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林業和草原局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林業和草原局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林業和草原局是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林業和草原局
  • 隸屬: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林業和草原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組織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及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
(三)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負貴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國家級公益林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監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擬訂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相關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程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沙塵暴災害預防預報和應急處置。
(五)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及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應急處置。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六)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負責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負責自治州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 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八)擬訂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九)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林業和草原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應急管理局,以自治州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二)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自治州級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草原預算內投資、自治州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自治州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十三)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及外事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十四)承擔本部門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精神文明、維護穩定、“訪惠聚”、綜合治理、民族團結、“兩個全覆蓋”、安全生產、扶貧等工作。
(十五)完成自治州黨委、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自治州林業和草原局要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

現任領導

局長:買合木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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