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縣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巫山縣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巫山縣政府
30歲以下 (含30歲) | 30歲以上至45歲 (含45歲) | 45歲以上至退休 | 退休人員 |
1.0% | 1.2% | 1.4% | 1.5% |
巫山縣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30歲以下 (含30歲) | 30歲以上至45歲 (含45歲) | 45歲以上至退休 | 退休人員 |
1.0% | 1.2% | 1.4% | 1.5% |
巫山縣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第一條目的為保障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無單位退休人員等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9〕2...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09年12月10日發布的通知中文名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 發文機關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文字號 渝辦發〔2009...
巫山縣人民政府:你縣《關於呈報巫山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請示》(巫山府文〔2009〕20號)收悉。現批覆如下:一、原則同意《巫山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二、對《試行辦法》作如下修改,請你縣修改後印發。(一)將《試行辦法》改為《重慶市巫山縣...
2009年市政府印發的《重慶市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渝府發〔2009〕29號),切實解決了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下崗人員以及無用人單位退休人員等困難人群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問題。為適應我市城鄉統籌發展不斷推進和戶籍制度改革需要,現就調整以個人身份參加城...
《巫山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是巫山縣發布的檔案。巫山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我縣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構建和諧巫山,堅持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籌資水平、保障水平與我縣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醫療保險制度,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
第七條 繳費辦法(一)用人單位和職工每月10日前向地方稅務局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應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處理。第八條 列支渠道 用人單位繳納...
按照“先靠後統”辦法,2011年年底前,非市級統籌區的27個區縣(自治縣)在參保範圍、基金管理、待遇水平、就醫管理、信息系統、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等方面,調整為與市級統籌區一致。2012年6月30日前,實現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全市統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使用範圍的通知》是重慶市人社局、重慶市財政局發布的地方法規,發文字號為渝人社發〔2014〕188號。中文名 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使用範圍的通知 [1] 發文機關 重慶市人...
城鎮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累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滿15年的,可以按本辦法規定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累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滿15年後,按前款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醫療保險費(含單位應繳部分)由個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納,其繳費基數按上年度貴州省在崗...
為保障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無用人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大足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足府發〔2000〕220號),結合我縣當前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基本原則 個人自願參加醫療保險,實行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繳納的醫療...
(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上級有明確規定的除外)。(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負。(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五)基本醫療保險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低水平、廣覆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六)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的政策和管理辦法,實行...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除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劃入個人帳戶外,其餘部分用於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統籌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調劑使用。第二十條 個人帳戶資金主要用於支付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基本醫療費用、住院醫療費用中個人負擔的基本醫療費用、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港澳台地區人員、離休幹部和已在省本級和本市行政區域外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基本原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遵循以下原則:(一)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二)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九條 醫保經辦機構按照政策規定,根據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情況配置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後,其餘部分全部劃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第十條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1—6級傷殘軍人在參加職工醫療保險同時享受傷殘軍人醫療補助。具體辦法由市醫療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級有關政策另行制定。...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醫療保險,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服務機構)的資格及醫療服務、參加醫療保險單位(以下簡稱參保單位)醫保管理和參加醫療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就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
第五條個體勞動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不建立個人醫療賬戶,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部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並從繳費之日起,只享受《鞍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規定的統籌基金給付的相關待遇。第六條參加醫療保險的個體勞動者符合國家規定辦理退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並且繳納醫療保險費男滿30年、女滿25年...
六盤水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轄區內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中國小階段學生(包括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在校學生以及在城鎮就學的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暫無繳費能力尚未參加...
《開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由開封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12月28日印發。辦法發布 開封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開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汴政[2017]7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開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
第二條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組織實施。所屬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日常參保和業務經辦。第三條 凡我縣城鎮戶口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都應當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一)全日制大中國小(含中專、職高)在校學生,學齡前兒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