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定Ⅱ

巴塞爾協定Ⅱ,199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在修改巴塞爾協定Ⅰ的基礎上提出,2006年正式實施。該協定將國際銀行業的風險監控範圍由單一的信用風險擴大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並提出三個支柱,即最低資本規定、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市場約束與信息披露。其中,最低資本規定即核心資本充足率標準與巴塞爾協定Ⅰ一致。主要創新是對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計算分別規定了三種方法。信用風險的計量可在標準法、內部評級初級法、內部評級高級法中選擇。操作風險管理可在基本指標法、標準法和高級計量法中選擇。參見“巴塞爾協定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塞爾協定Ⅱ
  • 實施時間: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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