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健全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要求,嚴格司法鑑定登記管理、質量管理,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規定,在總結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經認真研究,就規範和推進司法鑑定認證認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範圍與形式
(一)依據《決定》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對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範圍需要檢測實驗室的,申請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實驗室,並且該檢測實驗室應當通過資質認定(包括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對於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範圍不是必需具備檢測實驗室的,可不必須通過資質認定或者實驗室認可。
(二)結合司法鑑定管理和認證認可工作實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法醫物證、法醫毒物、微量物證、環境損害鑑定業務的,應當具備相應的通過資質認定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二、工作要求
(三)已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業務範圍包括法醫物證、法醫毒物、微量物證、環境損害鑑定的,其設立單位相應的檢測實驗室應當於2019年12月31日前通過資質認定或者實驗室認可。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嚴格落實《法務部關於嚴格準入 嚴格監管 提高司法鑑定質量和公信力的意見》(司發[2017]11號)要求,對到期未達到要求的司法鑑定機構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註銷其相應的業務範圍。
(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或者已經審核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申請增加鑑定業務範圍,所申請的鑑定業務範圍包括法醫物證、法醫毒物、微量物證、環境損害鑑定的,其相應的檢測實驗室應當首先通過資質認定或者實驗室認可。
(五)申請資質認定的檢測實驗室應當滿足《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63號)規定的條件。鑒於司法鑑定領域檢測活動的特殊性,相關檢測實驗室申請資質認定或者實驗室認可時, 應當取得司法行政部門的推薦,且所申請的專業類別2年內應當參加過能力驗證活動並取得“滿意”結果,取得資質認定或者實驗室認可後,證書有效期內所有項目應當按要求參加能力驗證活動並取得“滿意”結果。
(六)司法鑑定機構已經取得資質認定證書的,其設立單位相應的檢測實驗室申請資質認定時,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認監委)和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採信相應的資質認定結果,簡化許可程式。
(七)認監委和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關於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若干意見》(國認實[2015]49號)中分級實施的規定,受理相關檢測實驗室的資質認定申請,並優先選擇熟悉司法鑑定業務工作的專家實施評審。
(八)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按照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規定的有關程式和要求,申請司法鑑定機構實驗室認可。
(九)法務部、認監委共同成立國家資質認定司法鑑定評審組,設在法務部司法鑑定管理局,負責協助開展國家認監委組織的司法鑑定行業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技術評審、司法鑑定行業資質認定評審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司法鑑定行業資質認定技術要求制定、司法鑑定行業檢測實驗室能力驗證和日常監督工作。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工作機制,共同做好本地區司法鑑定行業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管理工作。
三、加強組織領導
(十)司法鑑定認證認可工作是保證司法鑑定質量的必要手段。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從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高度,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加強溝通、密切協作,認真組織落實。
(十一)各地司法行政機關要及時將本檔案傳達至每一個司法鑑定機構及其設立單位,組織相關負責人認真學習。特別是對現有的、業務範圍包括法醫物證、法醫毒物、微量物證、環境損害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及其設立單位,要明確相關工作要求和時間安排。
《法務部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全面推進司法鑑定機構認證認可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2〕114號)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司法鑑定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同時廢止。
本通知貫徹落實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法務部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附屬檔案:
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登記與資質認定認可項目對應表.docx
法務部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2018年8月22日
內容解讀
通知要求,已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業務範圍包括法醫物證、法醫毒物、微量物證、環境損害鑑定的,相應的檢測實驗室應當於規定期限內通過資質認定或者實驗室認可,對到期未達到要求的司法鑑定機構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註銷其相應的業務範圍。
通知明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受理資質認定申請,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受理實驗室認可申請。
同時,法務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成立國家資質認定司法鑑定評審組,設在法務部司法鑑定管理局,負責協助開展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的司法鑑定行業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技術評審、司法鑑定行業資質認定評審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司法鑑定行業資質認定技術要求制定工作、司法鑑定行業檢測實驗室能力驗證和日常監督工作。
《通知》明確,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法醫物證、法醫毒物、微量物證、環境損害鑑定業務的,應當具備相應的通過資質認定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目前已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業務範圍包括法醫物證、法醫毒物、微量物證、環境損害鑑定的,相應的檢測實驗室應當於規定期限內通過資質認定或者實驗室認可,對到期未達到要求的司法鑑定機構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註銷其相應的業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