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結算

工資結算

概念

工資結算就是勞資雙方根據當地法規或者慣例簽訂書面的勞資契約或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口頭約定,對勞動者在一定時間(如一周、一個月、一年等,中國大陸一般是一個月發一次工資)內的勞動成果進行的結算,我國法律規定工資報酬必須給付貨幣。簡單的說工資結算就是勞資雙方約定的一定時間內的各種勞動成果量與勞動單價乘積的累加,得出最後一個雙方認可的總量,這個總量有的含稅,有的不含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資結算
  • 應付計算1:計時工資
  • 應付計算2:計件工資
  • 應付計算3:加班加點工資,經常性獎金等
  • 應付計算4:職位補助
實質內容,原始記錄,應付計算,離職結算,計算方法,加班工資,

實質內容

我國在實行商品經濟之前的工資,並不怎么在意勞動成果是否合格。但商品競爭經濟在我國的高速發展,使資方深刻地認識到:企業的產品只有符合社會大眾的需求,企業才能在激烈競爭中處於有利地位。因此,資方要求勞方的績效必須符合自己的規定,對優質的勞動產品成果會給予獎勵,不合格的則給予處罰。這就要求勞動者必須不斷地提高自己的勞動技能。此外,由於勞動者需要贍養長輩、養育孩子,因此工資的實質內容包括:勞動者生存及其養老所需要的費用、提高勞動技能的培訓費、贍養長輩費、養育孩子費等。

原始記錄

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應付給職工的工資應依據有關原始記錄進行計算,計算工資的原始記錄主要指考勤記錄和產量記錄。

應付計算

應付工資的計算是工資結算工作的核心,工業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總額組成項目計算對每個職工的應付工資額。
計時工資是按考勤記錄登記的職工出勤、缺勤天數和每人的工資標準進行計算的。一般有月薪制日薪制兩種方式。在月薪制下,不論各月日曆天數多少,只要職工出滿勤,即可得到相同的標準工資,若遇有缺勤,缺勤工資應從標準工資中扣除。計算公式如下:
應付計時工資=標準工資-缺勤應扣工資
缺勤應扣工資=事假和曠工天數×日工資率+病假天數×日工資率×扣款百分比
日工資率是職工每日應得平均工資,一般有兩種計算方法:
按全年平均每月日曆天數30天計算:日工資率=標準工資/30
依照這種方法,廠休日、法定節假日照付工資,如缺勤時間跨越廠休日、法定節假日,視為缺勤,照扣工資。
按全年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數21.17天計算:日工資率:標準工資/21.17
依照這種方法,廠休日、法定節假日不付工資,如缺勤時間超過廠休日、法定節假日,不扣工資。
計件工資是按產量記錄和計件單價進行計算的。產量包括合格品的數量和料廢品數量,料廢品是因加工材料的缺陷而導致的廢品。
計件工資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付計件工資=(合格品數量+料廢品數量)×計件單價
計件工資按計件對象不同分為個人計件工資集體計件工資,集體計件工資以班組為計件對象,按上述方法計算出的計件工資為小組集體應得工資總額,集體計件工資還應在小組組員之間分配,計算出個人應得工資。
3)加班加點工資、經常性獎金、工資性津貼和補貼及特殊情況下工資
加班加點工資應按加班時間、工資率及有關規定計算;獎金按企業的獎勵條件和獎勵標準計算;工資性津貼和補貼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應嚴格遵守國家的規定計算。
4)職位補助

離職結算

主動辭職,沒有其它經濟補償的。除非在公司沒有繳納社保的前提下,並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根據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你的什麼時候辭職就什麼時候結算工資,不過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是有一個固定的發工資時間,如果還沒到就按公司規定到下個月才可以領取。你可以跟用人單位協商,單位同意就可以領啦。
勞動者因違法或者違約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是要承擔責任的。但要注意的是:(1)勞動者必須具有主觀過錯;(2)賠償只算直接損失,不算間接損失。
具體的賠償項目主要包括: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造成的直接損失;
(4)勞動契約約定的違約責任。
上述兩點的主要法律依據:《勞動契約法》第九十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契約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
必要時可參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但須注意:該條例已經由國務院廢止)
關於違約責任,你要注意《勞動契約法》中關於違約責任約定範圍的限制:
僅限於專項培訓費的服務期條款、保密義務、競業限制三種情況。而且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高級管理人員。法律依據《勞動契約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計算方法

