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推進廣東省清潔生產工作,規範清潔生產審核行為和驗收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清潔生產審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式,對生產和服務過程進行調查和診斷,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減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產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廢物產生的方案,進而選定技術經濟及環境可行的清潔生產方案的過程。本辦法所稱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是指依據相應的標準對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過程、績效和審核報告進行全面檢查、核實和評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清潔生產審核及驗收辦法
- 頒布時間:2009年1月12日
- 實施時間:2009年1月12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環境保護局
廣東省清潔生產審核及驗收辦法 |
(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環境保護局2009年1月12日以粵經貿法規〔2009〕35號發布 自2009年1月12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我省清潔生產工作,規範清潔生產審核行為和驗收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清潔生產審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式,對生產和服務過程進行調查和診斷,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減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產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廢物產生的方案,進而選定技術經濟及環境可行的清潔生產方案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是指依據相應的標準對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過程、績效和審核報告進行全面檢查、核實和評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經貿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的清潔生產審核及驗收工作。 各地級以上市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經貿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等有關部門督促落實本轄區內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及驗收工作。 第五條 清潔生產審核驗收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由省財政統一安排解決。 第二章 清潔生產審核 第六條 清潔生產審核分為自願性審核和強制性審核。鼓勵企業自願組織實施 清潔生產審核。 第七條 自願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可向所在地市經貿部門提出申請並制定審核計畫。審核計畫包括審核時間、人員安排、申請驗收時間、是否選擇清潔生產諮詢服務機構等。 第八條 市經貿部門應在年底前向省經貿部門報告本地企業自願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進展情況和下一年度計畫。 省經貿部門每年不定期發布自願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企業名單,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企業;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質主要指《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危險化學品名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劇毒化學品目錄》中劇毒、強腐蝕性、強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電設施和軍工核設施)、致癌、致畸等物質。 第十條 清潔生產審核程式原則上包括審核准備,預審核,審核,方案的產生、篩選和確定,編制清潔生產審核報告等。 第十一條 清潔生產審核以企業為主體。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可以由企業自行組織開展,也可以委託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清潔生產諮詢服務機構協助完成。 鼓勵企業自行組織開展審核工作。 第十二條 自願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自行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應具有高級職稱並經國家或廣東省培訓合格的清潔生產審核師。 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自行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應具有5名以上經國家或廣東省培訓合格的清潔生產審核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高級職稱以及相應工作經驗。 第三章 自願清潔生產審核驗收 第十三條 自願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是指在鼓勵企業自願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制定清潔生產審核報告的基礎上,由相關部門按照相應的標準和程式,對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過程、績效和清潔生產審核報告進行全面檢查、核實、評定的過程。 省經貿部門負責全省自願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企業驗收的指導及組織管理工作。 各市經貿部門負責本轄區企業自願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企業驗收的材料收集、核 實及現場驗收組織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審核驗收依照國家發展改革部門頒布的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執行;沒有頒布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的行業,按照國家環境保護部門頒布的行業清潔生產標準執行;國家尚未公布指標體系和行業標準的行業,應在污染物排放達標的基礎上,參照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執行。 第十五條 自願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合格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相關規定; (二)符合國家和廣東省相關產業政策,沒有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生產工藝裝備,沒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產品; (三)在投資、技改、生產過程、產品包裝、綜合利用等方面採用國家和廣東省公布的清潔生產工藝和技術,或開發清潔產品、研發清潔生產新技術和新工藝; (四)各類污染物排放達標; (五)制定完整的清潔生產審核報告; (六)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方案取得一定的績效; (七)有健全的清潔生產工作機構,建立了清潔生產規章制度、激勵機制和持續清潔生產工作計畫。 