聯合懲戒。
(四)建立認證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
以“網際網路+”監管為基本手段,由總局統籌建立對各類認證活動、認證結果關鍵信息的收集、監測和大數據分析機制,基於對認證異常活動和認證風險的監測結果,建立預警通報和結果共享的機制,推動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上下聯動、齊抓共管。鼓勵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先行先試,充分發揮大數據監管的優勢,創新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效能。
五、加強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認證監管工作的領導,明確任務分工,增強責任意識,強化人力、資金和技術裝備保障。要結合本通知和各地實際,研究制定針對性強的監管措施,穩步有序推進認證監管工作。
(二)加強隊伍建設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認證監管隊伍建設,開展業務指導和培訓,不斷強化、最佳化和穩定認證監管隊伍。要將認證監管人員的法制、業務培訓制度化、規範化,創新培訓方式和手段,努力打造一支作風優良、業務過硬的認證監管隊伍。
(三)加強社會宣傳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進一步發揮新聞媒體的正面引導和輿論監督作用,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路等傳播渠道,大力宣傳認證市場監管工作進展和成效,及時發布預警提示,提高認證監管的影響力和震懾力。
(四)加強信息報送
地方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重視和加強認證監管信息報送工作,每年至少向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一次認證監管工作情況(包括進展成效、存在問題、意見建議、案件查處和典型案例等),便於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及時了解情況、有針對性地加強指導。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相關情況應於每年12月1日前報送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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