新華網1月10日訊息 勞動保障部今天在其官方網站發布《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通知對職工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以及工資折算辦法進行了調整。以下是通知全文。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 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工資結算憑證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發放職工工資、辦理工資結算是通過編制“工資結算表”來進行的。工資結算表又稱工資表,是按車間、部門編制的,每月一張。在工資結算表中,要根據工資卡、考勤記錄、產量記錄及代扣款項等資料按人名填列“應付工資”、“代扣款項”、“實發金額”三大部分。
工資結算表一般應編制一式三份。一份由勞動工資部門存查;一份按第一職工裁成“工資條”,連同工資一起發給職工;一份在發放工資時由職工簽章後交財會部門作為工資核算的憑證,並用以代替工資的明細核算。由於工資結算表是按各個車間、部門分別編制的,因此,只能反映各個車間、部門工資結算和支付的情況。工資結算表的格式如下表所示。
工 資 結 算 表
第一基本生產車間 200×年×月 單位:元
序號
姓名
月工資率
月工資標準
計時工資
計件工資
應扣工資
綜合獎金
津貼
應付工資
代扣款項
實發金額
事假
病假
夜班費
保健費
水電費
託兒費
公積金
個人所得稅
天數
金額
天數
金額
1
趙林
795
38
795
2
76
3
22.8
180
86
90
1052.2
45
69
5.2
933
2
張功
1029
200
40
100
1369
94
108
10
1157
3
黃平
1008
180
60
100
1348
63
60
86
9
1130
4
李合
910
160
80
90
1240
60
75
7
1108
5
陳理
784
150
70
90
1094
40
58
6
990
6
7
合計
35840
32880
380
260
5000
1300
5040
79420
858
410
3750
362
74040
企業與職工進行工資結算時,需要編制工資結算憑證,工資結算憑證主要有工資結算單和工資結算匯總表,並及時的把工資公告出來,做到工資透明。
1)工資結算單
為了反映企業對每個職工的工資結算情況,每月應編制工資結算單。工資結算單通常按部門、車間或班組設定。
離休、退休金髮放清單
200×年×月 單位:元
編 號
姓 名
離退休金
補貼
代扣款項
應付離退休金
簽收
水電費
房租
1
劉崗
675
55
620
2
毛新
640
40
600
3
武小娟
638
58
580
4
覃恩
590
45
545
5
吳群山
485
35
450
6
19
20
合 計
10700
960
9740
2)工資結算匯總表
為了總括反映整個企業及各車間、部門的工資結算情況,便於進行工資核算,應根據“工資結算單”編制“工資結算匯總表”。
工資結算匯總表
200×年×月 單位:元
車間、部門名稱
計時工資
計件工資
應扣工資
綜合獎金
工資性津貼
應付工資
代扣款項
實發金額
事假
病假
夜班津貼
保健津貼
電費
託兒費
公積金
個人所得稅
第一基本生產車間
其中:生產工人
管理人員
35840
30530
5310
32880
32880
380
380
20
260
260
5000
4200
800
1300
1250
50
5040
4620
420
79420
72860
6560
858
740
118
410
350
60
3750
3320
430
362
320
42
74040
68130
5910
第二基本生產車間
其中:生產工人
管理人員
17980
13030
4950
26500
26500
410
354
56
210
210
4950
4220
730
1280
1186
94
3690
3310
380
53780
47682
6098
762
642
120
360
300
60
2260
1863
397
308
270
38
50090
44607
5483
管理部門
25760
104
36
3840
1630
31090
395
240
1880
175
28400
銷售機構人員
9840
48
22
1700
570
12040
220
60
840
80
10840
基建工程人員
15500
123
47
3060
2910
21300
416
180
1320
114
19270
醫院室內、託兒所
4910
75
580
205
5620
125
405
31
5059
長期病假人員
2410
90
2500
84
155
3361
合 計
112240
59380
1140
575
19130
2580
14135
205750
2860
1250
10610
1070
189960

加班工資

(一)1.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2.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一定是勞動者的全部工資。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契約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契約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契約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在集體契約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於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
3.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五一長假期間每日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200
【注意】現在(2008年)法定節假日有11天。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0.83天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83×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83×200
4.根據1999年國務院令《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法定節假日為元旦1天、春節、勞動節和國慶節各3天,總計10天,而休息日一般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說的雙休日。因為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質不同,所以加班工資也不一樣,節假日的加班工資要高於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的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別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自身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A、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B、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三)目前,國家規定的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應按此進行折算。以某職工月崗位應得的工資750元計算,日工資標準約為35.85元,小時工資約為4.48元。元旦加班一天(8小時),該職工加班費計算公式為:4.48元×300×8小時=107.52元;1月2日和3日加班二天(每天加班8小時),該職工加班費計算公式為:4.48×200×16小時=143.36元。如果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未能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勞動者可向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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