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清潔生產審核規範

2015年 5月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工信部節〔2015〕154號印發《工業清潔生產審核規範》。該《規範》分總則、審核類型、審核方式、組織實施、鼓勵措施5章18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業清潔生產審核規範
  • 印發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
  • 文號:工信部節〔2015〕154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 5月7日
檔案通知,審計規範,

檔案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工業清潔生產審核規範》和《工業清潔生產實施效果評估規範》的通知
工信部節〔2015〕1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規範工業清潔生產審核和實施效果評估,切實將清潔生產審核的規定落到實處,促進工業企業不斷提高清潔生產水平,我們組織制定了《工業清潔生產審核規範》(附屬檔案1)和《工業清潔生產實施效果評估規範》(附屬檔案2)。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5年 5月7日

審計規範

工業清潔生產審核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規範工業清潔生產審核,促進企業不斷提高清潔生產水平,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工業清潔生產審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式,對工業生產過程進行調查和診斷,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減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和產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污染物產生的方案,並對方案的投入、產出效果進行分析,進而選定技術、經濟及環境可行的清潔生產方案並實施的過程。
第三條 本規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從事工業生產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
第四條 工業清潔生產審核以工業企業為主體,鼓勵企業自願開展審核,按照自主審核為主的原則,因地制宜,有序開展,注重實效,持續推進。
第二章 審核類型
第五條 工業清潔生產審核分為自願性審核和強制性審核。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實施強制性審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以下簡稱“雙超”企業);
(二)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以下簡稱“高耗能”企業);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以下簡稱“雙有”企業)。
有毒、有害物質是指被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GB 12268)、《危險化學品目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劇毒化學品目錄》中的劇毒、強腐蝕性、強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電設施和軍工核設施)、致癌、致畸等物質。
第七條 自願性審核是指本規範第六條規定的強制性審核以外的企業,根據自身發展需要,為進一步節約資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自願開展的清潔生產審核。
第三章 審核方式
第八條 工業清潔生產審核方式包括企業自主審核和諮詢機構協助審核。
第九條 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掌握清潔生產審核知識;
(二) 至少包括工藝技術、環保、能源、財務等專業人員;
(三) 具有三年以上行業從業經驗;
(四) 工藝技術、環保、能源三專業的審核人員至少有一名具有高級職稱。
第十條 鼓勵具備上述審核人員條件的企業自主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第十一條 不具備上述審核人員條件的企業,可以聘請外部審核人員或委託諮詢服務機構協助企業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諮詢機構應按其服務的行業範圍開展相應諮詢服務,開展服務的人員也應具備上述審核人員條件。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自主審核與諮詢機構協助審核相結合的創新方式。
縣級以上工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行業特點,針對行業存在的關鍵共性問題,組織開展行業清潔生產審核。
對於工業企業聚集的各類工業園區,可充分發揮工業園區管委會的組織協調作用,開展園區集中式清潔生產審核。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工業清潔生產審核原則上按照審核准備、預審核、審核、方案產生和篩選、實施方案的確定、編寫審核報告、方案的實施等程式開展。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工業主管部門組織推動轄區內企業自願性審核工作,指導企業開展審核。
開展自願性審核的企業在編制完成審核報告後一個月內將審核報告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工業主管部門,並在媒體上公布清潔生產方案的實施計畫,接受公眾監督,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對按上述要求開展自願性審核的企業,縣級以上工業主管部門在其部門網站或主要媒體上公布名單,予以表彰。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工業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發布的“雙超”、“雙有”企業名單和當地節能主管部門發布的“高耗能”企業名單,按職責指導企業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將審核結果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報告,並在本地區主要媒體上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五章 鼓勵措施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工業主管部門應指導和督促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方案。對開展自願性審核的企業,可利用清潔生產、技術改造、節能減排等資金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方案給予優先支持;對審核成效顯著的企業可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工業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補貼或獎勵政策,鼓勵企業將推行清潔生產納入發展戰略,編制清潔生產規劃,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持續推進清潔生產各項工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工業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本規範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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