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工銀添利債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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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銀瑞信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是工銀瑞信發行的一個債券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工銀添利債券B
  • 基金類型:債券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工銀瑞信
  • 基金管理費:0.60%
  • 首募規模:48.29億
  • 託管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485007
  • 成立日期:20080414
  • 基金託管費:0.20%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在控制風險與保持資產流動性的基礎上,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短期融資券、金融債、資產支持證券、國債、央行票據、債券回購、股票、權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採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相對價值策略等積極投資策略,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發掘和利用市場失衡提供的投資機會,實現組合增值。
1、利率策略
通過全面研究GDP、物價、就業以及國際收支等主要經濟變數,分析巨觀經濟運行的可能情景,並預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巨觀經濟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場資金供求狀況變化趨勢及結構。在此基礎上,預測金融市場利率水平變動趨勢,以及金融市場收益率曲線斜度變化趨勢。
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風險最重要的指標。本基金將根據對市場利率變化趨勢的預期,制定出組合的目標久期:預期市場利率水平將上升時,降低組合的久期;預期市場利率將下降時,提高組合的久期。
利用收益率曲線斜度變化可以制定相應的債券組合期限結構策略,例如:子彈型組合、啞鈴型組合或者階梯型組合等。
2、信用策略
信用策略小組根據國民經濟運行周期階段,分析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等發行人所處行業發展前景、發展狀況、市場地位、財務狀況、管理水平和債務水平等因素,評價債券發行人的信用風險,並根據特定債券的發行契約,評價債券的信用級別,確定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的信用風險利差。
對公司債券、企業債券信用級別的研判與投資,主要是發現信用風險利差上的相對投資機會,而不是絕對收益率的高低。
3、債券選擇策略
根據單個債券到期收益率相對於市場收益率曲線的偏離程度,結合其信用等級、流動性、選擇權條款、稅賦特點等因素,確定其投資價值,主要選擇定價合理或價值被低估的企業(公司)債券進行投資。
4、可轉換債券投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兼具權益類證券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特性,具有抵禦下行風險、分享股票價格上漲收益的特點。
本基金將選擇公司基本素質優良、其對應的基礎證券有著較高上漲潛力的可轉換債券進行投資,並採用期權定價模型等數量化估值工具評定其投資價值,以合理價格買入並持有。本基金持有的可轉換債券可以轉換為股票。
5、資產支持證券等品種投資策略
包括資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ABS)、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等在內的資產支持證券,其定價受多種因素影響,包括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前償還率等。
本基金將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並輔助採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數量化定價模型,評估其內在價值。
6、新股申購投資策略
在股票發行市場上,股票供求關係不平衡經常導致股票發行價格與二級市場價格之間存在一定價差,從而使新股申購成為一種風險較低的投資方式。
本基金將研究首次發行股票(IPO)及增發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據股票市場整體定價水平,估計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價格,並參考一級市場資金供求關係,從而制定相應的新股申購策略。
本基金對於通過參與新股認購所獲得的股票,將根據其市場價格相對於其合理內在價值的高低,確定繼續持有或者賣出。
本基金持有的權益類資產必須在其上市交易或流通受限解除後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內賣出。

收益分配原則

1.由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B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額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可將投資人的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4.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5.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年度可分配收益的80%;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7.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8.基金投資當期出現淨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9.基金當期收益應先彌補上期虧損後,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10.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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