第十六條 企業申請自願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廣東省企業自願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申請表(附屬檔案1,一式六份); (二)清潔生產審核報告(一式六份及電子版本); (三)清潔生產審核人員名單及資質證明材料(複印件); (四)當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複印件);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企業將自願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所需材料提交給所在地市經貿部門,市經貿部門收到材料後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在一個月內對材料進行核實。 經核實符合條件的企業,由市經貿部門組織進行現場驗收。 第十八條 市經貿部門現場驗收前應將驗收計畫報省經貿部門,由省經貿部門在省清潔生產行業專家庫中隨機選取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參與現場驗收。 專家組由環保、能源及相關行業的專家組成,專家庫內不能涵蓋的行業,由省、市經貿部門協商確定。驗收專家組一般不少於3人。 第十九條 現場驗收程式包括: (一)聽取企業匯報清潔生產審核過程、取得成果、存在問題、持續清潔生產計畫; (二)專家組查閱、核實清潔生產相關材料,包括企業清潔生產審核過程是否規 范,數據是否準確,分析核算是否合理,員工對清潔生產的認識程度; (三)考察生產現場管理狀況、設備情況、工藝流程、水及能源監測計量設備、節能措施、污染治理設施是否有效可行。 第二十條 根據審核報告和現場驗收情況,專家組按照《廣東省企業自願清潔生產審核驗收考核表》(附屬檔案2)對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定、打分,並形成專家組現場驗收意見,報企業所在地市經貿部門。 第二十一條 自願清潔生產審核企業驗收評分60分以上為合格,評分80分以上為良好。 第二十二條 自願清潔生產審核驗收評分為良好的企業,由市經貿部門從評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廣東省企業自願清潔生產審核驗收考核表》及專家現場驗收意見上報省經貿部門,省經貿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實地抽查。對審核通過的企業,予以公示,經公示沒有異議的,由省經貿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授予“廣東省清潔生產企業”的稱號,頒發匾牌、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自願清潔生產審核驗收評分為合格的企業,由所在地市經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授予“××市清潔生產企業”稱號,頒發匾牌、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廣東省清潔生產企業”證書的有效期為兩年。在有效期內變更企業名稱的,經批准重新核發“廣東省清潔生產企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 廣東省清潔生產企業可以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所在地市經貿部門提出換證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廣東省清潔生產企業換證申請表》(附屬檔案7); (二)新一輪的清潔生產審核報告; (三)當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 市經貿部門會環保、科技部門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出具意見後報省經貿部門。省經貿部門應會同省有關部門對企業的換證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辦理換證手續。逾期不遞交換證申請的企業,“廣東省清潔生產企業”稱號自動取消,並予以公告。 市清潔生產企業的換證程式參照省清潔生產企業換證的程式執行。 第四章 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與驗收 第二十五條 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的評估與驗收工作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 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環保部門)組織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後,應將審核結果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同時抄報省環保部門和經貿部門。 第二十六條 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評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式對企業清潔生產審核過程的規範性,審核報告的真實性,以及清潔生產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有效性等進行評估。申請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評估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估申請表(附屬檔案3); (二)強制性清潔生產企業審核績效表(附屬檔案4); (三)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書(送審稿及電子版); (四)清潔生產審核後的環境監測報告; (五)諮詢服務機構資質證明及參加審核人員的技術資質證明材料複印件;上述材料按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七份。 第二十七條 申請評估企業應在上報清潔生產審核報告一個月內提出評估申請,向當地環保部門提交有關材料。當地環保部門對申請企業的條件、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合格後,將材料逐級上報省環保部門。省環保部門收到材料後會同地級以上市環保部門組織清潔生產專家組,採取材料審查、現場檢查、詢問答辯、現場評分等方式進行審核評估。專家組根據現場考察結果以及報告書質量,對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進行評定,按照《廣東省強制清潔生產審核企業驗收評分表》(附屬檔案5)進行打分,並形成評估意見。 根據評估意見的要求,企業對清潔生產審核報告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書(實施稿)》並附《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實施稿報批表》(附屬檔案6)、專家評估意見、修改清單等裝訂成冊(一式三份附電子版)報送省環保部門。 第二十八條 評估結果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兩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估不通過: (一)審核重點設定錯誤或清潔生產目標設定不合理; (二)沒有對本次審核範圍做全面的清潔生產潛力分析; (三)數據存在重大錯誤,包括相關數據與環境統計數據偏差較大情況; (四)企業沒有按國家規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以及產品; (五)在清潔生產審核過程中弄虛作假;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情況。 省環保部門根據報告書修改完善的情況,對於通過清潔生產審核評估的企業,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九條 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是指企業通過清潔生產審核評估後,對 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驗證,並做出結論性意見。申請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通過清潔生產審核評估後按照評估意見所規定的驗收時間,綜合考慮當地政府、環保部門時限要求提出驗收申請(一般不超過兩年)。 (二)通過清潔生產審核評估之後,繼續實施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合格3個月後,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污染物減排指標。 第三十條 申請驗收企業需提交驗收申請,連同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工作報告、環境監測報告、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實施稿)、清潔生產審核評估意見裝訂成冊一式七份報送省環保部門組織驗收。 驗收採取材料審查、現場考察等方式,對企業清潔生產方案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並驗證,提出驗收意見。 第三十一條 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結果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兩種。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驗收不通過: (一)對各清潔生產方案的經濟和環境績效沒有進行詳實統計和測算,無法證明企業通過清潔生產審核達到了預期的清潔生產目標。無法證明自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實施後,企業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污染物減排指標;企業達不到相關行業清潔生產標準的三級或三級以上指標的要求。企業生產現場存在明顯跑、冒、滴、漏等現象。 (二)企業在方案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環境和經濟效益的,包括相關數據與環境統計數據偏差較大情況。 對於通過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企業,省環保部門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三十二條 承擔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相關機構和專家要執行迴避制度,不得對其曾經提供過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進行評估、驗收。 第五章 清潔生產諮詢服務機構管理 第三十三條 清潔生產諮詢服務機構是指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具備相應的技術力量,協助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提供諮詢及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 第三十四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清潔生產諮詢服務機構予以公告,推薦為企業提供清潔生產諮詢及技術服務。 第三十五條 申請公告的清潔生產諮詢服務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為企業清潔生產審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務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相應工作條件,具備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 (三)具有2名以上高級職稱、5名以上中級職稱並經國家或廣東省培訓合格的清潔生產審核師;清潔生產審核諮詢服務的項目負責人應從事清潔生產審核諮詢服務2年以上,或從事相關工作3年以上; (四)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範、標準; (五)沒有觸犯法律、違規操作等不良紀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條件。 第三十六條 申請公告的清潔生產諮詢服務機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潔生產諮詢服務機構申請報告; (二)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檔案複印件; (三)單位基本情況及人員構成; (四)從業人員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及與申請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複印件; (五)從事清潔生產相關工作的業績和成果。 第三十七條 省經貿部門會同省環保部門、省科技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清潔生產諮詢服務機構予以公告。 省經貿部門對清潔生產諮詢服務機構實施動態管理,並委託廣東省清潔生產中心負責諮詢服務機構的日常聯繫工作。 第六章 鼓勵措施 第三十八條 建立清潔生產表彰獎勵制度。對清潔生產企業和清潔生產工作中成效顯著的單位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省經貿部門同省財政部門報省政府同意後,由省財政部門統一下發。 第三十九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財政實際,對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提供資金支持。 第四十條 在省節能專項資金中對清潔生產示範項目予以支持。 各級財政部門、環保部門對符合規定的清潔生產項目在排污費使用上給予優先安排。 第四十一條 獲得省、市清潔生產稱號企業的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可優先申報 省節能環保重大專項,可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節能環保重大專項。 第四十二條 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和培訓的費用,允許列入企業經營成本或相關費用科目。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各地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通過清潔生產審核驗收企業的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揭發在企業清潔生產審核中的弄虛作假行為。 第四十四條 通過自願清潔生產審核驗收企業有以下行為的,由經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撤銷“××市清潔生產企業”稱號或“廣東省清潔生產企業”稱號,並予以公告: (一)在清潔生產審核驗收中弄虛作假的; (二)污染物超標排放的; (三)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主要工藝和設備的; (四)能耗水耗等指標嚴重超標的; (五)其他不符合自願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條件的。 第四十五條 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拒不開展清潔生產審核、不申請評估、驗收或評估、驗收“不通過”的,由省環保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公開曝光,要求其重新進行清潔生產審核、評估和驗收,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六條 列入公告的清潔生產諮詢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經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從公告中予以除名: (一)公告後兩年內沒有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諮詢服務; (二)指派不具備清潔生產審核資格的人員作為項目諮詢負責人; (三)因人員變動導致清潔生產審核師人員不足,對審核諮詢服務造成影響;(四)擾亂諮詢市場秩序,以不正當手段獲利,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通過降價、地方限制等不良手段進行惡性競爭; (五)泄露企業商業秘密; (六)在為企業提供清潔生產審核諮詢服務過程中,強行推銷產品,或強行拉取贊助。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關於印發〈廣東省清潔生產企業驗收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粵經貿資源〔2003〕234號)同時廢止。 |