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東縣城市管理執法局

巴東縣城市管理執法局

巴東縣城市管理執法局,是由縣城市管理局更名而成,由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調整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東縣城市管理執法局
  • 辦公地址:信陵鎮北京大道158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縣關於城市管理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制訂全縣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訂全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組織制訂全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工作,組織制訂全縣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組織制訂全縣園林綠化管理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城區路燈管理及維護工作,組織制訂全縣路燈管理及維護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七)負責違法建設治理方面對城市規劃區內未經規劃許可建設行為的管理工作。負責行使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八)負責城市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涉及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道路和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並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
(九)負責戶外廣告設定、門頭牌匾及建築物外立面管理等城市公共空間秩序管理工作。負責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十)負責城市交通管理方面靜態車輛管理、公共停車場管理、非機動車停放管理工作,行使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負責城市水利管理方面對向城市規劃區河道內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採挖、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監督管理工作並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負責行使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十三)可以實施與上述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利水產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範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十四)負責城市應急管理方面排水防澇、道路清融冰雪、公園和廣場應急避難場所管理,以及城市道路、園林綠化的應急保障與垃圾處理的應急指導工作。
(十五)負責編制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專項經費的年度計畫及資金劃撥計畫,並對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採購執法裝備、執法設備,並進行統一管理;負責本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執法資格管理。
(十六)負責組織擬訂全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科技發展規劃並實施;組織城市管理領域學術研究;負責城市管理領域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成果推廣和新技術引進工作。
(十七)負責行業領域內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縣安委會相關專委會辦公室職責。
(十八)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九)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縣和鄉鎮人民政府劃定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內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食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縣城市管理執法局依法查處劃定區域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食品攤販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行為,負責餐廚廢棄物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戶外公共場所流動商販管理和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文秘、會務、機要、信息、保密、文檔、綜治等工作;負責制訂和完善機關內部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城市管理執法年鑑編纂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執法系統輿情網路回復、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執法宣傳、黨務政務公開和精神文明創建工作;負責綜治、信訪、維穩及平安巴東建設工作;負責機關車輛管理工作;負責工會、婦聯等群團組織工作。
(二)政工人事股。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政工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及人員調配、錄用任免、獎勵懲處、年度考核工作;編制城市管理執法系統人才培訓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管理執法系統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紀檢監察及“三重一大”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執法系統職工隊伍職業道德、思想政治教育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執法系統職業技能和社團管理工作。
(三)財務裝備股。貫徹執行城市管理執法中規費收取、罰沒收入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負責編制城市管理執法系統的國有資產管理和預決算編制工作;負責財政下撥資金及計畫外資金使用的監管工作;編制所屬事業單位規費、收入預決算;負責城市生活垃圾服務費的徵收;負責執法裝備及服裝配備、購置及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接待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執法系統內部審計業務及統計工作。
(四)政策法規股。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關於城市管理和在城市管理領域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城市管理及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組織、指揮、調度、協調和宣傳工作;負責普法教育、法制培訓、執法證件、案件報告與審批工作;負責行政聽證、複議、訴訟、強拆和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負責處置城管執法的重大問題、突發事件、應急事件;負責各類宣傳品的編印、審核、發放等工作;擬訂綜合整治方案,指導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實施城市管理及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科學發展規劃;組織城市管理執法領域學術研究;負責擬訂城區拆除違章建築、清障工作計畫;研究擬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發展戰略;組織擬訂與城市管理和城市綜合執法相關的政策和規定;參與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五)督查股。擬訂並實施城市市政、園林、市容環境衛生和路燈管理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技術標準;監督城市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小型橋樑、道路照明、城市亮化、城區道路等市政設施建設、維護、運營及質量、安全等管理工作;監督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垃圾處理、公廁等環衛設施建設、維護、運營及質量、安全等管理工作;負責對執法管理、市容衛生管理、市政管理、園林綠化管理、路燈管理及機關工作等效率效能效果的督查督辦;負責對城市管理執法職能範圍內重點工作、重大任務及相關工作的督查督辦;負責城市管理執法系統安全生產工作。
(六)行政審批股。集中受理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公共服務等申請事項的行政審批,包括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審批;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服務審批;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許可;夜間建築施工許可;古樹名木遷移、買賣和轉讓許可;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樹木許可;臨時性建築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臨時占用城市綠地許可;張貼、張掛宣傳品許可;戶外廣告設定申請;特種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包括經過城市橋樑)的審批;城市環衛設施關閉、拆除、閒置許可;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城市橋樑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等事項。對受理的事項審核把關並簽署意見;按規定對縣城市管理執法局作出的許可決定對內對外公布公示;送達行政許可檔案;負責對城市管理執法系統許可事項的清理、調整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執法行政審批相關法律法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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